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youtube.com/watch?v=TjRcoge3aqY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跟到憲法法庭的直播 這場看下來發現原住民委員會方的律師表現很好噎 以下是我的一些想法: 原住民認同的外在表現不應該只有姓名,在原漢家庭裡從父姓或母姓也應該不會只有身份認同這個單一的考量,系爭規定硬把兩者關聯起來,標準是明確了,但我覺得還是很難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 我個人認為啦,概念上應該是「身份=個人認同」一組,「補助優惠=血統」一組,今天會出現問題就是因為系爭規定硬要把身份認同和補助優惠綁在一起,「你是原住民,所以你可以享受優待;你可以享受優待,所以你是原住民」。最好是可以這樣分啦,長久以來也一直有污名化的問題,這是最應該檢討改進的地方,希望大法官作出回應。 另外,原漢混血本身就是一種身份認同,系爭規定以及這場言詞辯論幾乎都僵持在原漢二選一的框架裡。我不禁思考,法律上真有必要把原漢分到一清二楚、互不相容的地步,才有辦法保障原住民族嗎? 系爭規定的立法目的也挺有趣,原民會說的三個裡面只有第三個我勉強可以get到,另外兩個我覺得在系爭規定下都是限縮而非貫徹。我猜當初訂這條就是單純的不想因為原漢通婚使法律上原住民的數量爆增而已。 性別平等方面,從母姓約三分之二是在促進實質平等的論述,我覺得很怪。因為理想中的平等應該是從父姓從母姓各半,現況的三分之二恰恰證明原住民身份的種種優惠與系爭規定結合已形成從母姓較為有利的差別待遇。 不知道各位怎麼看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201170114.aspx 也附上新聞連結
想要問問大家,怎麼準備這一門科目,本人我是法律系的學生,今日成績出來,我的債篇被當了,想要問問其他人是怎麼讀的,謝謝大家唷☺️
各位法律人應該都有這種經驗,身邊親朋好友一但知道你是法律系的,不管出了什麼事都會第一時間跑來諮詢,把你的話奉為聖旨,搞得好像你已經是執業律師一樣,壓力超大。 很不巧的,上個月小弟我本人身邊就發生了這種事,朋友A是我高中同學(但不太熟),今年1月初去外縣市玩的時候在當地發生了車禍,但他一直堅稱自己沒錯(即便當時到現場的警察都跟他說他一定會有肇責了),於是從2月多就開始瘋狂私訊轟炸我相關問題,如果不回還會奪命連環摳。 簡單跟各位描述一下車禍過程好了,當時朋友A因公車靠站而被卡在後面,他後面有一輛機車對其揮手示意說可以過,他切出來後被該名騎士撞倒,但因為他當時切出來沒有打方向燈,而轉彎車要禮讓直行車,所以真的不太可能0肇責(如下圖) https://i.imgur.com/tQWUXIH.png 我真的被他煩到有點心累,之前照三餐打來問我說要怎麼跟對方談,後來和解不成又改問怎麼提告。重點他還一副理所當然的樣子,連假日都狂約我出來說要吃飯(但其實又要談車禍),想問問各位板上大大遇到這種事情都怎麼處理呢? 還是說我應該直接封鎖他(?
看公職王的資料是這樣: 高考(公務人員): 1.薪資起薪約43,350~46,225元 2.每年調薪3% 3.退休後享月退俸 4.婚喪生育補助2-5個月。 5.子女教育補助金,越高等教育補助越高。 國營事業(以台電職員為例): 1.起薪約37,000元 2.前3年每年調薪3,000-4,000元,之後看規定調整。 3.享年終獎金 (約4個月)。 4.有工作獎金、全勤獎金等獎金制度。 5.提供在職進修機會 又爬文看了一下發現公務人員頂標薪資大概就100左右 國營事業還有加薪,最頂尖能穩140 而且兩個都準時下班 感覺國營事業cp值更高...? 大家都怎麼選呢?
小大一剛進法學院讀書時,對於各學者的教科書不免感到艱澀難懂,此時有一本參考書作為輔助,可讓剛踏入法律世界的學子們能有一定基礎學習,進而搭配學者們的教科書學習之,必然功力大增! 此處要推薦的參考書,為高點出版的「圖說系列」及「重點整理系列」 「圖說系列」特色是,以「架構圖」為主軸,點出該部法典之學習重點,且幫讀者建立初階架構,讀者若能進一步整理成自己的架構圖,更能達到學習效果! 「重點整理系列」之特色在於,將各部法典之章節重點,加以詳述其學說與實務見解,並且搭配「實戰演練」,讓讀者於章節學習後演練申論題之擬答,有重點+解題雙重功效! 筆者就兩種系列參考書籍學習方式如下: 先閱讀「圖說系列」,建立基本體系架構,再閱讀「重點整理系列」深入了解學說與實務的內容,最後再以各章節後面之題目擬答,作為基本學習之操作。 雖說如此,但這樣的學習只是初步,要成為專業的法律人士依舊需要參研學者們的教科書、實務判例等,方能培養出法律人之素質,敝人目前也在努力培養中,共勉之! #最罩參考書 #高點法學圖說系列 #高點重點整理系列
自認法盲 但之前準備考試時有讀過一點行政法 記得在法律上剝奪人民生命/限制自由不是一件超嚴重的事嗎? 要適用嚴格法律保留原則、符合比例原則 還要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等等的... 費用也應該由政府負擔 怎麼現在是跟大富翁一樣 匡列跑出來吃個飯就可以把人抓去旅館坐牢 旅館錢還要自己付 還有不少的罰款要繳 這在法律上有沒有問題啊? 有懂的大大可以幫忙解答ㄇ
我是考三等一般行政. 看課文是可以看懂意思, 問題是太慢了... 有時一小時竟然只看2面! 因為看很多高手說讀完一面想不起來內容, 就代表沒讀懂. 記憶力不好,時常看完一面,完全想不起來內容, 只記得一些標題.... 所以我是邊看邊想意思,才勉強能記個大概. 請問有什麼方法可以提升速度嗎? 畢竟每本學科都近一千頁, 一小時看個3、4面,實在不行.
