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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coolklya
使用chatGPT撰寫文章並公開發表,那著作權是誰的呢?

現在很火熱的chatGPT,如果使用他來撰寫報告書,直接貼進報告書或是投稿報章媒體雜誌並發表,那著作權是屬於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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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jill951221
被強迫分手可提告嗎?

如果被家長強迫分手的話,請問可以提告父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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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miya910305
訴願法97條

有關於行政訴願法的97條存廢問題 不知道大家有什麼想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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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jackstudent142
討論十八歲公民權修法(不修憲)可能性

(非法律面不在本文討論範圍內,請見諒) 各位法律界的先進、前輩大家好 小弟是一位有志進入法學界的學生,想請問關於我的見解和法律解讀是否成立? 在此我想與各位前輩討論的是有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4條選舉人和第24條候選人(下稱選罷法)和中華民國憲法(下稱憲法)第130條的規定 先附上條文給各位先進 中華民國憲法第130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選罷法第14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選罷法第24條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 但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歲;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候選人須年滿二十六歲。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全國不分區候選人。 -以下為我的見解,還請各位前輩多多指教- 我的見解結論是其實修改選罷法第14和24條不會違反到憲法第130條的規定。 我的主要依據在於憲法第130條的「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外」,因為即使下修到十八歲,二十歲和二十三之人還是分別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上次2018年底的同婚公投有限定到「民法只規範一男一女」、「以其他專法保障同婚」的內容,2019年中左右就有釋字748號施行法上路了,但我知道這次最大的差別是在於性質(修憲複決與公投)。 綜上所述所以我認為這次的修憲複決過後,可能之後會有行政院提出選罷法修正草案。 最後想請問前輩們對於我見解的看法? 還請各位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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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alex199288
有關社區干擾

對社區內疑似精神疾病該如何利用相關法條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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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alex199288
有關醫療診斷證明書

請問醫療就醫診斷證明書是要跟什麼單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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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jeffery951213
請問大家對於數位中介服務法的意見&看法是啥?

本人持反對立場 歡迎大家提出論點共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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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vvlaw24
判決不公正 ➡️ 法官升遷制度 ┐(´д`)┌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6363179 剛看到一篇蠻離譜的社論 我的天啊 太多概念置換了吧 判決不公證直接引導到法官升遷制度? 放上連結讓大家奇文共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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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1200daily
營利事業所得跨年度盈虧互抵案 憲法法庭判合憲

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1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財政部66年3月9日台財稅第31580號函,與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尚無牴觸,亦不生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之問題。 不過,判決也表示,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跨年度盈虧互抵制度,其政策選擇影響國家財政、經濟與產業發展,並涉及人民之租稅負擔,為避免疑義,有關該管稽徵機關核定各期虧損之基準,仍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明定為宜。 中鋼公司於民國99年與子公司中龍鋼鐵公司合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該年度合併所得額約為新台幣392億元,但因為這2家公司過去10年共虧損約96億元,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392億元可以先扣除96億元後,再作為應稅所得,也就是稅基。 但是財政部曾在66年函示釋,本年度純益額雖可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先扣除過去10年的虧損額後再計算稅基,但若過去10年有國內轉投資收益,則該筆虧損額應先扣除轉投資收益後,才能作為抵減數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查得中鋼公司與中龍公司過去10年雖然共虧損了96億元,但同時也有轉投資收益共約85億元,因此重新核定虧損額為約11億元,作為本年度所得額392億元的扣除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認定中鋼少申報約85億元的應稅所得,命中鋼補繳超過8億元的稅款。 中鋼對於高雄國稅局重新核定虧損額的處分不服,依法提起訴訟及行政訴訟,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主張財政部66年函已經因違反租稅法定主義等原則而違憲,於107年12月向司法院聲請解釋。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摘要: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77&id=340767 新聞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7314/6276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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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88567564
性自主權跟配偶權的位階

最近吳佳樺法官在一次判決中,認為不應有配偶權存在,或是應把性自主權拉出來。但是我認為而且如果你用需求層次理論去想的話,性自主權是生理需求;配偶權偏向愛與歸屬需求,所以配偶權應大於性自主權,且如果沒有配偶權存在的話,以後你的配偶外遇,你沒辦法提離婚,因爲他沒有做錯事;沒有侵犯你的權利。 想問問大家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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