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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法律2024-03-26

私訊是否可公開

提告人跟被告的女兒私訊內容:借錢不還是貪人錢財會下餓鬼道很苦的,我相信妳也不想這樣吧!被告要將此私訊給證人看要求證人作證,請問被告是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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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2024-03-16

上訴使加重強盜罪成立

我要如何上訴使加重強盜罪成立。 惟查,扣案之開山刀2把(按證人丁 無法辨識該2把開山刀是否為被告於案發當日所用),依本院勘驗之結果,可見開山刀之平均長度約在46至52公分,刀刃長平均30餘公分,且刀口均相當鋒利且沉重,有本院之勘驗筆錄在卷(本院一卷第147至152頁)可佐,衡以開山刀刀鋒銳利且刀刃長,一般人倘遭開山刀抵住脖子時,應不敢輕舉妄動,亦會避免與持刀之人發生衝突或拉扯,以避免自身受到傷害。而依證人丁 所述,被告將開山刀刀刃抵在其脖子左側,又伸出右手企圖奪取證人丁 背在右肩之包包,被告之動作極有可能使證人丁 受傷;然依證人丁 證述,被告將開山刀架在其脖子上於搶奪包包時,其不但不害怕被刀所傷,反而用右手夾住包包、雙手護住包包,並進而與被告發生拉扯,顯與一般人遭刀架住之反應不同;是設若被告持續持開山刀抵住證人丁 脖子,又與證人丁 拉扯及搶奪情形下,顯不可能未有任何傷勢,惟依證人丁 於偵查及本院中之證述均未曾提及其因此受傷,卷內亦無相關診斷證明書佐證,是證人丁 及戊 雖證述被告於案發當日確有持開山刀威脅等情,然是否屬實,已非無疑。縱被告確有持刀抵住證人丁 之胸口,欲取得證人丁 之包包,然依證人丁 上開所述,方得與被告爭執、拉扯,被告是在其等拉扯之情況下始將包包搶走,益徵證人丁 並未處於「至使不能抗拒」之狀態,而與加重強盜罪之構成要件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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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2024-03-16

性愛影像 無罪

A男於搶得A女手機、錢包等物後,隨即於同日下午4時13分許,未經A女同意,基於以他法供人觀覽A女性影像之犯意,持A女之手機,以A女之臉書帳號刊登其於000年0月間與A女性愛過程中,未違反A女意願,所拍攝之性愛影像2段(下稱本案性愛影像)於A女之臉書網頁上,以此方式供人觀覽本案性愛影像 惟查: 1.經本院勘驗本案性愛影像,第二段影片勘驗結果略以:畫面中可看到A女正面全裸坐在被告身上,拍攝過程燈光昏暗及鏡頭搖晃,無法看清楚拍攝過程,鏡頭多拍攝到A女下巴至肩膀、胸部位置,僅短暫拍攝到A女臉部及胸部,於播放器時間00:01:47許起,被告說「關掉了」,A女說「你沒關?關掉?」(A女聲音含糊不清),被告又說「關掉了、關掉了」、「我說關掉了,聽不懂喔」等旨,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本院一卷第143至146頁)可佐。可見被告與證人A女當時之性愛姿勢為女上男下,而依被告拍攝之角度可拍攝到A女之正面身體,該手機顯然放在其與A女之中間,衡情A女不可能沒看見被告手持手機,證人A女應有同意被告拍攝;而依其等之對話內容,被告明確的有向證人A女連說了3次關掉了,若非證人A女亦知悉被告拍攝本案性愛影像,否則被告何須向其表示已關掉手機,從而,證人A女表示其當時不知被告有拍攝影像云云,顯與客觀事證不符。  3.再者,證人A女證述其發現被告拍攝本案性愛影像之後隨即將該檔案刪除,然本案性愛影像經被告於112年10月3日搶奪證人A女手機後,透過登入證人A女之臉書,刊登於證人A女之臉書個人頁面,是證人A女手機中顯然仍留存本案性愛影像,被告方得持證人A女手機,將其手機中之檔案上傳至臉書,是證人A女證述其於翌日即刪除本案性愛影像,或是稱本案性愛影像已傳送給被告,被告始上傳等情,均與事證不符,是證人A女之指述,除與客觀事證不符外,並無其他補強證據,自難僅以證人A女之單一指述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五、綜上所述,告訴人A女於偵查及本院中固指證被告有未經其同意,偷拍其等性愛行為,惟依卷內所顯示之客觀事證,實難認告訴人A女於被告拍攝本案性愛影片時不知情,是告訴人A女之指述與卷內事證無法相互契合,則在欠缺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真實性之情形下,自難逕採為被告論罪科刑之基礎;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此部分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請問 要如何上訴 既然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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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習2024-02-19

仲裁是什麼

目前處於高中生學習法律中,但網路上搜尋仲裁一直看不懂什麼意思?仲裁意義是什麼?未來可能發生的爭議提前訂定什麼意思? 能舉幾個例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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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考2024-01-08

刑訴法問題 請益

想請問在舊法提起再審證據聲請再審,但以欠缺確實性駁回,可否於新法實施後再依新法提出證據申請再審? 另外想問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8第一項的大意是在說什麼,我看了很久還是不太明白? 還請前輩們多多指教 我第一次發文還不太懂規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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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法律2024-01-06

有關於刑法的問題請益

某夜,甲返家開門之際,驚覺房門虚掩,直覺遭仇人入侵,深恐其可能攜帶兇器殺害自己,進門時隨手持取置於牆邊之鋁製球棒以防身。暗室內,甲隱約見一身影背對門口坐於沙發上,遂以先下手為強以保自身安全之殺意朝該人頭部揮去,孰知該人竟毫無動作應聲倒地。開燈察看後,方察知該人A確為攜有槍彈入宅之殺手,惟於甲出棒揮擊前,A卻因心臟病發早已斃命於沙發上。 試分析甲應為其上述行為負何刑責? 這題該用正當防衛中的防衛過當嗎,如果是該如何做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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