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今年二月初的時候到警察局報案,被傷害跟搶手機皮包,案件也成立了,我想請問為什麼我到現在都沒有收到開庭單,問警察警察就只說已經移送
我在今年二月初的時候到警察局報案,被傷害跟搶手機皮包,案件也成立了,我想請問為什麼我到現在都沒有收到開庭單,問警察警察就只說已經移送了
當朋友請他家人匯錢給你後誰知,他家人托他公司的員工匯錢給你給朋友的帳戶,然而被托匯款人通報後該人員帳戶被設為警示帳戶,造成所有帳戶被查封,這該如何處理,但打給銀行業務通知的警察局後才知道自己被牽扯一筆詐欺案件,警方說等通知書後到警察局釐清案情
請問大家我朋友他未成年跑去當面交車手還沒跟被害人拿錢時就被警察抓也承認自己是車手 這樣初犯加上法官說是詐欺未遂還有未成年 這樣他可能的刑法是什麼?
我和朋友想去ktv但未成年
現在很火熱的chatGPT,如果使用他來撰寫報告書,直接貼進報告書或是投稿報章媒體雜誌並發表,那著作權是屬於誰呢?
如果被家長強迫分手的話,請問可以提告父母嗎?
有關於行政訴願法的97條存廢問題 不知道大家有什麼想法嗎?
(非法律面不在本文討論範圍內,請見諒) 各位法律界的先進、前輩大家好 小弟是一位有志進入法學界的學生,想請問關於我的見解和法律解讀是否成立? 在此我想與各位前輩討論的是有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4條選舉人和第24條候選人(下稱選罷法)和中華民國憲法(下稱憲法)第130條的規定 先附上條文給各位先進 中華民國憲法第130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選罷法第14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選罷法第24條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 但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歲;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候選人須年滿二十六歲。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全國不分區候選人。 -以下為我的見解,還請各位前輩多多指教- 我的見解結論是其實修改選罷法第14和24條不會違反到憲法第130條的規定。 我的主要依據在於憲法第130條的「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外」,因為即使下修到十八歲,二十歲和二十三之人還是分別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上次2018年底的同婚公投有限定到「民法只規範一男一女」、「以其他專法保障同婚」的內容,2019年中左右就有釋字748號施行法上路了,但我知道這次最大的差別是在於性質(修憲複決與公投)。 綜上所述所以我認為這次的修憲複決過後,可能之後會有行政院提出選罷法修正草案。 最後想請問前輩們對於我見解的看法? 還請各位不吝指教
對社區內疑似精神疾病該如何利用相關法條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