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udn.com/news/story/7321/6043910 林姓騎士在新店路邊等姊姊,無端被和妻子吵架、想洩憤的男子王秉華以料理刀從身後刺死,一審認為他極惡劣而判死刑。王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律師團提醒合議庭要審視他的生命歷程,且王「未達最嚴重犯行」又有憂鬱症,不應判死;林的姊姊質疑審判程序是減刑SOP,無法接受繳稅養這些作奸犯科的人。高院今改判無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死者胞姊在言詞辯論庭上激動地說,家人都是善良的人,要求「王的律師」和「法官」不要踩他們的底線、為了王該不該判死在這邊「砍價」。她說,大家都盡力想把日子過好,但今天是誰不給誰機會?她告訴王「給你機會投胎」。 2020年3月13日晚間,王秉華與妻子(去年3月離婚)在新北市新店區IKEA購物後,想邀妻子去娘家附近吃晚餐,王的妻子不願意,夫妻兩人坐在車內口角爭執。王與妻子爭執不下,突然拿起放在車內的料理刀走下車,刺向路旁坐在機車上停等姊姊下班的林姓男子,且「捅好捅滿」一刀畢命。 一審時,王聲稱和妻子吵架後「腦袋一片空白」,因前方有身穿螢光色雨衣的機車騎士,就衝下車持刀刺他,但沒有殺人犯意。王認為自己是自首,因為殺人後第1通電話是打給林姓友人,友人叫他報警,第2通電話打給母親,母親也要他報警,於是撥打110等警察趕來,再向警察表示自己精神有問題。 因一審處死刑,王上訴。高院去年12月15日審理時,王的辯護律師林俊宏則認為一般人吵架不會殺人,而王犯案可證明有間歇性暴怒障礙症,比起其他案件,王不是犯「最嚴重之罪」不應處死。律師陳曉婷則要大家了解王秉華的「生命歷程」,指王家庭不健全,王因沒受幫助而濫用酒精、大麻;她說,王讀書時「當過小老師」,不全然是壞學生。 林父生了3個女兒後又再拚出男丁傳香火,他說兒子很孝順,除當兵外都在他身邊學木工,發生悲劇後家裡的工具都不知道要如何處理,「家庭都破碎了」。林父還說,阿公疼孫,兒子被殺後,健朗的老父親6個月後抑鬱而終,他1年內失去兩個至親,希望司法還他公道。 林母哭著求法官將「殺人魔」判死,希望法官是大家的最後一道防線,讓大家有安全的居住環境。而林的姊姊陳述意見時劈頭就問王「你知道我弟弟叫什麼名字嗎?」批依照對方律師的標準「我就中了3、4項」,大斥「誰沒有暴怒症?誰沒失眠?產後憂鬱症也算吧!」無法接受繳稅養這些作奸犯科的人。 https://video.udn.com/news/1227754 高院當天傳鑑定證人、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醫師楊立光說明。楊說,王秉華在第一次心理衡鑑時未通過測驗,因為他放大自己精神症狀,直到第二次才好好回答。楊認為王具反社會人格特質,青少年、工作時就衝動,但不是精神障礙,王將自己的症狀講得比較嚴重。 公訴檢察官廖先志也提示王秉華遭羈押後和妻子的對話,王向妻子表示自己是隨機殺人又有精神病證明「這是加分」。更離譜的是,王在看守所內還霸凌其他所友,因為「無聊」而將廚餘硬塞到別人的嘴裡。為了博取同情,王還自導自演稱有收容人要打他。 死刑越來越難判了... 好難想像被害家屬的心情... 唉
北市從事水電工洪姓人夫,利用家中三代同堂,竟在浴廁裝設針孔攝影機,偷拍數月,經檢視記憶卡後,發現7張記憶卡不僅有小姨子被偷拍,連岳父、女兒等8人裸露畫面全入鏡,洪男遭判處徒刑5月,易科罰金30萬,至於偷拍未成年外甥女部分,法官認外甥女沐浴中,並非滿足性慾而為,難認有構成猥褻行為,故判無罪。 2019年12月4日,洪男妻子抬頭看廁所天花板,驚見攝影器材並打開檢視,赫然發現多段影像有妹妹及她小孩裸露性器官畫面、繼續查看,令人瞠目結舌的畫面竟映入眼簾,沒想到丈夫連岳父及自己小孩、家教等共8人都入鏡,多達7張記憶卡。她立刻將丈夫誇張行徑說出,偷拍犯行才因此曝光,妻子也因此離婚。 洪男則被依妨害秘密罪、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罪起訴,但其妻、岳父等與他和解並撤回告訴,而小姨子則向法官表示,「我沒想請求任何賠償,雖然與姊夫和解了,但也絕對不會原諒他。」 洪男因此被依妨害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5月,易科罰金30萬。 