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神們好,我有一個問題想詢問就是某花縣鄉公所主管私自預留塔位給位階較高認識之人,卻要對外稱本所無納骨塔位,以及私自將民眾贈送全新多數納骨骨灰甕埋在私有地上利用怪手敲碎。 此主管認識諸多上級長官,投出去的檢舉皆被擋住或壓下,請問大神們我該怎麼做。
您好:起訴狀裡面說的土地,是我107年7月25日和太太結婚時我拿出95萬讓太太在越南買了一塊土地作投資,兩年多後110年5月時太太告訴我說土地賣了400多萬,我請太太先拿五十萬給我回去台灣繳交一些貸款車貸,跟一些欠款,之後再請太太拿五十萬存台灣的銀行,太太卻是不給我,於是我們就爭吵起來,她卻叫她小叔跟她弟弟兩人打我一個,我左手殘障天生的,只有被打,只好忍了下來,看著太太找人在她母親土地上蓋間一樓房,還又買了一塊土地而且是用她弟弟的名所買,我辛苦每天跑車所賺的錢也都交給她,現在變成了看的到用不到,我不相信就只能自己吞下肚,請太太把錢還給我一人一半,太太一下說好,一下又說不還了還譏諷的說我土地在哪裏,或是利用保護令來威脅我離開,不跟我談清楚,每次都是這樣對我,真的忍的很難受,沒人知道會變這樣,沒有什麼證據,只有我姐妹和同事跟鄰居都知道我拿了95萬讓太太去越南買土地投資的事,直到這次太太在外面跟別的男人亂來被我發現後,所對我說她會把越南土地賣掉把錢還給我的錄音這些證明。因爲發現太太在外有男人的事,聽到她們的語音訊息,才知道她早就在打算利用我辦好收養她越南女兒能來臺灣的事,之後就要馬上跟我離婚,保護令還沒有申請下來,就已經做出跟別的男人亂來的事了,還有我投資越南土地的錢也侵佔著不還給我,就連兒子也要帶走,我心裡難過到無人能講,問她為何要如此,她說她隨便說說而已,要我別亂想,我心裡面真的感到恐懼,不知何時太太真的會那樣來對我。現在離婚了,很怕她又騙我說要還我土地的錢,會不履行還我,所以我希望利用這次訴訟能幫我要回應有的損害賠償權益與土地的金錢,感謝大家。
近日美國費城檢察長控告馬斯克,因馬斯克在搖擺州贈送100萬美元給已登記選民,疑似有幫助川普當選、賄選之嫌。 請問…若以我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中華民國刑法論述,其行為是否具備違法性?
如題,依照司法院判決書94年台上1059(320~332行)與102年台上2221(124~141))皆表示,並不引起會選在先,取得選舉或被選舉權在後,而影響其犯罪之成立。但依照罪刑法定原則,「有投票權人」一詞之文意,並不符合上述案例之人等,也有學者提出疑義。故若在現今,有如上述之賄選案例出現,如A(候選人)事先允諾給予「無投票權人B(候選人)」賄賂金,待A和B選上民代,再推舉A為長官(議長等)。如此,在現今決議制之廢除與相關爭議下,上述案例,會受有罪宣告嗎?
告人民事,法官可以發公文讓原告去調被告戶籍謄本嗎?這樣其他不是被告的人不是個資都被原告看光光?好奇怪
近日藍白的藐視國會罪已三讀通過,但是否違憲呢?
