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2020年底通過多項開放萊豬行政命令,多個縣市政府議會訂出萊豬零檢出的自治條例,但因與中央法規牴觸而失效。包含台北、台中、嘉義市、台南4個地方議會聲請釋憲,司法院22日於憲法法庭召開言詞辯論。議會方面主張,允許萊豬進口將侵害憲法保障的地方自治;行政院則批評,地方議會的作法已經構成違法貿易障礙。 大法官決議受理本案後,針對本次爭議中的3項法令訂出3大題綱:1、《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食品之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標準,此是否為專屬中央之事項?……2、依《憲法》規定,如中央開放進口含萊克多巴胺之豬肉,而地方亦得另行訂定自治條例,禁止於各該縣(市)或直轄市轄區內運輸、販售或使用含萊克多巴胺之豬肉,是否違背上開憲法規定?……3、《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3條規定:「食品中之動物用藥殘留量應符合下列規定,本表中未列之藥品品目,不得檢出。表中藥品品目非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國內使用之動物用藥,僅適用進口肉品。」請衛福部說明:除本案所涉之萊克多巴胺外,目前是否另有「僅適用進口肉品,而未核准國內使用」之其他動物用藥? https://i.imgur.com/ezOvgDJ.jpg ▲萊豬案憲法法庭20220222,台中市議會代表吳佳潓律師。(圖/翻攝司法院網頁) 全案於22日上午於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4個議會的代表均認為行政院的作法有違憲之虞。有人指出,國家訂出的標準為最低標準,應該容許由地方依照實際情況,因地制宜,所以才有地方自治的必要,這也是憲法所保障的制度。況且,這次是國家訂出標準後,地方維持先前國家的標準,並無更加嚴苛,卻被中央政府宣告無效,這已經違反憲法所保障的地方自治與立法權。 至於衛福部則認為,食安法授權訂定的乙型受體素安全容許量具有全國一致性、法律統一性的必要,應屬中央權限,不是地方能另訂自治條例加以牴觸。另外衛福部也指出,中央訂出安全容許值後,只要符合規定就安全,沒有所謂更安全、最安全的問題;所以地方也自始也就沒有提出因地制宜的必要性。衛福部更強調,我國為世界貿易組織(WTO)成員,負有遵守相關協定的義務,倘若允許地方另行制定禁止運送、販售萊豬的自治條例,將構成違法的貿易障礙。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20222/2194281.htm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看這次憲法法庭的直播呢?
發現最近很多靠北什麼職業 例如護理師 醫師 警察 這樣留言會被提告嗎?匿名者跟爆料者該如何自保呢
民眾的土地若被政府列為道路、公園等公共設施保留地大多會大呼倒楣,因為土地被政府綁住,無法有效使用,也不易轉賣,其中又以非都市土地最吃虧,因為在移轉時無法比照都市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輔英科技大學教授蘇嘉宏為此花了9年打官司,終獲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宣告非都市土地的交通用地課徵土增稅條文和函釋違憲,行政法院也再審翻案,不料台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竟不願全數退還之前已向他課徵的土增稅,形成「釋憲成功也沒用」的荒謬結果! 目前被借調至行政院海洋委員會、擔任國家海洋研究院海洋政策及文化研究中心主任的蘇嘉宏表示,他在台南市善化區鄉下有塊472平方公尺的祖產土地,地點位於非都市計畫區,從他小時候有印象以來,這塊地的一部分就被當成農業道路使用,隨著台灣經濟發展,這條路愈開愈寬,占用他家土地的面積也愈來愈大,整塊地也被台南市政府劃為道路用地,但一直未徵收,2013年轉賣土地時,被課徵土增稅20萬727元,他認為相當不公平,因為都市計畫內的交通用地免徵土增稅,非都市計畫的卻要課稅,「這不是欺負鄉下人嗎?」因此決定打官司抗稅爭公道。 