由於未成年外甥女、外甥也遭偷拍,洪男被依涉犯《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起訴,而法院審理期間,他們具狀撤告,但該法屬公訴罪因此無法撤回。 士林地方法院法官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而「猥褻行為」是必須滿足性慾,但參照《國語辭典》,沐浴是用水除身上汙垢,是人類的一種個人衛生活動,不分老少、性別,幾乎每天都會洗澡,以維持身體乾淨,包括上廁所,也都是維持生活的基本行為,因此難以認定沐浴、如廁屬「猥褻行為」,故認洪男偷拍行為,與構成要件不符,故判無罪。 因此,檢察官則認,如果偷拍者的癖好就是專門拍攝兒童或少年沐浴、如廁,而終其目的就是為了滿足自己性慾,那如果根據法官所解釋的,則失去對保護懵懂無知的兒童、少年目的,等收到判決後,將研議是否上訴。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20117/2171144.htm 依據兒少性剝削防治條例第二條及36條 拍攝製造未成年人之「猥褻或性交行為」 本案法官認為洗澡是中性私密行為僅成立刑315-1妨害秘密 而不該當兒少性剝削第36條之構成要件 爭點就在於「猥褻定義及洗澡是否猥褻?」 想問各位看法如何
行政院院會今通過修正「菸害防制法」,而配合「菸害防制法」修正,行政院院會也通過「菸酒稅法」第7條修正草案,明定紙菸、菸絲、雪茄以外的其他菸品應徵稅額,按每公斤或每千支徵收1,590元,從高課徵。財政部表示,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希望早日完成修法。 財政部說明,國際間陸續推出新興菸品,例如加熱式菸草產品等,但因缺乏管理機制,導致屢有危害人體健康案例發生;為加強這類產品管理,行政院院會今通過「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其中第4條規定,其他菸品以計量單位「重量」或「支數」計算菸品健康福利捐,從高課徵。 財政部表示,考量其他菸品態樣不一,為避免按「支數」計算應徵稅額大於按「重量」計算的稅額,卻以較低的重量計算稅額課徵而形成低價菸,又基於菸品管理及課稅為一體兩面,課徵菸稅與菸品健康捐的計算方式採一致性規範;因此,擬具「菸酒稅法」第7條修正草案,明定其他菸品按計量單位「重量」或「支數」計算應徵菸酒稅額,從高課徵。 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3800237 看來之後煙又要集體條漲了 好險我沒抽...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20109/2164866.htm 南韓至今尚未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化,一對男同性戀伴侶原本在申請健康保險(健保)登記時,以依附眷屬(事實婚配偶)的身分通過申請,然而在被媒體廣為報導後,健保當局撤回其申請,要求另一人得另外繳納健保費用,兩人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本月7日遭法官以「無適當證據解釋同性間結合的婚姻」為由,判決敗訴。 根據韓媒《中央日報》,蘇成旭(音譯)、金榮旻(音譯)是一對男同性戀者,他們2019年舉辦婚禮後,便過著與一般異性戀夫妻無異的同居生活,兩人曾向國民健康保險公團諮詢,是否能以「事實婚配偶」(有同居事實,卻未實際進行婚姻法律登記的夫婦)的身份,將健保依附登記在有工作的配偶上。 當時,國民健康保險公團回覆表示「可以」,因此蘇成旭2020年2月以事實婚配偶的身份順利取得依附眷屬登記投健保的資格。豈料,兩人的案例被韓媒廣為報導後,卻被健保當局撤回當初的決定,要求蘇成旭須以「地域加入者」的身份重新繳納健保費用,兩人因此於去年2月向行政法院提出訴訟。 首爾行政法院行政6部(部長法官為李周映)於本月7日召開一審,判決蘇、金同性配偶敗訴,表示法院雖認證蘇、金兩人在經濟與社會層面上的確維持著與一般(異性戀)夫婦無異的同居生活,但無法認定為南韓法律所定義的「事實婚」關係。 法官認為,從民法、大法院(最高法院)、憲法裁判所(憲法法庭)的判例來看,目前南韓社會一般而言依舊將「男女結合」視為婚姻組成的基本要素,至於將「同性結合」視為婚姻關係,在法理上尚無存在合理解釋的根據,而若要在法律上爭取認證同性配偶,則需先爭取社會全體共識。 法官舉國外認定同性婚姻的案例表示,「在國際上,雖然將婚姻權利不限定在異性結合,是漸進性的趨勢。不過在韓國,尚未進行具體的立法過程,因此無法擴大解釋婚姻的定義。」 這樣看起來台灣真的進步很多了.. 希望韓國也能早日迎來同性婚姻合法化
