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i.imgur.com/HzpE44C.jpg 苗栗地院少家庭法官周靜妮,因開庭時命少年自打耳光約23下、整年曠職314小時等,苗院去年兩度向法官評鑑委員會具狀請求個案評鑑。法評會決議,將她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建議免除法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法評會調查,2019年間,周女審理少年保護案時,當庭命少年自己掌嘴5下,說「不夠大,再大,用力點,把他打紅」、「再來右邊、左邊、左邊」、「你跪下來跟爸爸道歉」、「你再磕3個頭」。 她還對少年說,「爸爸媽媽如果說要帶你去訪貧,或去禮佛的時候,你要跟著去,你知道嗎?你沒跟去的話,我就跟法官說,把你收容起來,讓你去少觀所跟人家捅屁眼。」 周女遭評鑑後,還透過少年調查官要求少年寫信,澄清她的「審判過程與結果沒有任何不恰當之處」,讓她給媒體採訪、拍攝。 周女也曾要求書記官、法助調閱、影印自己所有自律案件的全部卷宗,其「公器私用」情事遭揭發後,又要求書記官與法助寫自白書供自己答辯。 2019年她手上的十餘件案子,有逾期裁定收容、以不當方法迫使當事人和解、適用法條錯誤、未經合法通知亦未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機會、訴外裁判、片面與一方當事人接觸及造假判決等各種問題;2020年7月至2021年3月8日止,周女開庭303件,無故取消達49件;統計2020年1月21日至2021年3月15日止,曠職日達68次,總時數353小時,單就2020年曠職時數高達314小時。 法評會認為,周女命少年掌摑、下跪、以言語恫嚇、性羞辱少年、以權勢逼迫少年為自己撰寫陳述書、對媒體揭露少年隱私、以權勢逼迫書記官、法官助理為自己調印自律案件卷證資料、以差假批核脅迫法官助理撰寫自白書、在承辦的各案件中有諸多如判決當然違背法令、逾期裁定收容、造假判決等重大違反法定程序或強行規定的違誤、為處理私務或無故恣意取消庭期,還在2020年單一年度曠職高達314小時而達一次記二大過並免職的標準等情事,屬嚴重違背法官倫理規範、各項法律規定和法定程序作為,不再適任法官。 法評會指,周女坐領公帑高薪卻心存以私害公的態度任職,不僅不適任法官,也不應擔任公務員其他任何職務,因此建議免除法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https://www.nownews.com/news/5702532 我整個傻眼 比較好奇為何這種人當初能夠當上法官..
國考數位轉型正式啟動!考選部表示,去年成立之國家考試數位轉型推動小組,歷經蒐集各方意見、凝聚內部共識後,已針對國考未來10年數位化擬定5項目標,並提出5大策略、14項行動方案,後續將以短期、中長期進行整體推動。 本報先前揭露考選部針對國家考試,擬以10年時間進行數位轉型工程,正式提送考試院會後,與會考試委員也於近日的考試院會中,就經費籌措、城鄉落差、辦理類科、推動期程、人力資源及資安考量等議題,進行多方討論。 考選部在會中報告指出,依據考試院第13屆施政綱領及考試院數位轉型委員會6項子計畫,於去年成立國家考試數位轉型推動小組,並召開專家學者審查會議及年度擴大部務會議凝聚內部共識,擘劃出國家考試未來10年數位轉型發展藍圖。 考試院長黃榮村說,考選部推動數位化已20餘年,惟其涉及考試、供題、答題、應考人及資安等議題,相當繁複,故應循序穩健推動未來10年之數位化工程,並適時研議與評估教育端學習方式、國考之測驗理論與題庫供題比例等議題,以因應數位化過程所帶來之生態變化。 考選部說明,整體計畫以「國家考試電腦化、資料開放加速化」作為發展願景,並設定「國家考試試務全面e化、擴大辦理電腦作答考試、強化國考資料開放範圍、增加數位轉型協作能力、提升國考資安運作環境」5項目標。 且經盤點現行資訊化辦理情形,進而分析組織可能面對的內部優勢、劣勢及外部機會、威脅構面,更提出5大策略、14項行動方案,作為國家考試數位轉型之發展及推動方向。 考選部進一步表示,數位轉型工程串聯報名、命題、考試、閱卷、試務作業等一貫流程,自今年開始啟動。短期111至113年發展重點為推動申論式試題採行電腦作答及多元線上申辦服務,如全程無紙化報名、線上遴聘委員、卷務處理e化等。 至於中長期為114至120年,重點則為擴大電腦化測驗類科、建置行動化電腦試場及推動遠距各式作業,如遠端線上命題、發展視訊化口試環境及閱卷委員遠距線上閱卷等,同時在兼顧資訊應用與資通安全之前提下,審慎循序推動公平、安全、穩健及前瞻之國家考試數位轉型工程。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3815871 個人認為一則以喜 一則以憂 電腦試場感覺實際施行後會遇到的變數增加了 不知道各位怎麼看呢? https://i.imgur.com/Z6FnL3C.png
