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法院前發言人吳維雅的家人因漏水問題,和83歲鄰居劉姓老翁打官司,劉事後不滿自製「漏水356萬續集」影片上傳YouTube指吳女「愛錢的法官」,另放上有吳女丈夫、公公個資的法院裁判文書,刑事部分劉被判刑4月,民事部分,台北地方法院判劉應賠償吳女10萬元,丈夫及公公各1萬元, 吳維雅、丈夫、公公和劉姓老翁為鄰居,而劉翁因漏水問題和吳女丈夫、公公打官司敗訴,不滿於2019年4月11日在YouTube上傳「漏水356萬續集」影片,直指「吳維雅法官不只要錢也要命」、「吳維雅先恐嚇我356萬元」、「顯然是法官在官官相護」等語。 另劉翁也在影片中附上含有吳女丈夫、公公姓名、住址等個資的法院裁判文書,被控侵害3人的隱私權、違反個資法等。刑事部分,劉翁違反個資法被判刑4月確定。 民事部分,吳女、丈夫及公公要求劉翁賠償共30萬元,並要求登報道歉;劉翁抗辯,對方沒有證據就指他家漏水,他已經遭罰45萬元,且他影片講的都是一樣的事情,沒有道理重複告他。 法官認為,劉翁的影片確實已侵害吳維雅等3人的隱私權、違反個資法,審酌後判劉翁應賠償吳女10萬元、丈夫及公公各1萬元,共計12萬元,並要求劉翁移除影片。 另公開道歉部分,法官認為,劉翁的影片至今僅165人次觀看,閱覽人數非鉅,若要求劉翁登報道歉,恐將另引起社會對雙方事件的關注,並非回復名譽的適當方法,也非符合比例原則。 法院認為,相關事件透過司法途徑解決,法院判決後也將判決書公布在網路上,大眾可經閱覽法院公開判決而知悉事實經過,足以達到回復名譽的效果,沒有必要在大量印發的報紙上刊登道歉啟事的必要。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6005303?from=udn-ch1_breaknews-1-0-news 罵人一定有風險 罵人前請詳閱公開說明書 你各位小心點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493674 https://i.imgur.com/9pR5HEE.jpg 少子化衝擊,近年已有十所私立高中職、七所私立大專校院陸續停辦。教育部二○一七年首度提出相關草案,上屆立法院尚未實質審查,就因屆期不連續中斷,前年底再提出「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確立退場後「校產歸公」原則,但私校董事會強力反彈,關鍵條文仍待院會協商。 依據教育部統計,一一七學年度的大專院校新生人數僅十六萬兩千人,相較於一○一學年度減少約十一萬六千人,減幅高達四成,但現行「私立學校法」對於私校轉型、退場規範不明確,私校整併、掏空事件頻傳,教育部只能勒令「停招」,才推動「私校退場條例」立法。 行政院院會二○二○年底通過教育部所提的退場條例草案,新版草案擴及高中,也規定列為專案輔導的學校三年以內就要改善,而專輔期間內,主管機關應加派最多三席專任教職員擔任董事,並指派一名社會公正人士擔任監察人,百萬元以上的工程、財務及勞務採購,應報主管機關同意;此舉是讓原有董事會沒機會動手腳。 若私校未能在三年內免除專輔,主管機關應命其全面停招,並在停招一年後停辦。停辦後兩個月,校產用於資遣教職員、清償積欠薪資與償還負債後,全數歸公。 九版本草案 併案審查 除了行政院版,包括民進黨立委吳思瑤、林宜瑾、張廖萬堅、范雲與國民黨立委李德維、林奕華等立委提出,共九個版本的草案,一同在教文委員會併案審查。但攸關法案核心的「校產歸公」、「專輔三年」相關條文,朝野未能取得共識。 校產歸公 私校大反彈 李德維指出,部分私校將「校產歸公」稱為「謀財害命」條款,自己過去出錢出力辦校,教育部補助僅佔校產一部分,且全數用於師生,如今竟要全數歸公,且完全沒有司法救濟管道。 林奕華也說,創校基金多屬個人捐資或募款,因少子化退場要求全部歸公,和私校法第七十四條的解散清算規定有矛盾,若強勢立法,私校捐資人可能走向釋憲。 張廖萬堅坦言,這是得罪既得利益者的法案,但不面對會腐蝕更深,教文委員會的民進黨立委偏向支持行政院版本,這是不得不走、不可逆的路,但他也針對校產歸公拋出納入教育部主管「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的想法。