酒駕事故頻傳,修法加重罰則已成為社會共識。交通部如今擬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只要是酒駕、毒駕、拒測兩次以上累犯者,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應裝酒精鎖而未裝者,原本罰款僅6000到1萬2000元,修法後,擬加重罰6萬到12萬元,且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酒精鎖,同樣提高罰鍰1萬元至3萬元罰鍰。 至於該怎麼公布酒駕累犯者姓名?交通部表示,會公布在網站上,至於用何形式,則由公路主管機關以及六都裁決所去決定;公路總局則表示,會再研議。 根據交通部修法版本,汽機車所有人明知汽機車駕駛人酒駕卻未禁止,原本是吊扣汽車機牌照3個月,如今也規畫修法為吊扣牌照2年,同車乘客罰鍰也會從現行600元至3000元,提高為3000元至1萬5000元。 不過立委邱顯智認為,同車乘客罰鍰下限僅3000元,實在太低,要求提高。交通部次長陳彥伯表示,會納入立委提議,將同車乘客罰鍰下限提高至6000元。 有鑒於不少肇事案件是吸毒造成,交通部也修法提高毒駕罰則,比照酒駕拒測,只要是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等相類似管制藥品,將開罰18萬元罰鍰,並吊銷駕照。 交通部表示,現行酒駕累犯,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才沒入車輛,目前擬修法加重為初犯肇事致人死傷就沒入;累犯定義也從現行5年內,改為10年內都算。至於初次酒駕者,只要肇事就吊扣牌照兩年。 交通部強調,若汽機車吊扣牌照仍上路,將依法開罰3600元至1萬800元不等。 此外,近來隨著共享汽機車愈來愈發達,為避免民眾心存僥倖,使用共享汽機車或是租車,交通部也修法增訂,租賃業者若已盡禁止酒駕、毒駕等相關告知義務,但汽機車駕駛人依舊違反相關規定,得依原罰則,再罰二分之一。 不過立委李昆澤提醒,交通部的修法方向包括酒精鎖罰則提高、公布酒駕者姓名、初犯肇事即沒入車輛等,木的是為了增加酒駕嚇阻效果,但針對無駕照、無牌照的部分都沒有討論,但酒駕者卻可能會直在無牌照、無駕照就上路,這部分要注意。 對此,交通部路政司長陳文瑞表示,對於無照的加重處罰,政院已有共識,會再另外提案。 對於交通部的修法版本,立院交委會今也審議通過,預估若立院臨時會順利通過的話,預估最快今年下半年就會上路。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6028076 雖然立意良善 但感覺真的公布之後 酒駕的人如果再犯 他人在駕駛座上 旁邊的路人依舊看不到 沒辦法辨認或躲開啊...
彰化王姓男子酒駕騎車,行經花壇鄉溪南街一處小巷彎道時,不慎跌落前方排水溝身亡,家屬認為,該道路彎道緊鄰溝渠有缺口,且在溝渠前方未設置護欄或加蓋,才導致王男用路不察而跌落身亡,向農委會農田水利署彰化管理處、縣府、花壇鄉公所請求國家賠償338萬元,彰化地院審理,認為彰化管理處未在水溝上加蓋,因此王男跌落水溝死亡有一定因果關係,不過王男也酒駕,血液濃度換算呼氣值達0.76,需負一半肇事責任,判賠139萬元。 「判決令人訝異!」農田水利署彰化管理處處長劉淑華說,該條道路管理機關權責應是花壇鄉公所管轄,護欄、警示標誌本來就是公所要去設置,溝渠才是管理處負責,但該水溝鄰近水門需經常進行清淤、疏溝,不可能去加蓋,覺得判決並不合理,將與律師討論後再提上訴。 判決書指出,王男於2020年9月13日晚間7點多,騎乘機車經過花壇鄉溪南街417巷,結果騎到一處彎道時不慎摔落水溝而不治身亡,王男家屬指控,事發地點為一彎曲道路,而彎曲處的缺口有水溝,卻沒設置護欄、警告標誌提醒路人,也無路燈照明,造成王男跌落水溝身亡,因此要求縣府、花壇鄉公所及農委會農田水利署彰化管理處3單位賠償喪葬費38萬元,與3名子女每人100萬元慰撫金等。 彰化縣府辯稱,該道路為農田水利道路,非縣道或鄉道,並無管轄權責;花壇鄉公所辯稱,該路段土地為國有地,管理單位為彰化管理處,而事發地點在道路白色實線外,非道路範圍,也指出,王男因酒駕未注意車前狀況,是事故原因,跟該路段設置路燈、警示標誌應無關連,因此拒賠。 