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目前高三學測完,以後想考司法官,想知道中段學校當中有沒有推薦的學校,推薦內容包含師資、硬體、軟體資源、同儕、校譽、校園內外環境等。 身為台北人,高大法律值得我跑到高雄就讀嗎?還是輔大法律比較符合比較利益?
現在很火熱的chatGPT,如果使用他來撰寫報告書,直接貼進報告書或是投稿報章媒體雜誌並發表,那著作權是屬於誰呢?
關於本條的內容 1 撤回要約之通知,其到達在要約到達之後,而按其傳達方法,通常在相當時期內應先時或同時到達,其情形為相對人可得而知者,相對人應向要約人即發遲到之通知。 2 相對人怠於為前項通知者,其要約撤回之通知,視為未遲到。 意思是 要約人的撤回通知因非可歸責於要約人因素而遲到,而被做出承諾相對人得知後,相對人要告知要約人「撤回遲到了」的意思嗎? 即告知要約人→撤回要約不生效,契約成立 怠於告知或不告知→撤回視為未遲到,契約不成立 不知道我有沒有理解錯誤,在這裡想了有點久😅
女方由於發現男方有道德問題、因為已經懷孕八個月無法施行人工流產。 在不願與男方登記結婚的情形之下所生的小孩、撫養權歸屬問題? 以及能否請求給付小孩扶養費用?
如果被家長強迫分手的話,請問可以提告父母嗎?
我的老師是講說包攝錯誤和禁止錯誤不同,只有重要的包攝錯誤才會適用禁止錯誤的法理來處理(重要的包攝錯誤是指行為人值得被原諒的情況),但是我看台大開放式課程的王皇玉教授是把包攝錯誤歸類於禁止錯誤中的直接禁止錯誤裡,兩個哪一個才是對的??麻煩各位法律高手的幫忙,非常感謝~
我住家是公寓五樓,六樓有搭鐵皮屋,隔壁鄰居的六樓鐵皮屋屋頂破裂,雨水會滲入至我家5樓房間導致滴水。隔壁五樓公寓沒有住人,去區公所辦調解會也不出席,請問各位大大我該如何處理呢?
在軍事機關或部隊等區域施工,管理單位實施檢查人員不在時自行打開抽屜或辦公處所實施檢查,是否涉及刑法315條或可以以民法195條提出告訴呢,再麻煩各位朋友提出意見!
收到上個月受到檢舉的罰單, 違規寫:機車,不在規定車道 地點在萬壽路二段472號前 路況熟悉狀況,我是跟著谷歌機車規劃路線,且一路上都有其他機車其一樣的道路。他照片就只有拍機車雙腳離地在雙白線上,我可以申訴嗎?錢難賺還被檢舉…很傷心。
請問是不是律師寫訴狀跟檢察官民事求償才會下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