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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護人 114 年少年事件處理法考古題

民國 114 年(2025)觀護人「少年事件處理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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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刑事案件之某甲假釋後付保護管束,假釋期間,因其成年後另涉性 侵害案件而經法院定應執行刑確定,並經法務部重新核准假釋在案,嗣 經地方法院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護管束期間因而延長。請說明某 甲前案紀錄認定塗銷之時間應以少年刑事案件保護管束期滿,抑或定應 執行刑後保護管束期滿為基準?(25 分)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時,對於那些人得在場及得不令在場,請分別依少年 事件處理法相關規定說明之。(25 分)
少年甲10 歲、乙12 歲、丙14 歲,三人於2019 年共同竊盜一輛機車, 迨2025 年三人均被查獲時,甲已滿16 歲、乙已滿18 歲、丙已滿20 歲, 請說明甲、乙、丙三人是否均須移送少年法院(庭)。(25 分)
請問少年甲先後施用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兩行為 均被警方同時查獲後,警察應如何移送處理?(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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