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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護人 107 年少年事件處理法考古題
民國 107 年(2018)觀護人「少年事件處理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4 題申論題
論者有謂少年虞犯尚未實際觸犯刑罰法令,參照兒童權利公約有關司法
處遇應具最後手段性意涵,主張就虞犯應採取由行政機關先行輔導,於
輔導無效果時,再由司法機關處理之「行政先行」措施。
試述虞犯之定義、虞犯事由及其需保護性為何?(15 分)
試基於少年事件處理法之基本精神,說明自己贊成或反對上開「行政
先行」主張之理由?(10 分)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保護事件之審理期日應傳喚少年、少年之法定
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並通知少年之輔佐人。試分別說明:
該規定所稱「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之涵義為何?如少年之法定代理人
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經合法傳喚而未到場應如何處理?(13 分)
輔佐人在少年保護事件的處理程序上有何職責?(12 分)
少年事件處理法雖以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為目的,但在保護優先的
前提下,亦有兼顧被害人權益之保護。試列舉少年事件處理程序中對被
害人權益保障之相關規定,並分述之。(25 分)
少年刑事案件與保護事件各有不同的處理程序。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中
就刑事案件設計有從刑事程序中回流依保護程序處理之二種機制,試分
述其規定。(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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