59歲的蘇嘉宏主張《土地稅法》第39條與財政部相關函釋違反憲法的平等原則,希望稅務機關和行政法院還他公道,不料在漫長的訴訟期間,歷經訴願、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程序統統都敗訴,但他不灰心,轉而聲請釋憲,終於獲得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支持,2019年7月5日作出釋字第779號解釋,宣告《土地稅法》第39條規定違反憲法平等原則,要求主管機關2年內檢討修法。 大法官黃虹霞還在「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指出,本案是她擔任大法官7年來,唯一一件全體大法官一致同意的個案,在釋憲史上相當罕見。黃虹霞很能理解非都市地區鄉親的痛,她表示,土地作公用,沒有交易機會又苦等不到徵收補償不說,土地交易移轉時,還要被課徵土地增值稅,實在不公平。 此外,全體大法官都認為,財政部2001年11月13日發布解釋,指非都市土地地目為道路的交通用地,不屬於《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不能免徵土地增值稅已違憲,不能再適用。立法院遂根據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9號解釋意旨修法,2021年5月21日三讀通過《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規定非都市土地於徵收前移轉,若符合交通道路、公園、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等公共設施使用,免徵收土地增值稅。 蘇嘉宏遂據以提起再審之訴,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原訴願決定,要求台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另做適當處分,不料財政稅務局竟只願將已開闢為道路的422平方公尺退稅17萬餘元,卻以剩下的50平方公尺土地未實際開闢道路為由,不願返還此部分溢徵的3萬元稅款,也未從道路用地解編。 蘇嘉宏對此大表不滿,痛批台南市政府將他的472平方公尺土地劃為道路用地,課徵20萬餘元土增稅,退稅時卻找藉口設門檻,形同「沒收」大法官的釋憲結果。蘇嘉宏要的不多,只希望「當初課我多少稅,就還我多少錢」。 https://tw.news.yahoo.com/%E9%87%8B%E6%86%B2%E6%88%90%E5%8A%9F%E4%B9%9F%E6%B2%92%E7%94%A81-%E5%8F%B0%E5%8D%97%E5%B8%82%E5%BA%9C%E6%89%93%E8%87%89%E5%A4%A7%E6%B3%95%E5%AE%98-%E5%AE%98%E5%8F%B8%E6%89%939%E5%B9%B4%E9%80%80%E7%A8%85%E4%B8%8D%E4%B9%BE%E8%84%86-220000396.html 剛看到的新聞 老實說真的滿誇張的 難道老百姓的地不是地嗎…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834371 民事訴訟一審敗訴被告,在繳裁判費上訴二審期間,若遇到一審勝訴的原告撤回告訴,卻無法拿回裁判費,有失公平。司法院18日院會通過《民事訴訟法》及《民事訴訟法施行法》關於訴訟費用部分的修正草案,新增退還機制,鼓勵當事人撤回無益訴訟。 司法院表示,本次修正草案主要在重新審視民事訴訟程序的訴訟費用制度,使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及訴訟費用徵收、退還等相關規定更臻明確,以及案件撤回起訴後,當事人均得聲請退還部分裁判費,以鼓勵撤回無益訴訟,節省寶貴司法資源。