基隆市剛滿20歲的蔡姓男子在網路上認識16歲少女,接她下課後載到飯店登記休息。兩人進房後,蔡男卻違反少女意願性侵她。基隆地方法院認定蔡男犯行,考量他年輕識淺,對性衝動控制能力較弱,且手段尚非殘暴,最終坦承犯行並賠償,獲得被害人原諒,輕判2年。宣告緩刑3年。全案可上訴。 https://udn.com/news/story/7317/6003730?from=udn-ch1_breaknews-1-0-news 判決指出,蔡男前年6月8日晚上7點多,騎機車到被害少女就讀學校接她下課後,載她到基隆市區一家飯店登記休息。兩人進入房間後,蔡男將少女推倒在床上,架住她的雙手,強行脫掉少女下半身衣物性侵,還要求少女為他口交得逞。 被害少女事後到學校神色舉止有異狀,導師發覺後詢問原因,得知她遭人性侵害通報。少女的家人報案,警方通知蔡男到案說明。蔡男在檢警偵辦時否認強制性交,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偵訊後認定涉案,依強制性交罪將他起訴。 法院審理時,蔡男積極尋求被害人諒解,達成調解後全數賠償完畢。法官指蔡男圖一己私慾滿足,罔顧少女身心健康及心靈感受,壓制少女性自主決定意願,強制性交嚴重妨害少女身心、人格健全發展,行為很不足取。 法官另考量蔡男甫滿20歲,年輕識淺,血氣方剛,對性衝動控制能力較弱。蔡男犯罪手段尚非殘暴,案發後最終坦承犯行,表示悔悟,並賠償被害人。相較其他性侵害案件,並非惡性重大之徒,處以法定最輕本刑仍屬過苛,依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酌減其刑。 蔡男先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宣告,被害人律師到庭表示,願意給蔡男一個機會,同意給予緩刑。法院認為蔡男經此偵審程序與科刑教訓,當能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判刑2年,併宣告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由觀護人給予適當教化。 對不起我真的沒辦法感覺到可教化的點… 不是都已經20歲了嗎? 😭
NCC今天公布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法(數通法)草案架構,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如YouTube、Dcard都納入規範,規定如移除使用者貼文,或對使用者處以停權等行為時,必須說明原因,提供異議機制,也課予業者將資訊限制登載於共同資料庫的資訊透明義務。 https://i.imgur.com/JqQvajF.jpg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天舉行例行記者會,在研議8個多月後,會中公布數通法草案架構。 NCC副主委暨發言人翁柏宗表示,NCC預計農曆年前會公布草案具體條文,後續將召開三場公開說明會,持續搜集外界意見,之後再回到委員會討論草案,最快要明年6月、7月才會把草案送到政院。 翁柏宗指出,草案共11章,規範要項包括基本權利維護、數位通訊傳播中介服務提供者免責要件、數位通訊傳播中介服務提供者義務、線上平台及指定線上平台義務、公私協力合作、專責機構設立及相關罰則等。 數通法草案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DSA)草案等國際相關法制規範,以數位通訊傳播中介服務提供者為規範對象,並以自律先行,強化規管對象義務及資訊透明度,並加入他律、法律等公私協力概念與作為,以彰顯多方參與的網際網路治理(Internet Governance)精神。 NCC強調,針對各界關切網路內容處理,網路世界為實體社會延伸,由政府各部門依其權責及主管法令規範處理,數通法草案介接各部會實體作用法,如網路出現違法內容,各法律中央主管機關得經法院程序後始得限制該違法資訊。 NCC解釋,數通法草案主要涵蓋中介服務提供者資訊揭露、提出透明度報告、通知及回應等相關義務。此外,為強化對使用者保障,草案要求線上平台如移除使用者貼文,或對使用者處以停權等相關限制行為時,必須說明原因,並提供異議機制,以保障使用者權益。 此外,草案課予業者將資訊限制登載於共同資料庫的資訊透明義務。針對規模較大線上平台,草案要求必須每年進行風險評估管理,並接受外部獨立稽核,以確保其服務不會受到惡意濫用,對社會造成危害。 NCC補充,為促成自律機制運作及落實,草案規劃設立專責機構,以納入多方利害關係人觀點及參與,促進並協助業者落實自律機制,推廣資訊素養教育,強化產業與政府機關、民間社會溝通交流,打造自由、安全的網路環境。 根據NCC提供資料,數通法規範對象主要分成5類,第1類、第2類是連線服務者、快速存取服務者,對應業者如光世代、凱擘大寬頻等;第3類資訊儲存服務者,則像是VMware;第4類為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像是Dcard、奇摩拍賣、YouTube、Meta等。 第5類仍待後續確認標準後,由NCC公告的「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將會被課予最多義務,因為對社會影響力最大。但NCC未進一步說明是否包括國內主要論壇如PTT等。 