早上看到酒駕修法的新聞 想起之前有人提議酒駕要沒入車輛 依刑法38條,供犯罪所用之物,得沒收之。 車輛是供酒駕犯罪所用之物應該沒有爭議吧? 那想問為何依現行法酒駕都沒有沒收車輛的呢? 有什麼特殊理由嗎? 不是法律系的路過
https://ynews.page.link/RWAj 太陽花學運群眾行政院前靜坐認為遭暴力驅離請求國賠,一審判北巿警局應賠前立委周倪安等10人共新台幣111萬餘元;雙方提上訴,二審今天判北巿警局再多賠約30萬元,可上訴。 民眾周榮宗、前立委周倪安等30人於民國106年間提起國賠訴訟,控告對象為台北巿政府及台北巿警察局,訴訟期間有人撤回訴訟,其中周榮宗死亡,訴訟由妻子及子女共5人承接,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辯論終結時共計29名原告。 一審於108年10月底宣判,認定周榮宗、李孟融、鄭運陽、陶漢、周倪安、林志傑、江政韓、蘇俊雄、黃昰森、黃貴蘭等10名原告,於事發當時在場且因員警執勤過當而受傷,除身體疼痛、對國家機關的失望而受有精神上痛苦,請求財物損失及賠償慰撫金,為有理由,判台北巿警局應賠10人共新台幣111萬1570元,其餘原告主張因證據不足,遭駁回而無法獲賠;台北巿政府非賠償義務機關,不必賠。 原告不服判決、也不服北巿府不必賠提起上訴;台北巿警局則不服要賠10人,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受理,今天宣布,稍晚公布判決理由。(責任主編:莊儱宇)
➡️ 同車連坐可罰1.5萬 再犯肇事併科罰金最高300萬 嚴懲酒駕已是全國共識,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加重酒駕刑罰、行政罰相關條文及陸海空軍刑法修正案,其中「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案」,將酒駕未肇事刑度從最重可判兩年增為三年,併科罰金也從最高二十萬元提高到三十萬元。酒駕再犯肇事者的刑度不變,但增訂得併科最高三百萬元罰金,再犯年限也從五年延長為十年;酒駕三法預計將由總統公布後實施。因此,以後一般民眾有酒駕紀錄者十年內再酒駕,甚至致人於死,將面臨無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的重刑。 對於酒駕肇事者,現行條文無論初犯或再犯都沒有併科罰金。初犯酒駕致人於死者,目前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五年內再犯酒駕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10年內累犯公布姓名、照片 三讀條文針對酒駕肇事者新增併科罰金,致人於死得併科兩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再犯年限也從五年延長為十年,再犯肇事致人於死者,增訂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得併科兩百萬元以下罰金。 另,立法院院會昨也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十年內兩度酒駕的累犯,可公布姓名、照片和違法事實;並將酒駕同乘者「連坐罰」金額提高到六千至一萬五千元。 此外,院會也三讀通過「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案」,相關罰金均較一般刑法更高;軍人酒駕未肇事刑度,從現行最重兩年有期徒刑改為三年,併科四十萬元以下罰金;酒駕致人於死者,新增併科二二○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新增併科一二○萬元以下罰金。 軍人酒駕再犯致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新增得併科三二○萬元以下罰金。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497700 個人是覺得公布姓名、照片對實務上辨認效果有限 各位覺得呢?
