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詢問申訴和訴願的差別 網上的定義都好不清楚 謝謝解答的各位!
大家好!我是這屆高三學測生 目標為法律系 想知道能在學測後做些什麼讓二階的備審資料更加豐富
我想上課跟買書,但不知道有沒有推薦的老師和書,這邊有聽過王澤鑑出的民法總則,不知道還有沒有其他推薦書,謝謝大家
民法第991條:「結婚違反第984條之規定者,受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結婚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所以如果未得受監護人父母同意之下結婚,未逾一年卻已經懷胎者,應否類推適用第989條或第990條規定不得撤銷?
第 一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得依本條例使用警械;使用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足 資識別之警徽或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前項警械,包含警棍、警刀、槍械及其他器械;其種類,由內政部定之。 第 四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第一條第二項所定其他器械。 發生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之情形,警察人員執行職務,無法有效使用警械時,得使用其他足以達成目的之物品,該物品於使用時視為警械。 第一項情形,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認犯罪嫌疑人或行為人有下列各 款情形之一,將危及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時,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 一、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脅迫警察人員或他人時。 二、有事實足認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意圖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時。 三、意圖奪取警察人員配槍或其他可能致人傷亡之裝備機具時。 四、其他危害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情況急迫時。 第十條之一 內政部應遴聘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調查小組,得依職 權或依司法警察機關之申請,就所屬人員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爭議事 件之使用時機、過程與相關行政責任進行調查及提供意見。 前項調查小組對於警械使用妥適性之判斷得考量使用人員當時之合理 認知。 第一項調查小組得提供司法警察機關使用警械之教育訓練及倫理促進 等建議事項;其組織及運作方式,由內政部定之。 第十條之二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現場人員傷亡時,應迅速通報救護或送醫,並 作必要之保護或戒護。 第十條之三 前條人員所屬機關接獲通報後,應進行調查並提供警察人員涉訟輔助 及諮商輔導。 第 十 一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 前項情形,為警察人員出於故意之行為所致者,賠償義務機關得向其 求償。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 失時,第三人得請求補償。但有可歸責該第三人之事由時,得減輕或免除 其金額。 前項補償項目、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資料來源:https://www.president.gov.tw/Page/78
想問各位對於酒駕的定義 喝酒完後滑滑板🛹這樣算酒駕嗎? 我這邊指的不是電動滑板車 我指的是「🛹」這種的 這樣算酒駕嗎? 參考文獻網路上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駕駛或推拉車輛: 患有妨害作業之疾病。 身心狀況或體力不能對所駕車輛為正常之控制。 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
我在物流業工作,公司給予領薪水形式有日領週領月領。 自己本身缺錢而選擇日領。 我會記自己上下班時間。 但主管給予的薪水卻不相符。 跟他要薪資條才發現金額落差很大 譬如:薪資單上寫我應領30000 但實際卻只領25000 問主管,主管說薪資單是錯誤的理由一大堆 要求請他給正確的又給不出來 說好聽 是主管抽我薪水。我前面不知情。也沒同意。而後頭才發現 說難聽 是主管把我薪水A走 想請問除了走勞工局 還有什麼樣的方法? 例如主管有無涉刑法等? 求解各位大大🙏
我寫的不清不楚的地方還有需要在做解釋的地方麻煩請告訴我,希望能獲得完整的解答。 我這個朋友,她家裡只有她跟他弟弟,而朋友的家庭從以前到現在都是非常重男輕女,弟弟放學回家可以休息一下再去洗澡,姐姐放學回家不可以休息要直接去洗澡的概念。 他們是打罵教育、命令、限制小孩,還帶了情緒勒索+辱罵的言語(沒有髒話,但是很難聽那種) 類似:我就不該把你生下來等 大人也很鑽牛角尖,他們只聽他們想聽的 小孩想要解釋被當成藉口根本聽不進去、不講又會說你都不講話我們怎麼知道你有什麼意見 他們有所謂的“家庭會議”,本質上就是大人宣布事情,小孩聽就好 姐弟原本的零用錢只有兩千,所以當時姐弟就提出增加零用錢的部分,大人就幫弟弟增加兩千,卻增加姐姐一千而已,姐姐也有提出疑問說為什麼弟弟可以四千我只有三千?父母的回答則是「你一個女孩子要這麼多錢幹嘛,那些不是讓你拿去玩的是要拿去儲公車錢、晚餐費的」 *一個月給3000,儲公車1000、剩餘兩千是吃晚餐+繳學校學雜費* 幾星期前,一陣大事發生了,他家人原本說好提升成4000當我朋友的零用錢,然後還給他辦吃到飽了,看似和平了,結果過幾天又變成以前的樣子,開始鑽牛角尖 為什麼這麼晚回家(我們有晚輔,到8點,好朋友聚一起在學校附近吃個飯大概就到9點,約9點半搭到車大概10點多到家) 重點是跟他們解釋跟同學吃飯他們也不聽,認為她一定跑去其他地方混所以才這麼晚回家 他們也會覺得我朋友語氣不好的話開始「你在凶什麼」之類的,但是我朋友只是講「吃飯」而已,最後大打出手搞得我朋友全身都是傷口 不知道怎麼講但是最討厭的是班導,我們跟班導講的東西被班導直接改編成另一個根本沒有發生的事情,我們以為班導能夠處理好,所以我們也如實說了情況,沒想到他亂改變搞到現在我朋友家長覺得事情真的是這樣沒錯 現在害我朋友零用錢直接全部扣完,完全不給錢那種、他的父母兩人也說不幫他簽就學貸款、也沒有要幫他繳學費、學雜費、公車費等等的東西了,現在也沒有任何老師或大人能夠幫他 到底要怎麼辦,我們可以用哪個條款告他的父母嗎,我想說可以去聲請保護令還有留下證據,音檔或是傷口照片驗傷之類的,但是我朋友就不想破壞這個所謂的“親情”,不想把關係做到這麼死,但是我覺得他爸媽已經把他逼的這麼絕了,我真的很想讓他去尋求法律途徑幫助,請問能否列出可以提告的條款? 我有看到家庭暴力防治法,那個我覺得有說到我朋友的現在的處境,但是我細看的腦子轉不太過來,希望大家可以幫忙我朋友
還是只有大法官釋字 憲判字應該也同等重要吧?
有人有讀書計畫表可以分享的嗎,好難排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