至於罰則內容與金額,翁柏宗表示,還在做最後討論,主要是業者違反相關義務時可能開罰,針對不同類型的網路服務業者,會有不同罰則。 https://tw.news.yahoo.com/ncc公布數通法草案-you-tube、-dcard等平台義務納入規範-112126672.html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60809 目前《地方制度法》條文若修正,新竹縣市合併升格,按照地制法規定,還有三大困局需要處理。首先是新竹縣市首長皆有共識。再者,且若新竹市升為直轄市,原有之鄉鎮市長及代表選舉均將立即凍結。最後,若新竹升格民進黨仍未能贏得選舉,甚至徒增其他縣市不滿,巨大的政治成本,皆為大新竹升格無法迴避的困境。 首先,新竹縣市若無共識,升格便只是空中樓閣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7-1條規定,「縣(市)擬改制為直轄市者,縣(市)政府得擬訂改制計畫,經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也就是說,若新竹要走向縣市合併升格為大新竹市,除目前動機強烈的新竹市之外,尚須新竹縣政府同意,並送交新竹縣議會討論同意後,才再交由內政部報行政院核定。以程序來說,新竹市及行政院的立場都沒有疑慮,但新竹縣顯然就是鐵板一塊,只要新竹縣政府或議會任一方反對,此事即便立法院修法都沒有作用。 當年高雄縣市、台南縣市、台中縣市合併升格,是因為這三都皆為同樣政黨執政,在議會溝通也較為順暢。但此次新竹縣市分屬不同政黨治理,甚至楊文科縣長還只當第一任,合併後他較有勝算的連任路便成泡影。只要新竹縣不同意,這場升格棋局就必然會無法走下去。 再者,新竹縣市升格後,台灣將有超過7成的人沒有鄉鎮市長或代表 在蔡總統針對新竹升格一事,曾表示台灣六都總人口已達全國七成。顯見台灣目前的地域劃分、人口分布已逐漸出現問題。在日本時期,台灣就只有五州三廳:台北州、新竹州、台中州、台南州、高雄州、台東廳、花蓮港廳、澎湖廳。台灣目前縣市合併的走向,是否終極目標,是要回到這樣的區位劃分?這都是很嚴肅的國土計劃問題。 此外,若新竹縣市升格為直轄市後,原有的鄉、鎮、市都將喪失地方自治團體的法人地位,這些地方都將成直轄市政府的派出機關,將不再有選舉。 也就是說,台灣有超過七成人口若要從政,不能擔任鄉鎮市代表或首長。這對民主政治的發展,是否為一大福音?人民從手中又喪失了兩張選票,這對於民主發展是進步嗎?又若是從參政角度來看,未來大家只能從門檻更高的直轄市議員選起,恐會讓更多人對從政卻步,甚至對民主政治的發展多元性蒙上陰影。 https://i.imgur.com/KJReWID.png 最後,若主導修法的民進黨無法贏大新竹市長選舉,反徒增黨內分裂內鬥風險 因為民進黨當前在新竹市長選舉確實較不樂觀,明年有敗選風險。但很明顯的是,人望、民氣都還居高不下的林智堅若能參與大新竹市長選舉,勝負可能就多了一點可供遐想空間。 然而,現實的是,就算不知道國民黨可能由誰參選,但若民氣對於民進黨操之過急的選舉操作不滿,林智堅的高人氣很可能無助於轉為選票。以2018年高雄、台南市長選舉來說,原任直轄市長都是超人氣巨星,最後在黨內不夠團結下,高雄市長落敗、台南市長慘勝,殷鑒不遠的案例,不可大意。 尤其若還僅升格新竹,其他縣市原封不動,不能連任的政治明星恐也不好受,民進黨內各派系對此事的不滿,都很可能導致明年底縣市長選舉大敗的遠因。不要忘記,公投大勝靠的就是團結,只要失去這項價值,再容易的戰役都可能輸,何況明知明年選舉,早已布滿荊棘。 大新竹要升格前,必需移除恆更眼前的三座大山。但這三座大山,到底是存在無理,必須蠻力移除?還是其實論者有理,需要我們傾聽?這都是從政者需要具備的大智慧,莫讓公投後可重新做事的元氣,立刻消耗殆盡,錯失壯大台灣的黃金良機。 現行升格直轄市規定:根據現行的地方制度法第4條,「人口聚居達125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合併優點: ‧新竹縣市合併升格為直轄市,行政問題能更有效推行與解決。 ‧升格直轄市可獲得更多中央統籌分配款。目前新竹市低於2%。 ‧升格後公務員職務列等提升,可增加地方政府延攬才誘因。 合併缺點: ‧竹竹合併須修法才能跨越人口數門檻,因人設事修法,開地方自治惡例。 ‧升格影響中央資源分配,資源可能集中於較發達的都市核心區,導致城鄉差距擴大。 ‧升格會導致議員席次減少,3級機關等鄉鎮市長及鄉鎮市民代表消失,偏鄉民意難以反映。 ‧竹竹合併升格後,台北到台中間只剩苗栗為非直轄市,恐造成地理位置被孤立、各項資源福利被嚴重夾殺,發展恐更加邊緣化。 大家贊成竹竹合併嗎? 我自己是覺得升格這種台灣整體區域的均衡發展就直接用修法的方式通過 有點太草率... 而且修法後的條文變成「有特殊需要」就可以升格 何為「有特殊需要」?