「胖達人手感烘焙」麵包店2013年爆出使用人工香精,站台的藝人小S也出面道歉,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代逾千消費者提團體訴訟,向生技達人公司和前、後任負責人及小S求償。一審判生技達人和前後任負責人賠償897名消費者共538萬2千元,小S免賠;雙方皆上訴,台灣高等法院改判賠864人342萬8626元,說「好吃」的小S仍無須賠償。 胖達人手感烘焙店2010年起標榜「使用天然酵母、天然萃取香料、天然素材、絕無人工香精」,高價販賣麵包,2013年被香港部落客揭發使用人工香精,第一時間否認,結果被台北市衛生局戳破。 胖達人事後認錯道歉,提出賠償方案,但消費者認為被欺騙,消基會當年接受1060名消費者委託提團體訴訟,加計三倍懲罰性賠償金及精神賠償,總求償2566萬餘元。 台北地院認為胖達人麵包經北市衛生局、台北地檢署調查,確實不符廣告內容,消費者應有免於恐懼、獲得安心食用產品權利,消費者食用產品後擔心健康受損,但麵包吃下肚消化完畢,已無法回復原狀,加重消費者精神不安,造成消費者人格法益重大損害。北院認為麵包店原是莊鴻銘當老闆,生技達人公司成立入主後由莊鴻銘擔任負責人,後改由徐洵平負責,兩人及公司應負責期間不同,判莊賠償19萬2千元,莊鴻銘、生技達人公司連帶賠償474萬元,徐洵平、生技達人公司連帶賠償45萬元。 一審判決共有897名消費者獲賠,每人獲賠2千元,另加計兩倍的懲罰性賠償金,等於拿到6千元。此外,北院認為小S有出席胖達人開幕活動,但生技達人未將小S言論當作廣告,消基會也未證明有「薦證」效果,要求小S連帶賠償無理由。 高院則認為,消費者因不實廣告才購買胖達人產品,心理產生受騙、不健康的嫌惡感,胖達人麵包雖未達契約應提供的品質,但產品所添加的人工香料、商業酵母屬「合法可添加之物」,不致立即危害人體,因此每人得依民法請求慰撫金1000元。另考量生技達人公司的行為長達1年多,事後已賠償超過1億元,懲罰性賠償金應以1倍計算。 高院認定可獲賠的人數為864人,每人可請求等同價金財產上損害及每人1000元慰撫金,以及含財產上及非財產上相加總額1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因此公司應賠償財產上損害85萬313元、非財產上損害86萬4000元、懲罰性賠償金171萬4313元,合計342萬8626元,莊鴻銘、徐洵平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小S在胖達人開幕時雖讚揚「好吃」,但高院認為她沒提麵包的原料,宣傳沒有虛偽不實,消基會要她也賠償沒有道理。 想知道大家對此的看法~
《水利法》第84條之1於2016年公布實施,水利署隨即研議《耗水費徵收辦法》草案,並於去年底預告相關草案,預計今年7月實施,開徵後前三年減半徵收相當於提供廠商改善用水設備的緩衝期。 耗水費徵收期間為每年1月至4月、11月及12月,也就是枯水期間。單月使用自來水及地面水之總用水量逾9,000度者為徵收對象,超過9,000度者,以每度3元計;至於在地下水使用上,費率一律3元。 台灣雖然降雨豐沛,但並不能算是一個水資源豐富的國家,前年跟去年的旱災可以發現,水在台灣是一個愈來愈珍貴的資源。而當產業、經濟發展都必須要有穩定供水,如何促成用水大戶更加節約、有效率使用水,這就是開徵耗水費最重要的目的。 水利署從2016年就開始收集各界意見,擬定耗水費草案,過程中社會對於耗水費徵收技術性問題及必要性都有所討論,如環保團體就希望可以課徵重一點,產業界則反之,所以都在進行政策溝通。 水利署考量到水是產業跟民生必需品,因此調整耗水費也會造成物價波動,也要考慮民生承受度。再加上台灣產業相當廣泛,有收益相當高的高科技產業,以及獲利一般的傳統產業,因而必須花很多時間來琢磨這些產業的容受度。 耗水費以9,000度為分界是因現階段要求若廠商每天用水300度,也就是一個月9,000度,就必須提送用水計畫書,讓水利署無論在稽核跟管控上比較容易,也讓新制度實施上較順利。另外,水資源管理應該採取「抓大放小」,先把用水量最多的先掌握住,所以針對9,000度以上先控管。 為促使用水大戶加大節約力道,使用再生水、海淡水及投資節水設備經費等均可減徵,最高可減徵六成。 而此次公布草案為耗水費課徵大原則,另外針對產業別節水原則,也就是用水人可取得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證可執行水資源效率管理系統聲明書,節水回收率達到同行業公告之標準者減為2元,比同業標準更好的優等企業者減為1元。 針對產業別回收率標準,因為每一個行業性質不同,生產節水狀況也不一樣,因此會針對不同產業訂定不同回收率。而產業回收率在過去用水計畫及環評都有比較粗淺的數值,還會納入廠商實際回收值再做調整,可以更多廠商可以達到減免。 過去在各產業別回收率是耗水費辦法較難溝通阻礙,但回收率是一個科學標準,我們依照現有的科學數據來做分析,廠商跟各產業工會意見會邀請工業、科學園區主管機關來提供修正意見。 這些回收率在政府相關制度都已經存在,也許期間必須經過微調,因此水利署還是有信心在今年7月前訂定出各產業別的回收率,讓耗水費如期上路。(本文由水利署副署長王藝峰口述,記者鍾泓良採訪整理) 不知道大家怎麼看呢?
