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車主將車輛借給「無照駕駛」之人時發生車禍,就必須要負上連帶責任 根據新聞報導,一位陳姓女車主將車子借給友人後,沒想到友人竟然因為拒絕酒測逃逸而遭到警方開單,而且罰單是開給車主陳女。陳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調閱警方錄影光碟後,也明確地看到友人是男性,與陳女明顯有別,最後判決撤銷該罰單。當借車給別人後卻發生問題,到底該怎麼辦?車主需要負什麼責任嗎? 警方有亂開單嗎? 從上面簡單的敘述來看,可能會覺得警方是不是又亂開罰單擾民,且有違反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之原則呢? 由於當時開車的男子拒絕酒測並逃逸,警方根本無從得知他的身分資料,所以也只能透過車牌號碼舉發違規,而車主在收到「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並向監理站反應後,監理站也要求車主提供實際駕駛人資料及相關證明,最後因為車主未提供證明資料,所以監理站也只好以車主為受處分人。 如果借車給朋友卻違反交通規則時,雖然車主並不用負行政責任,但進行行政程序時,因為需要朋友提供身分證明資料佐證,這變成考驗朋友間的「道義」。一件小事可能會變成非常麻煩,慎選出借的對象反而是最簡單的方法。 車主要連帶賠償民事責任嗎? 若實際駕駛人碰到民事責任會影響到車主嗎?原則上不會,因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要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車主不會因為單純借車給別人的行為就會對車禍產生故意或過失責任。 此時車主反而會因為車禍導致財產受到侵害,這時車主就可以依《民法》第184條向有肇事責任的人請求車輛修繕費用的賠償,如果有肇事責任者不只一人(可能車禍雙方都有責任),則是依《民法》第185條請求共同侵害權利者負連帶賠償責任。 但如果車主將車輛借給「無照駕駛」之人時發生車禍,就必須要負上連帶責任。因為既然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23條都有明文禁止「汽車所有人讓無照者駕駛其車輛」,所以民事法院就將這種會增加用路人危險之行為推定為具「過失責任」(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上易字第 988 號民事判決)。 車主需要背負刑事責任嗎? 如果車禍不幸造成死傷,而產生刑事責任的話,車主會不會有成立幫助犯或是共同正犯的可能呢? 由於刑事案件責任的審查相較於民事事件或行政罰更為嚴格,並不會光因為借給無照者駕駛就認定有過失責任,必須要檢視車主的主觀想法。例如車主明知道駕駛者跟他借車是為了開車撞人卻仍然出借,才有成立「幫助犯」的可能;或是車主本來就與駕駛者共同計畫要開車撞人,一人提供車輛、另一人負責執行等情形,這樣才會成立「共同正犯」。簡而言之,如果只有借車的客觀事實,並不會讓車主連帶承擔刑事責任。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0721/2036400.htm?ercamp=sorted_hot_news 上週身邊的朋友剛好遇到借車出去結果被撞壞的問題 上網爬了一下文 在這邊特別分享給大家 希望大家行車都能平平安安 (當然最重要的是車子沒事就不要外界給別人啦~~)
放榜意味著重考的開始… 已經是第3次了 差0.5分的我真的也沒什麼話可講 希望大家都能加油吧 😭😭😭😭
請問若在網購時因某原因取消訂單,是否會觸犯中華民國刑法第355條間接毀損罪?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律師法」前年一月十五日修正實施後滿兩年,根據一項律師懲戒結果統計,新法上路二年來,有九十五名律師違反律師法,其中以利用檢方偵查中的閱卷機會,協助被告串證案件最多。 協助被告串證案件最多 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公告律師懲戒結果,新版「律師法」上路後,有九十五名律師遭移送懲戒,有的被停職,有的被要求上律師倫理課程,懲戒處分最重的是除名;除名律師是凃錦樹與吳佑民二人,分別是捲入吸金和掏空公司案被判刑確定。 一名資深檢察官說,要辦到律師洩密很難,大多是在搜索到被告手機、電腦後發現其他共犯的警詢偵查筆錄,才回追到洩密律師,在此之前,很多洩密證據早就被銷毀;他直指,被查到的只是極少數,「若每個都查到的話,九百五十個都不止」。 資深檢察官說,九成以上的案件是在檢方聲請羈押時洩密,而以往羈押程序中的律師和被告限制閱卷;大法官解釋後,為保障被告防禦權,樹立了律師閱卷權,但未指明要給律師「影印卷宗」。 