彰化管理處辯稱,該溝渠是灌溉溝渠,需定時巡查、疏浚等,且溝渠非公共交通系統,所以無規範需設置護欄等設施,而是否設置護欄,應由道路管責單位花壇鄉公所負責等語。 法官審理認為,該處彎道銜接處有明顯有缺口,即便日間行駛,亦可能因未注意而墜落,夜間行駛視線更不佳,一有不慎就容易發生危險,未位置警示標誌就是管理欠缺,且該路以長期供使用,以致管理機關權責難分,不過仍確定溝渠是彰化管理處維護,道路屬花壇鄉公所,事發後,花壇鄉公所已在缺口處設置請右轉警示標示等,但溝渠仍未加蓋,或設護欄警示,彰化管理處顯然欠缺管理。 法官指出,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三條,政府對提供人民使用的公共設施,負有維護安全義務,公有公共設施管理有無欠缺,需視設置或管理機關有無即時採取足以防止危險損害發生具體措施為斷,故公共設施本身有危險時,其管理機關倘未積極有效採取防止危險措施,即是管理欠缺,且國賠法立法理由也明示,設計錯誤、建築不良、怠於修護等就是設計或管理欠缺,且從未明示得因公共設施使用目的就可免除防護之義務。 法官認為,王男跌落溝渠死亡與彰化管理處欠缺管理有因果關係,准許家屬求償38萬元喪葬費,考量原告等3人失去至親,准許精神慰撫金每人請求80萬元較為合理,另審酌王男送醫後,血液抽得酒精濃度為151.3mg/dl,有辨識力下降情況,應負一半過失,因此彰化管理處需給付王男家屬139萬元。全案可上訴。 https://i.imgur.com/oLbF1fo.jpg 事發後,花壇鄉公所已在缺口處設置請右轉警示標示等,但溝渠仍未加蓋警示,彰化地院認為,彰化管理處顯然欠缺管理,須賠償王男家屬國賠請求。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796718 欸不是... 酒駕還能國賠 我:??????? 水溝:我當時真的害怕極了
高雄BMW男黃子洋去年底酒駕造成林家1死3重傷,酒駕修法加重刑責的呼聲再起,但根據法務部統計資料,過去台灣3度修法,已經把酒駕致人於死刑責加重到無期徒刑,2020年仍有5萬人因不能安全駕駛罪遭起訴,即使去年疫情限制民眾生活,到11月為止,也累計起訴了3萬2千人,遙遙領先第2名的詐欺被告2萬6千多人。 台灣以前對於酒駕只能用行政罰錢了解,1999年才把酒駕列進《刑法》公共危險罪章,當時並沒有嚴格限制酒精呼氣濃度標準,大家耳熟能詳的0.55 mg/L,只是刑事移送標準,觸法最重可判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而且酒駕致死,只能用最重2年徒刑過失致死來判罪。 https://i.imgur.com/FTliUOw.png 2010年間,英國商人林克穎在台灣酒店消費後,執意酒駕,撞死孝子送報生黃俊德,隔年,立法院首度通過修法,提高單純酒駕刑責到最重2年以下徒刑,另外增訂酒駕致人於死,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致重傷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3年間,台大女醫曾御慈遭男子詹震山酒駕撞死,再次引起社會譁然,立法院在同年火速通過修法,直接明文把原本的0.55移送標準,提高為「吐氣酒精濃度0.25 mg/L」或是「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者,就是酒駕,同時把酒駕致死罪刑責提高到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9年農曆春節前夕,酒駕累犯陳瑞盈無照酒駕,逆向撞翻多輛汽機車,2名機車騎士當場慘死,台灣第3度修法,5年內再犯酒駕因而致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 不過根據法務部統計的歷年罪名起訴人數,其中包含毒駕、酒駕在內的不能安全駕駛罪被告,全國地檢署在2014年起訴了6萬6千人達到最高峰,之後雖然逐年遞減,但到了2020年,仍有4萬7千多人因不能安全駕駛罪遭起訴,遠高於通常是打架鬧事的同年度傷害罪被告2萬9千人,以及竊盜罪被告2萬8千人。 即使到2021年,因為政府防疫政策關係,許多八大行業和餐飲業被迫歇業好一陣子,法務部統計到11月為止,全國各地檢起訴的18萬多名刑案被告中,有3萬2千人是觸犯「不能安全駕駛罪」,遙遙領先第2位的詐欺案2萬6千多人,酒駕儼然成為全國犯罪人口最多的治安問題。 