苗栗地院少年法庭及家事庭法官周靜妮,曾燒炭獲救後開始因曠職、辦案怠惰,還曾因社 工及案件當事人反應法官審理案件延宕,周靜妮還電話恐嚇被害人等無數脫軌行為。 法官評鑑委員會於今年1月底認定周靜妮,嚴重違背法官倫理規範違失重大,應拔官並不 得再任公職,未料周靜妮職務法庭判決出爐前仍繼續擺爛,春節年假後仍未到班,近兩年 累計曠職逾70天。苗栗地方法院計算,光是周累積未審理的案件,家事216件當中有60件 是保護令。 周靜妮自從事法官職務後行事作風爭議多,2012年曾在苗栗地院宿舍燒炭獲救、接著她審 理土地糾紛案未測量現場,原告勝訴卻無法收回土地,甚至還當庭逼少年自打耳光下跪, 判決書造假還辯稱是遭駭客入侵電腦。 離譜的是,近2年累計曠職逾70天,還有超過50件家暴保護令延宕,被害人權益無法受到 保護,但周靜妮仍繼續擺爛,農曆春節後仍無故未到班,苗栗地院上週緊急將案件分給其 他法官處理,並將周調職,司法院預計最快本週先停止周靜妮的法官職務。 由於家暴案件具高度危險性,受暴者及被虐兒童在未獲保護令前,無法獲安置及相關公權 力保護,形同處在被親屬或伴侶傷害的危險中,生命隨時面臨威脅,讓社工及警方相當著 急,加上周的積案量太大,情況緊急,苗栗地院院長緊急召集會議,將周靜妮調任至不必 直接面對當事人的非訟事件中心,她原本負責的案件,則全部交由同院其他法官接手處理 ,保護令案件也迅速處理完畢,社工與警方才鬆了一口氣。 據了解,周靜妮的丈夫是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前研究員曾建元,也是知名法學教授,讓相 關單位敢怒不敢言。依法評會調查,周靜妮2020年曠職高達314小時,若以每天8小時計算 ,她當年的曠職天數逾39天,2021年也曠職30餘天,2個年度加起來曠職高達70天,依據 《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曠職繼續達4天,或1年累積達10天者即記2大過免職,但為保 障法官獨立審判,須經職務法庭審判後才可將法官免職,在此之前周仍是法官,不必上班 也可照領18萬餘元月薪並繼續住在宿舍。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071076 好扯... 又是上次叫人賞巴掌的那個法官 這真的不適任了吧 該汰除就汰除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dHuaXHW5hcU&t=12s 剛剛看到瑩真律師的這隻片 覺得很值得跟大家分享 如果博恩勝訴了,就代表他的演講是個笑話,具娛樂性,那麼就與勝訴矛盾了 但如果他敗訴了,那就代表他的演講不是笑話,反而失去了娛樂性 薛丁格的演講 最後補一下法師大胃的文章,有興趣的朋友可移步: https://www.dcard.tw/f/lawyer/p/237881325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068769&utm_campaign=viewallnews&utm_medium=viewall&utm_source=setn.com 台中一名李姓女子與楊姓男子發生婚外情,2個月開房間8次,被丈夫抓包後,對楊男求償100萬,楊男則辯稱開房間次數是藉由「實名制簡訊」確認,認為實名制簡訊不可做為證據,最終法官仍判楊男須賠50萬元。 依據判決書內容,從楊男的自白書可看出,李女與楊男先後於110年6月5日、18日、30日、7月4日、6日、17日、18日、22日,在一家摩鐵開房間,短短2個月就發生了8次性行為。