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D 四人並非共同正犯,分別在E的點滴中注入牛奶(未達對身體有危險的量), 四人總和加起來造成E的死亡。 想請問上述題目是否構成犯罪,又大概如何論述,想請問個方向~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197 198之區別為何?
有關於行政訴願法的97條存廢問題 不知道大家有什麼想法嗎?
如題,單純好奇想問問
如果甲在路上被乙開車撞擊受重傷,路過的計程車司機丙將其載去醫院,事後可請求甲支付計程車費,並就其衣服及車子受血水污染請求損害賠償嗎? 煩請各位幫我解惑 謝謝
上課時老師說家庭生活費用和扶養請求權不能算是財產上的損害。 我可以理解如果因為被虐待而提起裁判離婚的話,醫藥費跟不能工作而損失的薪水會算是離因損害,而歸入侵權行為的範疇。 但家庭生活費用和扶養請求權不是因為離婚而消滅嗎?為什麼不能算是離婚損害而請求? 先謝謝各位解答,祝期末順利😢
平均地權條例預售屋修正草案各位有什麼看法?🤔
各位同學、前輩們安安,我是預備明年要再報一次司律的考生(希望這次能上岸嗚嗚),今年在準備考試的過程中,我其實常常會覺得很疲憊,明明都有在讀書計畫裡安排休息時間,但就是有種「越休越累」的感覺⋯⋯後來在網路上看到有人分享放鬆身心的七個休息方法,跟著試做之後覺得蠻有幫助的,希望能分享給大家🥺 一、身體的休息 所謂身體健康是一切的根本,給身體適當的休息是最基礎且必要的一件事。除了每天睡滿7-8小時以外,白天如果覺得累,也可以稍微小睡一下(但千萬不要睡太久,到時候晚上睡不著😂)。 長時間工作、讀書、久坐後,記得站起來走走,或是做簡單的伸展操。 二、精神的休息 除了身體,精神的休息也一樣重要。 在高強度的工作或讀書時間裡,應該每隔一段時間就安排一次短暫的休息,暫時放下手邊的事,讓大腦放空,緩解工作或學習帶來的精神緊繃和壓力。 三、社交的休息 社交雖然是必要的,但過度的社交反而會帶來不必要的壓力和精神消耗,所以應該適時檢視自己的人際關係,減少和那些會讓自己感受到壓力的人相處。 如果是像我一樣性格偏內向的人,更是要留下「與自己獨處的時間」,不要讓自己的能量被社交活動消耗殆盡。 四、帶來成就感的練習 在休息的時間裡,可以讓自己試著去做一些「有價值、能為自己帶來成就感」的事情,可以是參與公益活動、或是培養自己擅長且喜歡的興趣,讓自己在做這些事情的時候,感受到自我肯定與認同的價值。 五、感官的休息 我們所處的時代是一個資訊爆炸的時代,意味著每一天我們的感官都要接受各種資訊的轟炸。 或許可以試著關閉網路或社交媒體一天,讓自己真正地進入「獨處」的狀態,修復那些因爲接收過量的資訊而感到疲憊的感官與內心。 六、情緒的休息 為了融入這個社會、正常與人交際,我們或多或少都會有「戴著假面在生活」的時候,但這時,我們真實的情緒是被壓抑的。 要緩解情緒上的疲勞,我們就需要有時間和空間徹底發洩自己的情緒,多給自己一些能放肆大哭或大笑的機會,會是很有幫助的。 七、創造性的休息 培養一雙懂得發現美的眼睛、和懂得欣賞美麗事物的心靈,無論是去親近大自然、或是去看各式各樣的展覽,當我們學會感受並欣賞美麗的人、事、物,我們就能在欣賞的過程中,得到精神上的放鬆、愉悅和平靜(不知道備考期間開始追星算不算符合這一項🤣因為我就是這樣哈哈哈) 大概是這樣,希望能對跟我一樣在備考地獄掙扎的夥伴們一些幫助🥲也祝大家都能快快順利上榜上岸!
大家好!後生在北部某軍醫院擔任護理師,目前法律系進修中。想請教各位法律前輩,敝院護理科管理階層主要由軍職護理人員升遷任用,醫院護理主管階級由上到下依序為:主任>督導>護理長,其中督導又分為行政督導、學術督導及品管督導。 近期品管督導一職因原品管督導退役後,由待晉升的某軍職護理長接任(其暫時為代理督導,尚未正式接任)。然而他的太太本為學術督導,兩人現在皆屬同階級同單位主管,想請問這是否適用〈公務員任用法〉第26條第1項:「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如果兩人是在調派來敝院工作後才認識而結婚,且太太早於先生升遷督導,是否屬於同條第2項:「應迴避人員,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之要件? 還請各位前輩釋疑,謝謝大家!
(非法律面不在本文討論範圍內,請見諒) 各位法律界的先進、前輩大家好 小弟是一位有志進入法學界的學生,想請問關於我的見解和法律解讀是否成立? 在此我想與各位前輩討論的是有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4條選舉人和第24條候選人(下稱選罷法)和中華民國憲法(下稱憲法)第130條的規定 先附上條文給各位先進 中華民國憲法第130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選罷法第14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選罷法第24條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 但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歲;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候選人須年滿二十六歲。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全國不分區候選人。 -以下為我的見解,還請各位前輩多多指教- 我的見解結論是其實修改選罷法第14和24條不會違反到憲法第130條的規定。 我的主要依據在於憲法第130條的「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外」,因為即使下修到十八歲,二十歲和二十三之人還是分別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上次2018年底的同婚公投有限定到「民法只規範一男一女」、「以其他專法保障同婚」的內容,2019年中左右就有釋字748號施行法上路了,但我知道這次最大的差別是在於性質(修憲複決與公投)。 綜上所述所以我認為這次的修憲複決過後,可能之後會有行政院提出選罷法修正草案。 最後想請問前輩們對於我見解的看法? 還請各位不吝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