我要如何上訴使加重強盜罪成立。 惟查,扣案之開山刀2把(按證人丁 無法辨識該2把開山刀是否為被告於案發當日所用),依本院勘驗之結果,可見開山刀之平均長度約在46至52公分,刀刃長平均30餘公分,且刀口均相當鋒利且沉重,有本院之勘驗筆錄在卷(本院一卷第147至152頁)可佐,衡以開山刀刀鋒銳利且刀刃長,一般人倘遭開山刀抵住脖子時,應不敢輕舉妄動,亦會避免與持刀之人發生衝突或拉扯,以避免自身受到傷害。而依證人丁 所述,被告將開山刀刀刃抵在其脖子左側,又伸出右手企圖奪取證人丁 背在右肩之包包,被告之動作極有可能使證人丁 受傷;然依證人丁 證述,被告將開山刀架在其脖子上於搶奪包包時,其不但不害怕被刀所傷,反而用右手夾住包包、雙手護住包包,並進而與被告發生拉扯,顯與一般人遭刀架住之反應不同;是設若被告持續持開山刀抵住證人丁 脖子,又與證人丁 拉扯及搶奪情形下,顯不可能未有任何傷勢,惟依證人丁 於偵查及本院中之證述均未曾提及其因此受傷,卷內亦無相關診斷證明書佐證,是證人丁 及戊 雖證述被告於案發當日確有持開山刀威脅等情,然是否屬實,已非無疑。縱被告確有持刀抵住證人丁 之胸口,欲取得證人丁 之包包,然依證人丁 上開所述,方得與被告爭執、拉扯,被告是在其等拉扯之情況下始將包包搶走,益徵證人丁 並未處於「至使不能抗拒」之狀態,而與加重強盜罪之構成要件不符。
A男於搶得A女手機、錢包等物後,隨即於同日下午4時13分許,未經A女同意,基於以他法供人觀覽A女性影像之犯意,持A女之手機,以A女之臉書帳號刊登其於000年0月間與A女性愛過程中,未違反A女意願,所拍攝之性愛影像2段(下稱本案性愛影像)於A女之臉書網頁上,以此方式供人觀覽本案性愛影像 惟查: 1.經本院勘驗本案性愛影像,第二段影片勘驗結果略以:畫面中可看到A女正面全裸坐在被告身上,拍攝過程燈光昏暗及鏡頭搖晃,無法看清楚拍攝過程,鏡頭多拍攝到A女下巴至肩膀、胸部位置,僅短暫拍攝到A女臉部及胸部,於播放器時間00:01:47許起,被告說「關掉了」,A女說「你沒關?關掉?」(A女聲音含糊不清),被告又說「關掉了、關掉了」、「我說關掉了,聽不懂喔」等旨,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本院一卷第143至146頁)可佐。可見被告與證人A女當時之性愛姿勢為女上男下,而依被告拍攝之角度可拍攝到A女之正面身體,該手機顯然放在其與A女之中間,衡情A女不可能沒看見被告手持手機,證人A女應有同意被告拍攝;而依其等之對話內容,被告明確的有向證人A女連說了3次關掉了,若非證人A女亦知悉被告拍攝本案性愛影像,否則被告何須向其表示已關掉手機,從而,證人A女表示其當時不知被告有拍攝影像云云,顯與客觀事證不符。 3.再者,證人A女證述其發現被告拍攝本案性愛影像之後隨即將該檔案刪除,然本案性愛影像經被告於112年10月3日搶奪證人A女手機後,透過登入證人A女之臉書,刊登於證人A女之臉書個人頁面,是證人A女手機中顯然仍留存本案性愛影像,被告方得持證人A女手機,將其手機中之檔案上傳至臉書,是證人A女證述其於翌日即刪除本案性愛影像,或是稱本案性愛影像已傳送給被告,被告始上傳等情,均與事證不符,是證人A女之指述,除與客觀事證不符外,並無其他補強證據,自難僅以證人A女之單一指述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五、綜上所述,告訴人A女於偵查及本院中固指證被告有未經其同意,偷拍其等性愛行為,惟依卷內所顯示之客觀事證,實難認告訴人A女於被告拍攝本案性愛影片時不知情,是告訴人A女之指述與卷內事證無法相互契合,則在欠缺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真實性之情形下,自難逕採為被告論罪科刑之基礎;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此部分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請問 要如何上訴 既然無罪
家人不共住、食物管制。 家人拿刀威脅趕出家門。 進入廚房有人拿刀挾持。 有人使喚我做家事, 做完就被趕出家門。 是否有法律制裁?
請問一下 如果家裡錢被偷、家裡人失蹤… 要調查社區監視器時,發現是壞的 但之前有跟管理中心申請過 現在依然還是壞的,根本沒有維修 那可以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