對此李女丈夫認為楊男侵害其配偶權,對楊男求償100萬。 而楊男則辯稱,發生性行為時並不知李女已婚,且自白書是在李女丈夫恫嚇下書寫的,記載的時間有錯誤。楊男稱自白書所載日期是李女丈夫以「實名制簡訊」為依據推定的時間,而實名制簡訊是國家基於防疫目的所生之管制措施,僅能於目的範圍內使用,所以認為實名制簡訊不可做為發生婚外情的證據。 法官認為李女丈夫並非以實名制簡訊做為證據,是以自白書為證據,而自白書是楊男自行確認後書寫,與實名制簡訊內容無關,因此這部分辯解不可採信。法官基於李女與丈夫結婚5年餘並育有年幼子女,前述侵害之情節,及楊男未向李女丈夫道歉等情事,認為李女丈夫請求精神慰撫金100萬尚屬過高,應減為50萬元,故最終判決楊男須賠償李女丈夫50萬。 這…仙人跳吧 笑死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20204/F7GP25M2OFAOBKYJ7DIZYSQKMM/ 台北市一名張姓男子超愛打麻將,而且賭很大,他在翁姓男子開設的賭場征戰多年,陸續簽下5張本票共計1260萬元,翁男憑本票請法院強制執行後,張男提告主張「賭債非債」因此本票債權不存在,台北地院判張男勝訴免付錢。審理時,該賭場多名牌友證稱張男確實是麻將輸錢而簽本票,令人驚訝的是,一名牌友當庭自責:「我輸7000多萬,很氣自己輸這麼多錢。」另一人更慘,他告訴法官:「我在這賭場玩30年,輸了2億元。」 張男告訴法官,他數十年前就開始與翁男賭博,若積欠賭債,翁男就要他簽本票擔保,但依《民法》規定,賭博行為違法,因賭博所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無效,另外,曾有最高法院判決指出「賭債非債」,因此就算翁男持有本票,本票的債權也不存在。 此案2021年審理時,翁男過世,他的繼承人承受訴訟,主張翁男只是提供場所供友人打牌娛樂,自己也會下場交際打牌,並非擔任莊家或與張男對賭,張男簽的本票是因為他打牌輸錢給其他人,向翁男借錢代墊,並非因為賭博輸錢給翁男而簽本票,也沒有被逼迫,這1260萬元不是賭債,是借款,張男應該還錢。 為了釐清張男簽給翁男的本票是賭債還是借貸,法官傳喚多名牌友作證,有人證稱翁男開設的賭場有很多桌,有玩大老二、十三張、天九,都玩很大,「我是消磨時間,只有玩麻將,輸錢時如果沒有現金給他,就要開支票或本票」、「翁男要錢很兇悍,請黑道,這些年來我輸了7000多萬元,在那邊打牌有自殺的,我知道一個,但我聽說有三個,我痛恨自己輸那麼多錢」。 另名牌友證稱:「翁男叫我們去賭,叫得很密集,如果今天我有事情不想去玩,他會一直問是什麼事情,一定要講清楚,不然電話就一直催一直催,催到我們去玩。」、「一個禮拜我都去3、4天,之前是每個人帶張空白支票去玩,賭完當場開票,後來因為我輸太多,支票退票,沒有支票就開本票。」、「我在那邊玩了30幾年,輸了將近2億元,張男也玩了30幾年,跟我們一起玩的有的自殺,有的跑路。」 法官依據相關事證,認定張男因為賭博輸錢而簽本票給翁男,依據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421號判決要旨,賭博是法令禁止的行為,因賭博所產生的債務關係,翁男沒有請求權可言,因此一審判決張男簽的1260萬元本票,債權不存在,翁男的繼承人不得依本票向張男討債。可上訴。 真有錢... 有2億可以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