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保會算行政機關還是內部單位? 2.行政院組織法並未寫運安會及黨產會,請問其法律地位應如何定義?
老師對學生進行拍攝並發送給雙方家長說:【兩位學生談戀愛了】、【兩位學生關係親密】 試圖搜過誹謗跟造謠但都指著多數人才算 也跟班導師説過並沒有那層關係但他還是打電話跟雙方母親說那些話 要如何才能讓他停止此種行為?(還是要找老師上面才有用?)
我最近剛好卡了一個民事案件(我是原告),這幾天收到法院寄來的調解通知 在想着怎麼跟對方請求賠償部分 但假設如果調解不成功 那麼法院也不會馬上開庭 這樣一來如果對方趁這段時間惡意脫產 是不是我就無法拿到賠償了呢
第48條第二項 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 所以如果始日是1/1,期間1個月,末日是1/31?2/1? 期間一個月是30天去算,還是31天? 期間30天,是1/31?2/1?2/2? 計算過程: 2_3_4_5_6_7_8_9_10_11_12_13_14_15_16_17_18_19_20_21_22_23_24_25_26_27_28_29_30_31 算數字,算30天是1/31,31天,就是2/1 如果算間隔_,就是2/1是30天,2/2是31天 一個月是以30天算還是31天算? 是算過幾天(間隔_)? 還是以數字2到31,一天一天算? 第三項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而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如果始日是1/5,期間一個月,末日是2/4? 計算過程是這樣的嗎? 1/5不算 1/6_7_8_9_10_11_12_13_14_15_16_17_18_19_20_21_22_23_24_25_26_27_28_29_30_31_1_2_3_4_5 共30天還是31天?是算_有幾個?還是算數字有幾個? 如果是算數字的話是1/5,是31天,1/4是30天 如果是算_,到1/5有30天,到1/6有31天 還是我就不要去仔細算它有幾天?直接1/5在,月的地方加1,所以是2/5? 相當日是2/5? 所以前一天2/4是末日 請問要怎麼算比較好?
我知道這問題很蠢,但我真的不懂,行政程序法第二條第二款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如果照字面意思來看,為何立法院監察院不能算行政機關,求各路大神解惑,可以罵我蠢沒問題。
我自己是生存遊戲迷 喜歡掛著對講機出門 快開學升高中 想請問 如果對講機帶到學校 被同學摔了 那算是損壞他人財物 還是其他的法條? 應該請學校處理還是報警處理? 還有如果報警處理能不能立案 (對講機價值大約2500.NTD)
請問什麼是「應作為期間屆滿後,使得為之」?還有「應作為期間」是什麼呀? (有沒有白話一點的解釋🥺) 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四項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五條第一項之訴訟者,於應作為期間屆滿後,使得為之。但於期間屆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如題,依照司法院判決書94年台上1059(320~332行)與102年台上2221(124~141))皆表示,並不引起會選在先,取得選舉或被選舉權在後,而影響其犯罪之成立。但依照罪刑法定原則,「有投票權人」一詞之文意,並不符合上述案例之人等,也有學者提出疑義。故若在現今,有如上述之賄選案例出現,如A(候選人)事先允諾給予「無投票權人B(候選人)」賄賂金,待A和B選上民代,再推舉A為長官(議長等)。如此,在現今決議制之廢除與相關爭議下,上述案例,會受有罪宣告嗎?
純粹好奇, 沒有什麼意義
家庭暴力防治法有些沒更新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