然而刑事訴訟法修法讓律師影印卷宗,如此把檢方偵辦的機密卷宗影印走了,到處傳給共犯,成了串證滅證最佳工具,如此還有什麼偵查不公開可言。 檢方認為,釜底抽薪只有修法,讓律師仍可以閱覽、抄錄重點,但不能影印卷宗、攝影。 檢方建議可閱覽、禁影印 全律會:不能因噎廢食 全國律師聯合會理事長陳彥希則認為,只能速記,不能影印拍照,遇案件卷宗很多,時間會拉得很長,如此對被告人權戕害甚重,不能因少數律師洩密就因噎廢食。 北律:懲戒系統發揮功能 台北律師公會前理事長、現任常務理事尤伯祥說,法官法實施後,被評鑑的法官人數也增加,同樣的,全台有一萬多名執業律師,樹大必有枯枝,一定會有專業倫理不及格的人要被糾正,顯見懲戒系統發揮作用,應該正面看待;不少案件是地方公會移送律懲會,也顯見地方公會逐漸發揮功能,為維護律師專業紀律努力。 陳彥希認為可透過在職教育訓練,把懲戒案例分享給其他律師,以及加強倫理規範課程。 ---------------------------- 我自己本身是執業律師,過去也曾多次見到過同行沒生意時,會為了賺取生活費挺而走險,另外老律師亂接案,逼年輕律師服從自己,陪自己亂搞的也很常見,總之這邊還是來勸世一下,不行就轉行,寧願做服務業也不要讓自己身陷囹圄。 律訓的同學就是這樣,被老闆逼串證,搞到後來被起訴,還好他在起訴後,有認罪,最後才換到緩刑,可是有懲戒紀錄,未來的都不會消失,因此後面的生活有點慘,現在他已經沒有在執業了,轉行去跑外送。每次跟他聊天都可以感受到他的失落與不甘。 共勉之
前幾天通識分組跟同學討論一個時事議題 因為外系的同學對法律的熟悉度與架構相較之下沒有那麼足夠 然後我就提出了法律上的一些基礎概念以及個人見解 結果他突然很兇的罵我根本在亂說 是不是法盲 整個嚇爛 但又不知道要怎麼回他(我真的不擅長吵架,也不想起衝突T T 想問法律系的各位有被罵過法盲的經驗嗎? 是因為什麼原因,又要如何回覆呢? 歡迎分享留言 撫慰一下我嚇到吃手手的心靈 😭😭
民眾的土地若被政府列為道路、公園等公共設施保留地大多會大呼倒楣,因為土地被政府綁住,無法有效使用,也不易轉賣,其中又以非都市土地最吃虧,因為在移轉時無法比照都市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輔英科技大學教授蘇嘉宏為此花了9年打官司,終獲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宣告非都市土地的交通用地課徵土增稅條文和函釋違憲,行政法院也再審翻案,不料台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竟不願全數退還之前已向他課徵的土增稅,形成「釋憲成功也沒用」的荒謬結果! 目前被借調至行政院海洋委員會、擔任國家海洋研究院海洋政策及文化研究中心主任的蘇嘉宏表示,他在台南市善化區鄉下有塊472平方公尺的祖產土地,地點位於非都市計畫區,從他小時候有印象以來,這塊地的一部分就被當成農業道路使用,隨著台灣經濟發展,這條路愈開愈寬,占用他家土地的面積也愈來愈大,整塊地也被台南市政府劃為道路用地,但一直未徵收,2013年轉賣土地時,被課徵土增稅20萬727元,他認為相當不公平,因為都市計畫內的交通用地免徵土增稅,非都市計畫的卻要課稅,「這不是欺負鄉下人嗎?」因此決定打官司抗稅爭公道。 59歲的蘇嘉宏主張《土地稅法》第39條與財政部相關函釋違反憲法的平等原則,希望稅務機關和行政法院還他公道,不料在漫長的訴訟期間,歷經訴願、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程序統統都敗訴,但他不灰心,轉而聲請釋憲,終於獲得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支持,2019年7月5日作出釋字第779號解釋,宣告《土地稅法》第39條規定違反憲法平等原則,要求主管機關2年內檢討修法。 大法官黃虹霞還在「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指出,本案是她擔任大法官7年來,唯一一件全體大法官一致同意的個案,在釋憲史上相當罕見。黃虹霞很能理解非都市地區鄉親的痛,她表示,土地作公用,沒有交易機會又苦等不到徵收補償不說,土地交易移轉時,還要被課徵土地增值稅,實在不公平。 此外,全體大法官都認為,財政部2001年11月13日發布解釋,指非都市土地地目為道路的交通用地,不屬於《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不能免徵土地增值稅已違憲,不能再適用。立法院遂根據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9號解釋意旨修法,2021年5月21日三讀通過《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規定非都市土地於徵收前移轉,若符合交通道路、公園、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等公共設施使用,免徵收土地增值稅。 