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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alex199288
有關社區干擾

對社區內疑似精神疾病該如何利用相關法條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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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666666qaz
侵佔罪刑罪

請問:從事保全人員,挪用社區的管理費! 現在以侵站罪起訴!!調解如不成力,會被被判多久,? https://i.imgur.com/d1zyzuV.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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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a2524492
請問一下這裡的警械使用條例 是不是要與時俱進?

警械使用條例要更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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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yhcmlc2
票據法ㄉ問題 救救me

學業問題(一) 90年修正前公司法第15條規定:公司不得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惟王澤鑑老師與李欽賢老師均認為非基於公司目的範圍而為之票據行為並非當然無效,僅構成票據抗辯原因,那修法後沒有這個限制是不是就一律有效了? 學業問題(二) 陳揚的票據法參考書裡面說:若採單獨行為發行說,限制行為能力人之票據行為仍得因法代事後承認而生效。 為什麼?限制行為能力人未事先取得同意所為單獨行為不是一律無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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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情356denny
等待放榜時該做些什麼緩解焦慮

大家好!版上應該有很多跟我一樣在等年底司律放榜的人吧🥺對我來說,其實最煎熬的不是考試當下、而是等待放榜的過程,那種懸而未決的狀態真的很容易讓人焦慮爆表⋯⋯ 所以!以下想跟大家分享一些我看到覺得對緩解焦慮有幫助的心態練習,希望也能對跟我一樣在等放榜的人有一些幫助~ 練習1:接受現實 這裡說的「接受現實」,是指「接受考試結果已經不會改變」的現實,無論此刻自己的心情如何、有多焦慮,最後的成績都不會因此而改變,因此,要記得時時提醒自己「現在的焦慮對最後的結果其實不會有什麼影響」。 練習2:轉移注意力 既然焦慮無濟於事,只會影響自己的心情,那不如就練習轉移自己的注意力,去做一些會讓自己開心的事吧! 我自己會喜歡追劇或看電影(買了disney+之後直接看爆⋯⋯),有時候讓自己沈浸在劇情裡,就會忘記要煩惱放榜的事情了XD 練習3:為自己的焦慮找出口 我有認識一些朋友是在焦慮的當下沒有辦法讓焦慮直接被其他情緒覆蓋或分散,而是要找到一個發洩的出口。 我覺得如果是這樣的話,可以找親朋好友陪自己聊天,把自己的焦慮和不安說出來、或者是用日記的方式寫下來,這些表達的過程其實也都是一種自我療癒。 練習4: 我覺得焦慮的很大一部分原因通常是來自於比較心理,擔心自己沒有別人做得好,但其實「每一次挑戰都是為了超越自己」,不要一直糾結於別人做得有多好、和自己差距有多大,只要知道自己已經盡了最大努力,你就已經是最優秀的了! 最後也想跟大家說:能夠走到這一步、順利完成考試的人,都已經完成挑戰、超越了過去的自己了!無論最後的結果如何,希望大家都不要忘記:你已經足夠努力、也已經足夠優秀了! 取得好成績不代表未來就一帆風順、考砸了也不代表人生就會完蛋,還是要持續練習維持好心態,才能更有力量面對未來的各種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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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931220kk
申訴和訴願

想要詢問申訴和訴願的差別 網上的定義都好不清楚 謝謝解答的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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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pcyabc8
法律系升學準備

大家好!我是這屆高三學測生 目標為法律系 想知道能在學測後做些什麼讓二階的備審資料更加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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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w930715
想問有沒有推薦的課程或是推薦的書

我想上課跟買書,但不知道有沒有推薦的老師和書,這邊有聽過王澤鑑出的民法總則,不知道還有沒有其他推薦書,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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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pear881220
民法第991條撤銷問題

民法第991條:「結婚違反第984條之規定者,受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結婚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所以如果未得受監護人父母同意之下結婚,未逾一年卻已經懷胎者,應否類推適用第989條或第990條規定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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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考tom616026
警械使用條例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得依本條例使用警械;使用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足 資識別之警徽或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前項警械,包含警棍、警刀、槍械及其他器械;其種類,由內政部定之。 第 四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第一條第二項所定其他器械。 發生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之情形,警察人員執行職務,無法有效使用警械時,得使用其他足以達成目的之物品,該物品於使用時視為警械。 第一項情形,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認犯罪嫌疑人或行為人有下列各 款情形之一,將危及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時,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 一、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脅迫警察人員或他人時。 二、有事實足認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意圖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時。 三、意圖奪取警察人員配槍或其他可能致人傷亡之裝備機具時。 四、其他危害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情況急迫時。 第十條之一 內政部應遴聘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調查小組,得依職 權或依司法警察機關之申請,就所屬人員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爭議事 件之使用時機、過程與相關行政責任進行調查及提供意見。 前項調查小組對於警械使用妥適性之判斷得考量使用人員當時之合理 認知。 第一項調查小組得提供司法警察機關使用警械之教育訓練及倫理促進 等建議事項;其組織及運作方式,由內政部定之。 第十條之二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現場人員傷亡時,應迅速通報救護或送醫,並 作必要之保護或戒護。 第十條之三 前條人員所屬機關接獲通報後,應進行調查並提供警察人員涉訟輔助 及諮商輔導。 第 十 一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 前項情形,為警察人員出於故意之行為所致者,賠償義務機關得向其 求償。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 失時,第三人得請求補償。但有可歸責該第三人之事由時,得減輕或免除 其金額。 前項補償項目、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資料來源:https://www.president.gov.tw/Page/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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