幫有困難的朋友詢問,收容也要付錢(包含植入晶片跟打預防針的錢),希望可以有免費的收容機構
不反對雙國籍,但散佈中華民國應接受他國併吞或侵略等言論應註銷國籍 1/17提議、1/19連署通過 3/19前等待政府機關回應 https://i.imgur.com/6KDM44q.png 不知道大家怎麼看待呢?
https://i.imgur.com/DMRkGON.jpg 台北市長柯文哲希望能介接中央健保資料庫,利用台北通APP來啟用北市疫苗護照,不過對使用與管理方式卻回應「再想想看」。對此,台北市議員苗博雅發起「拒絕台北通強迫推銷」連署,痛批柯市府的思維,一直往中國式的「數位身分、集中控管」方向走,「我們要智慧城市,不要監控城市。請市府把隱私權和選擇權還給人民」。 苗博雅在臉書發文表示,民主國家的政府應尊重人民的多元品味,有些人就是對台北通有疑慮,有些人則是不喜歡被迫配合,也有人較重視隱私,寧願麻煩點。然而,北市府卻已編列一堆預算給台北通,「納稅人已經出錢滿足你對台北通的愛。你也該尊重其他納稅人使用公共服務的權利。」 苗博雅一一指出,「公立托嬰、圖書館、親子館、各種公共服務、公有場館⋯⋯都是用納稅人的血汗錢創造的。」只要符合資格,就應讓市民使用,而非以「先註冊台北通」為前提。 「『方便』有時要以『犧牲一部分隱私』為代價。」苗博雅認為,柯文哲認為值得,是他自己的決定。但有人認為不值得,他也應該讓別人有選擇。「整合」好不好,見仁見智;但「強迫整合」好不好,反對的人就會較多。再加上「強迫整合在一個沒有法律地位的資訊系統」,絕對是違反人民的資訊自主權。 苗博雅說明,資訊自主權是人民有權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若政府要強制人民配合,則必須符合憲法,且有法律授權。 苗博雅指出,台北通的真正名字是「單一識別系統」,目的原先是在身分證外,另設一個「數位身分」。但台北通會員帳號近年卻逐漸變成「市府唯一指定身分認證方式」。許多台北市的公共服務,不接受身分證、駕照、健保卡等認證身分,僅能透過台北通才能申請。 對此,苗博雅批評,台北通已經成為「台北市政府自己發行的數位身分證」,但問題是,「台北通根本就是一個沒有法律基礎的東西!」沒有法律授權的台北通,根本不應該取代法定證件,成為台北市認證身分的唯一方式。 苗博雅指出,智慧城市本意為「提供人民更多選擇」,但台北市是反其道而行,這並非智慧城市本意,用行政手段,綁架公共服務是對人民資訊自主權的侵犯。 苗博雅強調,發展智慧城市應往歐盟的方向看齊,而非現在市府的思維,往中國式的「數位身分、集中控管」走。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22-01-22/700374 https://www.facebook.com/miaopoya.sdp/posts/4762117150534502 這邊也附上苗博雅議員的原貼文供各位參考 其實一直不懂 台北通不就是把所有要用身份證申請的東西合起來 讓你申請方便機關處理也方便嗎?
