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轉眼間又到了年末,一直想轉職的我和身邊想換工作的朋友都差不多開始做相關規劃了,今天想來跟大家聊聊年末轉職應該注意的事情: 1. 自我評估 「好想換工作」的念頭應該大家都會有過吧XD但為了釐清自己是一時衝動還是真心想換工作,建議有轉職想法的人可以先做簡單的自我評估,包括:現在的工作有哪些優缺點?缺點是有可能改善的嗎?如果離職,我要放棄哪些東西?我對下一份工作的期待是不是過於不切實際?⋯⋯等等。 2. 提離職 提離職最好能當面向主管提出,並盡量委婉的說明理由(我預計用的理由是想再回學校繼續進修)。 同時也要注意勞基法規定的離職預告期,並在期限內提出離職,如果入職時有簽訂競業禁止條款或最低服務年限的規定,也要特別留意相關內容。 3. 面試新工作 面試時除了展現自己的優勢外,也要記得再次確認薪資、休假和其他福利事項,如果公司在徵才時開出較高的薪水,但面試時又以各種理由藉故降低薪資,其實是有違反就業服務法的疑慮的。 另外,如果是在面試過程中遇到性別歧視、甚至是性騷擾,也要盡可能蒐證,事後可以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向所在地的縣市政府的勞動局、社會處等相關主管機關提出申訴,維護自己的權益。 4. 簽訂勞動契約 基本上只要公司發了錄取通知,求職者也同意報到,就算是雙方同意成立勞動契約,因此建議要妥善保存錄取通知、也要在「確認能報到」的情況下,再答應報到。不過通常到職後,還會再簽訂一份正式的契約,建議這時依然要詳細閱讀內容,以免權利受損。 5. 試用期 試用期這個東西到底合不合法?其實按照目前的法規規定,約定試用期並不會違法,但試用期間,勞工的薪資與福利依然要比照正職的員工,只是如果試用期不過,僱主可以在期滿後直接終止勞動契約。因此,如果公司以「還在試用期」為由拒絕給予勞工應有的福利與待遇,就是違法的! 如果板上還有跟我一樣想轉職的朋友,也歡迎在下面留言一起分享自己的心得,希望大家都順利拿到夢幻offer~~
想問 🙏🙏 某房仲的上下班時間彈性,是未領底薪的房仲自由業者,他在前往銷售途中不慎發生了車禍,是否可以向房仲業者請求職災補償嗎?
一直以來都很想考進調查局,但又苦無辦法,所以想問問各位大神能幫我解解惑。
大家好,我是今年初入法律系的大一新生,我想請教一下各位有沒有推薦的民總、刑總以及憲法權力分立篇的題本或是有沒有甚麼管道可以獲取一些練習題,麻煩各位引薦了🙏經過上周的期中考後,我的成績簡直慘不忍睹,想說原因應該出自於平時沒有在進行申論題和實例題的練習,所以想求助於各位,麻煩您們提供我一些資訊了,謝謝您們🙇♀️ ps.從開學到現在我的直屬都沒有來找過我,我也不知道我的直屬是誰,因此向直屬要相關的期中和期末考古題這個管道我是無法採取的🥲再麻煩各位提供資訊了,謝謝大家🙇♀️
小弟準備明年行政管理人員三等,想請問有無推薦相關書籍或可以分享的筆記? 因在職自學,需要提醒推薦相關準備的方式 謝謝
您好,請教車禍刑事告訴何時案子才會到地檢署? 我9/21車禍,10/27提出過失傷害罪,也在交通大隊警察局做刑事筆錄了,也拿到受理案件證明單,但問題已經過了18天, 我去警政署網站查詢,案子狀態目前是在警察局,案件進度顯示說,蒐集其他相關事證中。 我想問的問題: 1.案件多久才會到地檢署? 2.已經做了筆錄是否會有6個月告訴乃論期限問題? 3.我要怎麼知道像這樣狀態是否會不會被吃案疑慮?
對社區內疑似精神疾病該如何利用相關法條處理?
請問:從事保全人員,挪用社區的管理費! 現在以侵站罪起訴!!調解如不成力,會被被判多久,? https://i.imgur.com/d1zyzuV.jpeg
警械使用條例要更新了
學業問題(一) 90年修正前公司法第15條規定:公司不得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惟王澤鑑老師與李欽賢老師均認為非基於公司目的範圍而為之票據行為並非當然無效,僅構成票據抗辯原因,那修法後沒有這個限制是不是就一律有效了? 學業問題(二) 陳揚的票據法參考書裡面說:若採單獨行為發行說,限制行為能力人之票據行為仍得因法代事後承認而生效。 為什麼?限制行為能力人未事先取得同意所為單獨行為不是一律無效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