近幾日高雄酒駕的新聞鋪天蓋地的席捲了各大新聞與社群媒體,網路上更是罵聲一片的譴責台灣對酒駕的罰則過輕,不過當然也有人持反對意見,認為加重刑責並不能解決問題,要解決酒駕問題應從其他層面著手。 究竟酒駕透過加重刑責是否可以解決問題,我整理出了以下資訊,方便大家做出屬於自己的判斷: A. 酒駕立法與修法過程 台灣於1999年起,將酒駕列為公共危險罪範疇,後續也歷經了三次的修法加強刑度與處罰(2011、2013、2019),成罪門檻也跟著降低,目前與酒駕相關的刑罰與行政罰法規為: 《刑法185-3條》: https://i.imgur.com/EhUuyf8.jpg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35條》: https://i.imgur.com/d4ndxkg.jpg B. 現行酒駕罰則: 刑罰:根據上述刑法185-3條的規定,如果是「未傷及人」的酒駕,可能被處以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再加上20萬以下的罰金;若是「讓人重傷甚至死亡」的酒駕,則可能被判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政罰:汽車駕駛人若為酒駕初犯,最高罰12萬元罰鍰。 2019年修法新增行政罰措施:如果與駕駛同車者明知駕駛喝酒卻未勸阻,也得負起連帶責任,處3,000元以下罰鍰。 C. 酒駕累犯處理方式 刑罰:最高可判至無期徒刑。 行政罰:汽車駕駛人若為酒駕累犯,第二次直接罰到上限12萬,第三次起每次加罰9萬,酒駕人所駕駛之汽機車也會被沒收保管、吊扣駕照,如造成他人重傷或死亡,駕照會直接被吊銷,且終生不得再考。 2020年修法新增措施:酒駕累犯者須在汽機車上加裝酒精鎖,每次駕駛前需檢測酒精值後才可發動。 D. 台灣歷年酒駕案件及死亡人數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與交通部道安委員會所提供的公開資料,近十年來台灣酒駕肇事件數大致呈減少趨勢,然截至今年九月底的資料顯示,案件數雖與去年同期差不多,但酒駕死亡人數卻整整多了去年13.7%(28人),共233人死亡,相當可觀。 https://i.imgur.com/zQYLFSD.jpg https://i.imgur.com/Rk5cm9s.jpg 💁🏻主張加重刑責的理由是什麼? 1. 正義:許多主張加重刑責的人會認為,會選擇酒駕、毀掉他人一生的人是「罪無可赦」的,本應受到相對的懲罰,所以若酒駕者害他人受傷或甚至死亡,也應該剝奪對酒駕者的自由,讓其感受到一樣的痛苦,才能使加害者罪有應得,另一方面,也能使被害者家屬感受到「公道」,安慰他們的心靈損失。 2. 預防犯罪:另一部分支持加重刑責的人認為,有酒駕前科者僅被罰款,罰責過輕,根本不痛不癢,即便有判刑,也可能關個幾年就能假釋,但這些人已有過酒駕的前例,再犯的可能性高,等同於社會的「未爆彈」,因此只有無期徒刑與死刑才能將惡人完全阻隔於社會,保障其他人的安全。 3. 嚇阻:很多人選擇酒駕可能只是為了逞一時之方便(如前幾天宋少卿的案例),但若他張到這個方便的代價是鞭刑或死刑,再決定是否要酒駕時就會多想一下,避免悲劇發生。 🧐反對加重刑責的理由是什麼? 1. 