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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考bettykuo
法官、書記官值班時薪70元 司法院研議調整

法官是公務員級別中的「鑽石級飯碗」,不只為終生職,月薪最高還將近19萬元,惟所付出的時間成本也非常人所能想像,一名認真的法官,可能連休假都在寫判決,辛勞程度可想而知,值班費時薪卻只有70元,多年未調,司法院為體恤法官與書記官工作,研議調漲值班費,目前正在徵詢內部意見中。 全國共有2千多名法官,一年卻要處理高達3百萬件的案子,雖然大多是「雜件」,也就是如:定應執行刑、假釋付保護管束等較簡易的案件,但進入審理程序的案件也不少。一名認真的法官得要花時間調查證據、找尋國內外判決、分析立法理由、撰寫判決,才能給予當事人最公平的審判。 換言之,法官除了開庭,還要蒐集資料、寫出合情合理的判決理由,不可能一蹴可幾,有的還要輪值突發的強制處分庭,因此,在正常上班時間以外,法官必須值班應對。 2018年以前,法官與書記官的值班費時薪只有60元,2018年調漲為70元,時至今日,案件量比以前更多更複雜,所要投入的時間更多,案源負荷不減反增,故司法院考慮與時俱進提高值班費,以符合法官的付出,日前啟動內部作業。 目前共有80元、90元、100元3種方案,經過討論,以時薪調漲為100元獲得最多人支持,而一年預算約增加千萬元,也還在能夠負擔的幅度區間。 不過,因法官與檢察官同為司法官,若只調漲法官的值班費,對檢察官有失公平,故司法院基於尊重,仍得徵詢檢察行政的主管機關、即法務部的意見,才能拍板定案。(16:32更新,加班改為值班) 一小時70元,保全一小時都比較高吧... 不知道大家對此的看法為何?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823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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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lol22013
外系想選法律相關課程的一些問題

我主修是資管系,過年期間被推坑看了一些法律相關的劇,現在整個熱血沸騰,雖然已上網爬文,知道劇情與現實相差甚遠 但還是對法律這門學問產生了一定程度的興趣,加上之後已規劃考公職(需要一些法律思維),所以想趁畢業前多接觸各領域,萌生了修修看法律系課程試水溫的想法 但無奈產生這個想法的時候選課已結束,而且這學期已經是下學期,許多課程都是整學年的,不會中途開缺... 因此想說想先從刑法、民法這些大科目著手。想問問看這邊的法律系同學,如果對完全沒接觸過的人來說,這些課程的難易程度、連貫性會高到從沒修過(一)就聽不懂(二)的程度嗎? 另外也看到一些像是社會秩序維護法、智慧財產概論等等的科目只有一學期。會比較推薦先接觸這些科目嗎? 感謝大家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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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考lawliet
我好奇問一下

所謂的期限 之間遇到六日該如何算? 遇到國定假日是否順延? (非期間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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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1200daily
實名制立功?揪人妻2月激戰小王8次 法官不認簡訊仍判賠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068769&utm_campaign=viewallnews&utm_medium=viewall&utm_source=setn.com 台中一名李姓女子與楊姓男子發生婚外情,2個月開房間8次,被丈夫抓包後,對楊男求償100萬,楊男則辯稱開房間次數是藉由「實名制簡訊」確認,認為實名制簡訊不可做為證據,最終法官仍判楊男須賠50萬元。 依據判決書內容,從楊男的自白書可看出,李女與楊男先後於110年6月5日、18日、30日、7月4日、6日、17日、18日、22日,在一家摩鐵開房間,短短2個月就發生了8次性行為。對此李女丈夫認為楊男侵害其配偶權,對楊男求償100萬。 而楊男則辯稱,發生性行為時並不知李女已婚,且自白書是在李女丈夫恫嚇下書寫的,記載的時間有錯誤。楊男稱自白書所載日期是李女丈夫以「實名制簡訊」為依據推定的時間,而實名制簡訊是國家基於防疫目的所生之管制措施,僅能於目的範圍內使用,所以認為實名制簡訊不可做為發生婚外情的證據。 法官認為李女丈夫並非以實名制簡訊做為證據,是以自白書為證據,而自白書是楊男自行確認後書寫,與實名制簡訊內容無關,因此這部分辯解不可採信。法官基於李女與丈夫結婚5年餘並育有年幼子女,前述侵害之情節,及楊男未向李女丈夫道歉等情事,認為李女丈夫請求精神慰撫金100萬尚屬過高,應減為50萬元,故最終判決楊男須賠償李女丈夫50萬。 這…仙人跳吧 笑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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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h86070167
執行要點是什麼

請問所謂的執行要點和法律是甚麼關係 對一般民眾有拘束力嗎 ex 土地法34-1條和土地法34-1條執行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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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考stephe9502005
聽函授不專心

聽函授總是不專心,無法在影片老師教學中,不知道能不能請教各位有沒有遇到相同狀況,是怎麼克服的!兼職考試真的很疲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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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nnn092az
民法18歲與憲法20歲 恐陷年齡適法空窗期