「胖達人手感烘焙」麵包店2013年爆出使用人工香精,站台的藝人小S也出面道歉,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代逾千消費者提團體訴訟,向生技達人公司和前、後任負責人及小S求償。一審判生技達人和前後任負責人賠償897名消費者共538萬2千元,小S免賠;雙方皆上訴,台灣高等法院改判賠864人342萬8626元,說「好吃」的小S仍無須賠償。 胖達人手感烘焙店2010年起標榜「使用天然酵母、天然萃取香料、天然素材、絕無人工香精」,高價販賣麵包,2013年被香港部落客揭發使用人工香精,第一時間否認,結果被台北市衛生局戳破。 胖達人事後認錯道歉,提出賠償方案,但消費者認為被欺騙,消基會當年接受1060名消費者委託提團體訴訟,加計三倍懲罰性賠償金及精神賠償,總求償2566萬餘元。 台北地院認為胖達人麵包經北市衛生局、台北地檢署調查,確實不符廣告內容,消費者應有免於恐懼、獲得安心食用產品權利,消費者食用產品後擔心健康受損,但麵包吃下肚消化完畢,已無法回復原狀,加重消費者精神不安,造成消費者人格法益重大損害。北院認為麵包店原是莊鴻銘當老闆,生技達人公司成立入主後由莊鴻銘擔任負責人,後改由徐洵平負責,兩人及公司應負責期間不同,判莊賠償19萬2千元,莊鴻銘、生技達人公司連帶賠償474萬元,徐洵平、生技達人公司連帶賠償45萬元。 一審判決共有897名消費者獲賠,每人獲賠2千元,另加計兩倍的懲罰性賠償金,等於拿到6千元。此外,北院認為小S有出席胖達人開幕活動,但生技達人未將小S言論當作廣告,消基會也未證明有「薦證」效果,要求小S連帶賠償無理由。 高院則認為,消費者因不實廣告才購買胖達人產品,心理產生受騙、不健康的嫌惡感,胖達人麵包雖未達契約應提供的品質,但產品所添加的人工香料、商業酵母屬「合法可添加之物」,不致立即危害人體,因此每人得依民法請求慰撫金1000元。另考量生技達人公司的行為長達1年多,事後已賠償超過1億元,懲罰性賠償金應以1倍計算。 高院認定可獲賠的人數為864人,每人可請求等同價金財產上損害及每人1000元慰撫金,以及含財產上及非財產上相加總額1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因此公司應賠償財產上損害85萬313元、非財產上損害86萬4000元、懲罰性賠償金171萬4313元,合計342萬8626元,莊鴻銘、徐洵平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小S在胖達人開幕時雖讚揚「好吃」,但高院認為她沒提麵包的原料,宣傳沒有虛偽不實,消基會要她也賠償沒有道理。 想知道大家對此的看法~
「版權所有,翻印必究」 相信很多人都常在書上看到這個字樣,對這句話肯定不陌生,但你知道台灣的法律中,其實沒有「版權」這個用語嗎? 版權(Copyright)這個詞彙最早源於英美法系,從英文原字可以看出其所代表的最初意義與「複製權」有關,準確來說,版權的內容包括對作品進行複製、發行、表演、公開展覽、廣播、改編等權利,是英美法系國家為鼓勵、刺激創作所設置的公共政策。 與此相適應,版權概念著重在保護作者的對其作品的經濟權利。也就是說,作品被視為作者的個人財產,與作者的精神、人格關係不大。因此,版權可像其他有形財產一樣自由轉讓。 「著作權」原意為「作者權」(Author’s Right),是大陸法系的概念,其立法精神是源於文藝復興的人文精神,與個人主義哲學、天賦人權等思想息息相關;著作人權體系認為著作權是作者的人權 (Human rights),作者有權決定自己的創作如何以及是否被出版,並避免其智慧成果遭受損害,而作者如同一般的勞動者,應被賦予其勞動的成果,因此版稅就是其智慧勞動的報酬。大陸法系對著作權的轉讓施加較多限制,對人身權利則一般不允許轉讓和放棄。有的大陸法系國家甚至不允許著作權轉讓。 在台灣現行法律上,「著作權」才是正式用法,指法律所賦予著作人對其創作的著作的所有權利保護,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而「版權」則為著作權的一種,因為早期著作主要的商業利用來自於出版,所以我們才會看到書上出現「版權」二字。 著作權需要申請嗎? 著作權法第10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作者完成其作品後即享有著作權,無須申請 著作人格權跟財產權差在哪? https://i.imgur.com/AYWfVdH.png 著作權保護期間有多長? 著作人格權隨著著作人的死亡或公司法人的消滅而屆滿,但著作人死亡或消滅後,關於其著作人格權的保護,仍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 著作權法第18條:「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但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者,不構成侵害。」 也就是說,著作人格權的保護,並沒有一定期間的限制,在著作人死亡或消滅後,依著作權法第86條規定,可以由配偶、子女、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進行對著作人格權侵害進行民事損害賠償的請求。 著作財產權的部分,則另有規定: 著作權法第30條:「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
大家好!我是準大一新生 看過系上教授的授課大綱後,發現考試是以申論題的形式出題,但在高中階段從沒接觸過申論題,想請教版上的前輩們該如何寫申論題?該做些甚麼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