蘇嘉宏遂據以提起再審之訴,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原訴願決定,要求台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另做適當處分,不料財政稅務局竟只願將已開闢為道路的422平方公尺退稅17萬餘元,卻以剩下的50平方公尺土地未實際開闢道路為由,不願返還此部分溢徵的3萬元稅款,也未從道路用地解編。 蘇嘉宏對此大表不滿,痛批台南市政府將他的472平方公尺土地劃為道路用地,課徵20萬餘元土增稅,退稅時卻找藉口設門檻,形同「沒收」大法官的釋憲結果。蘇嘉宏要的不多,只希望「當初課我多少稅,就還我多少錢」。 https://tw.news.yahoo.com/%E9%87%8B%E6%86%B2%E6%88%90%E5%8A%9F%E4%B9%9F%E6%B2%92%E7%94%A81-%E5%8F%B0%E5%8D%97%E5%B8%82%E5%BA%9C%E6%89%93%E8%87%89%E5%A4%A7%E6%B3%95%E5%AE%98-%E5%AE%98%E5%8F%B8%E6%89%939%E5%B9%B4%E9%80%80%E7%A8%85%E4%B8%8D%E4%B9%BE%E8%84%86-220000396.html 剛看到的新聞 老實說真的滿誇張的 難道老百姓的地不是地嗎…
最近剛開始補公職,在學法學緒論,老師上到地方自治法規,就跳到地方制度法開始上,我突然有點混亂,上網查也是眾說紛紜,越看越不懂,教材也沒有提到 地方制度法第30條: 1.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2.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3.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地方制度法第31條: 3.自律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上級自治法規牴觸者,無效。 Q1:看到阿摩上有大神這樣說位階排序,請問是正確的嗎? 憲法>緊急命令>法律>法規命令>地方自治條例>地方自治規則>行政規則>委辦規則>自律規則 Q2:如果Q1是對的話,請問為什麼行政規則比地方自治規則、地方自治條例的位階還低? Q3:請問法條裡的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是指法規命令嗎? Q4:請問法條裡的中央法規是指法、律、條例、通則,也就是法律的定名嗎? Q5:請問法條裡的中央法令是指命令(法規命令+行政規則+緊急命令)嗎? Q6:如果Q4是對的,為什麼地方制度法第31條:3.自律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上級自治法規牴觸者,無效。要重複強調一樣的事情兩次? 懇請聰明的法律人解答,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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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4日憲法訴訟新制上路,憲法法庭收到民眾聲請宣告民進黨解散案,葉姓民眾認為民主進步黨違憲,希望根據《憲法訴訟法》第77條規定,予以解散,不過由大法官吳陳鐶、黃昭元及呂太郎組成的審查庭認為,聲請人非主管機關與聲請要件不符,裁定駁回。 相較於執政的民進黨遭民眾聲請解散政黨案遭駁回,時代力量黨團曾在2020年1月間立法院院會提案,要求聲請憲法法庭解散統一促進黨,雖然有幾位國民黨立委投贊成票,不過民進黨黨團反對,最後未能過關。 《憲法訴訟法》第77條規定,政黨之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依規定,主管機關聲請政黨解散,應敘明聲請解散政黨之意旨,及政黨應予解散之原因事實及證據,一旦憲法法庭審查庭通過受理,將準用「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進行言詞辯論。 一旦憲法法庭受理政黨解散案,經大法官現有總額2/3以上同意,可判決宣告政黨解散,但應評決未達同意人數時,須判決不予解散。 https://tw.news.yahoo.com/民眾聲請解散民進黨-憲法法庭首案駁回-024138402.html 不知道為什麼剛剛看到這個新聞莫名想笑 分享給大家 讓大家也笑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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