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習2022-12-21
民法1056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
上課時老師說家庭生活費用和扶養請求權不能算是財產上的損害。 我可以理解如果因為被虐待而提起裁判離婚的話,醫藥費跟不能工作而損失的薪水會算是離因損害,而歸入侵權行為的範疇。 但家庭生活費用和扶養請求權不是因為離婚而消滅嗎?為什麼不能算是離婚損害而請求? 先謝謝各位解答,祝期末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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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書方法、答題技巧、深難詞彙直接問爆!
📖 學習2022-12-21
上課時老師說家庭生活費用和扶養請求權不能算是財產上的損害。 我可以理解如果因為被虐待而提起裁判離婚的話,醫藥費跟不能工作而損失的薪水會算是離因損害,而歸入侵權行為的範疇。 但家庭生活費用和扶養請求權不是因為離婚而消滅嗎?為什麼不能算是離婚損害而請求? 先謝謝各位解答,祝期末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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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習2022-11-28
想問 🙏🙏 某房仲的上下班時間彈性,是未領底薪的房仲自由業者,他在前往銷售途中不慎發生了車禍,是否可以向房仲業者請求職災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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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習2022-11-15
如題,已經寫信給客服好幾次了 還是沒有憲判字出現,甚至警械也都沒更新 拜託客服更新一下,這程式很好用 不然還要上網另外找法條 那載這個程式就沒意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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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習2022-11-03
警械使用條例要更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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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習2022-09-14
小弟目前正在讀許政大的磚頭書,其中關於再審要件的部分有一段落在討論再審書狀未表明再審理由,事後補提的問題。 書內有提及的部分(p.21-38): 1. 再審不附理由依通說不屬書狀程式有所欠缺(註),故應直接駁回,毋庸命補正。 2.早期實務見解認為在法院做出裁判之前補提,縱其補提時已逾30日期間仍為合法。惟該見解已遭廢棄不再援用。 就上面的內容,僅有討論逾期補提理由或是法院是否應先命補正之問題,對於在期限內補提的效果沒有說明,故想請各位前輩先進指點: 1.若於法院裁定駁回後,但仍未逾30日期間時補提理由,法律效果如何? 2.若再審書狀未附理由,但原告再於30日內、法院裁判前補提,此時法律效果如何? 註:如果有大大知道哪些要件屬於書狀程式有所欠缺、?為何通說認為不附理由認為非屬程式有所欠缺?如果它(未附理由)不屬於書狀程式有所欠缺,那它是什麼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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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習2022-01-22
100律 甲見乙登報協尋愛犬廣告:「尋獲本人遺失愛犬(如照片)者,給予新臺幣 2 萬元酬謝。」因正值假期,甲乃四處尋找,終在某流浪犬收容所找到該犬。甲對乙是否有報酬請求權? (A)甲完成廣告所定行為時,已取得報酬請求權 (B)甲無報酬請求權 (C)甲雖已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仍須得乙之同意,方取得報酬請求權 (D)甲已完成廣告所定行為,尚須對乙為承諾之表示,方取得報酬請求權 【答案】A 【疑問】我選B,原因是:我認為有懸賞請求權的人應該是該流浪犬收容所的發現人,而不是甲。按民法§164𝐈𝐈,該發現人應該才有優先請求權,甲並非第一位尋獲者,所以應無請求權。想請問為什麼答案是A? 感謝大家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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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習2021-10-28
大家好 我想寫法律小論文,主題是性侵害 我蒐集了很多相關社會案件,但是如果這樣寫的話好像會很雜亂 想問各位前輩看法或建議?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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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習2021-10-26
各位法律人前輩好,本人沒有任何法律背景,目前正在準備戶政考試,想請問一個蠢問題: 請問法條是否要像背單字那樣把全部都背起來呢?因為發現就算對法條有大概印象,考試還是寫不出來⋯⋯ 或是有什麼更有效率的方法歡迎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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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習2021-10-11
請問是不是有新的實務指出刑法§311是專屬於刑法§310的阻卻違法事由; §309無從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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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習2021-10-11
1. 目前實務對於妨害書信秘密罪之文書定義,老師所提到的日記被偷看,會該當嗎? 2.偷窺他人無利用設備工具窺視,是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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