原文網址: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20107/2161500.htm#ixzz7HFXLSS4j 怕爆 拜託有喝酒就不要開車 真的是拜託大家了... 我怎麼感覺酒駕會高頻率出現在今年國考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法院組織法」規定,司法事務官可以自行裁定一些非訟的程序性案件,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一名司法事務官據此裁准一對同性伴侶收養一名3歲女童,引發熱議。由於該認可收養裁定是由法院開出,具有形成效力,戶政機關不得拒絕登記,全案確定。 https://i.imgur.com/sHm9QJG.jpg 「法院組織法」授權司法事務官可以處理一些特定的非訟案件,民事類是返還擔保金、督促程序、公示催告、調解程序、假扣押事件等;家事類則有收養、繼承、失蹤人財產管理等項目,由於多為程序,不涉法律見解,運行數年均順暢。 本案司法事務官則打破過去慣例,比照法官直接介入個案的用法,援引「兒童權利公約」,並指同婚專法「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並無禁止收養養子女,不宜作否定或歧視文義的解釋,故擴張解釋為允許同婚伴侶可收養無親子關係的子女,最後「兒童事務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裁准收養。 雖然該裁定不是法官所作成,但因法律授權司法事務官亦可處理,故最後是以少家法院名義做成具有形成效力的認可收養裁定書,具有拘束力。 同婚伴侶為聲請收養人,主張獲得裁准,對裁定不會有意見;被收養人女童年僅3歲,也無法表示意思,因此,全案不會有當事人提起抗告,全案應確定。 而因該裁定已經確認許可收養關係,發生形成效力,對戶政機關具有拘束力,故該對同婚伴侶赴戶政事務所登記收養女童,除非戶政等相關法律有例外規定,否則相關人員不得拒絕。 這真的是頭一遭噎 想知道大家對這個新聞的看法 有另外看到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的發言 「不論任何性向的家長,給孩子的愛都一樣的多」,對其他同志收養家庭而言,相信一定也能成為他們繼續努力的力量。」 心裡覺得蠻溫暖的 但又好怕小女孩長大可能遭遇到的異樣眼光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790878
如題:民訴法31-1-31-3還沒刪?
台灣高等法院前發言人吳維雅的家人因漏水問題,和83歲鄰居劉姓老翁打官司,劉事後不滿自製「漏水356萬續集」影片上傳YouTube指吳女「愛錢的法官」,另放上有吳女丈夫、公公個資的法院裁判文書,刑事部分劉被判刑4月,民事部分,台北地方法院判劉應賠償吳女10萬元,丈夫及公公各1萬元, 吳維雅、丈夫、公公和劉姓老翁為鄰居,而劉翁因漏水問題和吳女丈夫、公公打官司敗訴,不滿於2019年4月11日在YouTube上傳「漏水356萬續集」影片,直指「吳維雅法官不只要錢也要命」、「吳維雅先恐嚇我356萬元」、「顯然是法官在官官相護」等語。 另劉翁也在影片中附上含有吳女丈夫、公公姓名、住址等個資的法院裁判文書,被控侵害3人的隱私權、違反個資法等。刑事部分,劉翁違反個資法被判刑4月確定。 民事部分,吳女、丈夫及公公要求劉翁賠償共30萬元,並要求登報道歉;劉翁抗辯,對方沒有證據就指他家漏水,他已經遭罰45萬元,且他影片講的都是一樣的事情,沒有道理重複告他。 法官認為,劉翁的影片確實已侵害吳維雅等3人的隱私權、違反個資法,審酌後判劉翁應賠償吳女10萬元、丈夫及公公各1萬元,共計12萬元,並要求劉翁移除影片。 另公開道歉部分,法官認為,劉翁的影片至今僅165人次觀看,閱覽人數非鉅,若要求劉翁登報道歉,恐將另引起社會對雙方事件的關注,並非回復名譽的適當方法,也非符合比例原則。 法院認為,相關事件透過司法途徑解決,法院判決後也將判決書公布在網路上,大眾可經閱覽法院公開判決而知悉事實經過,足以達到回復名譽的效果,沒有必要在大量印發的報紙上刊登道歉啟事的必要。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6005303?from=udn-ch1_breaknews-1-0-news 罵人一定有風險 罵人前請詳閱公開說明書 你各位小心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