立法院修憲委員會最終僅初審通過賦予18歲選舉權、被選舉權的《憲法》修正草案,但在朝野議事攻防下,提案面臨胎死腹中危機。民進黨團幹事長劉世芳示警,公民權下修若未能趕在年底通過,明年元旦《民法》成年年齡改18歲上路後,介於18至20歲的人恐面臨法律適用空窗,屆時將引爆聲請釋憲的爭議。 法務部昨預告,《民法》成年年齡將於明年元月降為18歲。然而,現行《憲法》年滿20歲者,依法有「選舉」之權;年滿23歲者,有「被選舉」之權。這與《民法》、《刑法》設定的18歲適用年齡標準存在落差。 劉世芳指出,當初《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之所以設定日出條款,除了是讓相關法律及行政措施有時間配套修改,當時朝野就是看準《憲法》18歲公民權能在2022年底過關,因而讓《民法》修正案選在2023年日出。 因此,劉世芳指出,一旦18歲公民權的修憲案未能過關,屆時就會產生幾個問題。第一,《民法》成年年齡18歲在明年1月1日實施後,與《憲法》之間,就產生「18至20歲」這段年齡的法律適用空窗。 劉世芳進一步說,《憲法》上的公民權為20歲,與《民法》成年年齡18歲的不同;但介於18至20歲的人,雖然已成年,卻沒有憲法上的選舉、被選舉權,「消極權利明顯是受損」,屆時就可能出現聲請憲法法庭釋憲的狀況。 不僅如此,劉世芳表示,明年1月後,假設18至20歲的年輕人若犯了詐欺罪,當被害人引用《民法》要求賠償時,由於這位年輕被告在新修訂的《民法》已成年,這時,是否可能提出「我本來是未成年」的主張?尤其,當一、二審被判有罪,在「未滿20歲沒有公民權」的情況下,是否能聲請進入到憲法法庭辯論,預料也將面臨爭議。 值得注意的是,《憲法》公民權為20歲,《民法》成年為18歲,屆時是否可能有18至20歲之間者,拿《憲法》的公民權年齡,對《民法》的成年年齡提出彼此扞格的疑問?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表示,公民權是指「選舉權」與「被選舉權」,這與年滿18歲可以買手機、租房子而不必由家長背書,是兩個完全不同的體系,不會有衝突。 但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提醒,對民眾而言既然18歲已是有行為能力,若《憲法》體系仍繼續將投票年齡訂為20歲,就會產生標準不一致的疑慮,這對多數人而言都是很奇怪的事。 好奇板上大家對明年開始成年變18歲有什麼看法呢?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20206000389-260118?chd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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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sky0912zz
法律問題:公投到底對誰有約束力?

近年投了不少公投 我記得福島食品案好像當時投過了 但最近聽說要開放進口 好奇那這樣公投不就是投辛酸的嗎? 公投結果在法律上到底對誰有約束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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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ouyuanli
問問大家讀書時的作法、技巧供大家參考看看

想問問大家怎麼獲得都市動力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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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1200daily
他打麻將慘輸1260萬!提告法官竟判免還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20204/F7GP25M2OFAOBKYJ7DIZYSQKMM/ 台北市一名張姓男子超愛打麻將,而且賭很大,他在翁姓男子開設的賭場征戰多年,陸續簽下5張本票共計1260萬元,翁男憑本票請法院強制執行後,張男提告主張「賭債非債」因此本票債權不存在,台北地院判張男勝訴免付錢。審理時,該賭場多名牌友證稱張男確實是麻將輸錢而簽本票,令人驚訝的是,一名牌友當庭自責:「我輸7000多萬,很氣自己輸這麼多錢。」另一人更慘,他告訴法官:「我在這賭場玩30年,輸了2億元。」 張男告訴法官,他數十年前就開始與翁男賭博,若積欠賭債,翁男就要他簽本票擔保,但依《民法》規定,賭博行為違法,因賭博所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無效,另外,曾有最高法院判決指出「賭債非債」,因此就算翁男持有本票,本票的債權也不存在。 此案2021年審理時,翁男過世,他的繼承人承受訴訟,主張翁男只是提供場所供友人打牌娛樂,自己也會下場交際打牌,並非擔任莊家或與張男對賭,張男簽的本票是因為他打牌輸錢給其他人,向翁男借錢代墊,並非因為賭博輸錢給翁男而簽本票,也沒有被逼迫,這1260萬元不是賭債,是借款,張男應該還錢。 為了釐清張男簽給翁男的本票是賭債還是借貸,法官傳喚多名牌友作證,有人證稱翁男開設的賭場有很多桌,有玩大老二、十三張、天九,都玩很大,「我是消磨時間,只有玩麻將,輸錢時如果沒有現金給他,就要開支票或本票」、「翁男要錢很兇悍,請黑道,這些年來我輸了7000多萬元,在那邊打牌有自殺的,我知道一個,但我聽說有三個,我痛恨自己輸那麼多錢」。 另名牌友證稱:「翁男叫我們去賭,叫得很密集,如果今天我有事情不想去玩,他會一直問是什麼事情,一定要講清楚,不然電話就一直催一直催,催到我們去玩。」、「一個禮拜我都去3、4天,之前是每個人帶張空白支票去玩,賭完當場開票,後來因為我輸太多,支票退票,沒有支票就開本票。」、「我在那邊玩了30幾年,輸了將近2億元,張男也玩了30幾年,跟我們一起玩的有的自殺,有的跑路。」 法官依據相關事證,認定張男因為賭博輸錢而簽本票給翁男,依據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421號判決要旨,賭博是法令禁止的行為,因賭博所產生的債務關係,翁男沒有請求權可言,因此一審判決張男簽的1260萬元本票,債權不存在,翁男的繼承人不得依本票向張男討債。可上訴。 真有錢... 有2億可以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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