重刑與降低犯罪無正相關:根據近年來犯罪學統計與研究結果,多顯示加重刑責與減少犯罪間並不存在正相關,且即便重型的確有效,與其相應需付出的代價相比,是「弊大於利」的做法。 嚴刑峻法有效是建立在罪犯是理性的前提下,犯罪者知道自己犯罪所帶來的好處遠比要付出的代價高上很多,才會犯下罪行,嚴刑峻法的目的就在於讓犯罪代價提高,高到大家承受不起後,想犯罪的動機(理論上)也就會相對的降低。 為什麼說是理論上呢?因為這個假設並沒有將人性與外在因素考慮進去,在現實生活中,許多人犯罪前並不會理性的去設想相應的後果,更不知道會面臨何種刑責,甚至是心存僥倖覺得自己一定不會這麼倒霉剛好被抓到...此時,再重的刑責恐怕都沒辦法阻止酒駕發生的幾率。相反的,只會約束到那些本就奉公守法的公民,失去加重刑責的意義。 2. 重刑導致反效果:所有人都知道酒駕會害人害己,因此在正常情況下大家都會知道要避免酒駕,但因為現實生活中的種種複雜原因,最後一定有人還是會選擇「酒駕」。 倘若現行法律規定是「酒駕者唯一死刑」,那酒駕當事人可能就會再被發現前畏罪潛逃,變成更麻煩的肇事逃逸。 3. 重刑之邊際效益遞減:從10年加重到20年,可能具有嚇阻作用,但若再從20年加重到無期徒刑,很多人可能就會選擇豁出去、甚至從事更危險的行為。即便能將酒駕犯罪人都抓捕到案,無期徒刑也會增加監獄的負擔、幾家其他犯人的教化資源,造成更大的社會成本。 4. 賠償:大部分酒駕造成傷亡案件的賠償金額都不小,若加害者長兼關在監獄中,一方面沒有穩定收入,另一方面,加害者出獄後也極有可能無法找到穩定工作,無法彌補受害者家屬損失,因此雖然看到加害者被施以重刑可能可以大快人心,但實際上可能無法達到減少酒駕發生的目的,甚至還會讓單一事件的傷害性擴大。
下午有打給當時的老闆 也很誠懇的請求對方可否 約個時間 出面和解 當時老闆勇氣很兇的 說 等吃傳單 沒什麼好和解的 請問各位版主 我還能怎麼做 第一次發生這種 竊盜案件 還有二位兒女要養也沒有多餘的錢可以請律師…法扶也有詢問 我不符合資格… 剛滿18歲時 有詐欺罪 一科罰金3萬 緩刑兩年 目前22歲要23歲 想請教 這次竊盜罪行 讓我心裡有個底… 感恩 萬分感恩版主們! 也會記起這次教訓的 感恩謝謝你們給我意見!!!
事情由來是 12/14日在板橋工作 那棟大樓要磁卡才能上下樓 12/14 13:30業主在找磁扣 問我有無看到 我說沒有看到 15:00要下樓買材料 在門口旁有一張磁卡 我拿那張磁扣下樓買材料 15:06分左右回到工作地點 上樓磁卡與材料我放在一起 進門後我材料放在工具袋 繼續工作到下班 下班東西收拾 回家 回家整理工具才發現磁扣在我身上 因為當時下班我沒有儲存當然老闆電話 老闆的賴我也刪錯 因為只有做一天臨時工所以我沒留住老闆的賴 事後都有一隻電話號碼 一直打來給我 但是我沒有接 晚上10:00-11:30也會一直打 我老婆就把那支號碼封鎖 到至今 12/26號刑警來到我家說 有人告我竊盜 麻煩配合 卡片也有馬上交給刑警 跟配合警察做筆錄 這樣要如何跟對方談和解 開完庭在談和解 還是要在開庭前談和解 請求各位版主給我意見 第一次發生 這種事 情 有點緊張害怕😱….
想請問各位 法律有規定議員跟立委在審預算不能針對支出做建議,但為什麼很多民意代表都會說爭取老人年金、育兒津貼加碼等補助?照理不是不行嗎 還是兩者完全不一樣
房客合約到期不離開該如何把房客合法驅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