從事物流業的詹姓男子2020年間與15歲小女友交往期間,三度與對方發生關係,因而讓小女友懷孕。對此,基隆地院審理後依法將詹男判刑10月,緩刑3年,並於判決書寫下489字勸告文,內容提到「因一時性慾衝動並硬擠進獄牢世界,苦了自己,為難了別人,最後搞的遍體鱗傷的還是自己,自己何必害人害自己呢?」「色字頭上一把刀」等語。 判決指出,詹男2019年4月間與國中畢業不久的小女友開始交往,並於隔年5月、6月間,與對方於住家、宜蘭羅東民宿內發生關係。直到小女友懷孕,其母得知報警提告,全案曝光。 審理期間,詹男坦承犯行,並表示案發時女友15歲、國三畢業不久,因女友母親表示不要再跟女友聯絡,所以至今他都沒聯繫對方;另外,他也希望能跟對方談和解,以分期付款方式,給付8萬元賠償金,「我很後悔,我不會再犯」。 法官勘驗相關事證,確認詹男犯行,考量其與女友媽媽達成和解,且女友表示不願提告,因此審酌後,依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將詹男判刑10月,緩刑3年,期間交付保護管束,並且支付賠償金額。 另外,法官也在判決書中以489字勸告詹男,「凡事不要只考慮自己,亦要為對方考慮,且自己真心誠意善待他人,自己不履邪徑,不欺暗室,勿見她色美,起心私之,作為無益,懷挾外心,口是心非,否則,因一時性慾衝動並硬擠進獄牢世界,苦了自己,為難了別人,最後搞的遍體鱗傷的還是自己,自己何必害人害自己呢?」 法官接著說道「因此,自己想通了一些事,才發現自己所在乎的事是那麼可笑,自己不要結交損友,宜親近有德,遠避凶人,惡念不存,行善福報,善惡兩途,禍福攸分,一切唯心自召,夫心起於善,善雖未為,禍已不存,或心起於惡,惡雖未為,福已不存,因此,正邪善惡完全繫在自己這念心之當下抉擇,好的頭腦智慧用在不好的地方,是很可惜、遺憾,職是,自己宜改色慾惡念心,不要一再想色慾慣性宿習抉擇硬擠入牢獄的世界,苦了自己,為難了別人,自己何必如此害自己呢?」 法官也提到,「因此,自己莫輕色慾小惡,以為無殃,水滴雖微,漸盈大器,色癮惡習,歷久不亡,小過不改,積足滅身,且防色癮慾如防逆水之舟,才歇手便向下流,是色字頭上一把刀,自己當下一念貪色癮慾之塞智為昏、變恩為仇、染潔為污,壞了自己的身心健康,更不要在生命盡頭往回看時,來不及救自己,才後悔,為時則晚,因此,自己善思反省,早日改過從善,就從現在當下一念心正善抉擇不違法犯紀之力行,自己不害人害己,應學一技之長,心甘情願改過,履行誠實信用,保護自己亦係保護大家,則日日平安喜樂,永不嫌晚。」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20123/2175871.htm 翻譯:男森要好好保護自己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TjRcoge3aqY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跟到憲法法庭的直播 這場看下來發現原住民委員會方的律師表現很好噎 以下是我的一些想法: 原住民認同的外在表現不應該只有姓名,在原漢家庭裡從父姓或母姓也應該不會只有身份認同這個單一的考量,系爭規定硬把兩者關聯起來,標準是明確了,但我覺得還是很難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 我個人認為啦,概念上應該是「身份=個人認同」一組,「補助優惠=血統」一組,今天會出現問題就是因為系爭規定硬要把身份認同和補助優惠綁在一起,「你是原住民,所以你可以享受優待;你可以享受優待,所以你是原住民」。最好是可以這樣分啦,長久以來也一直有污名化的問題,這是最應該檢討改進的地方,希望大法官作出回應。 另外,原漢混血本身就是一種身份認同,系爭規定以及這場言詞辯論幾乎都僵持在原漢二選一的框架裡。我不禁思考,法律上真有必要把原漢分到一清二楚、互不相容的地步,才有辦法保障原住民族嗎? 系爭規定的立法目的也挺有趣,原民會說的三個裡面只有第三個我勉強可以get到,另外兩個我覺得在系爭規定下都是限縮而非貫徹。我猜當初訂這條就是單純的不想因為原漢通婚使法律上原住民的數量爆增而已。 性別平等方面,從母姓約三分之二是在促進實質平等的論述,我覺得很怪。因為理想中的平等應該是從父姓從母姓各半,現況的三分之二恰恰證明原住民身份的種種優惠與系爭規定結合已形成從母姓較為有利的差別待遇。 不知道各位怎麼看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201170114.aspx 也附上新聞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