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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sky0912zz
法律問題:公投到底對誰有約束力?

近年投了不少公投 我記得福島食品案好像當時投過了 但最近聽說要開放進口 好奇那這樣公投不就是投辛酸的嗎? 公投結果在法律上到底對誰有約束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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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ouyuanli
問問大家讀書時的作法、技巧供大家參考看看

想問問大家怎麼獲得都市動力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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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1200daily
他打麻將慘輸1260萬!提告法官竟判免還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20204/F7GP25M2OFAOBKYJ7DIZYSQKMM/ 台北市一名張姓男子超愛打麻將,而且賭很大,他在翁姓男子開設的賭場征戰多年,陸續簽下5張本票共計1260萬元,翁男憑本票請法院強制執行後,張男提告主張「賭債非債」因此本票債權不存在,台北地院判張男勝訴免付錢。審理時,該賭場多名牌友證稱張男確實是麻將輸錢而簽本票,令人驚訝的是,一名牌友當庭自責:「我輸7000多萬,很氣自己輸這麼多錢。」另一人更慘,他告訴法官:「我在這賭場玩30年,輸了2億元。」 張男告訴法官,他數十年前就開始與翁男賭博,若積欠賭債,翁男就要他簽本票擔保,但依《民法》規定,賭博行為違法,因賭博所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無效,另外,曾有最高法院判決指出「賭債非債」,因此就算翁男持有本票,本票的債權也不存在。 此案2021年審理時,翁男過世,他的繼承人承受訴訟,主張翁男只是提供場所供友人打牌娛樂,自己也會下場交際打牌,並非擔任莊家或與張男對賭,張男簽的本票是因為他打牌輸錢給其他人,向翁男借錢代墊,並非因為賭博輸錢給翁男而簽本票,也沒有被逼迫,這1260萬元不是賭債,是借款,張男應該還錢。 為了釐清張男簽給翁男的本票是賭債還是借貸,法官傳喚多名牌友作證,有人證稱翁男開設的賭場有很多桌,有玩大老二、十三張、天九,都玩很大,「我是消磨時間,只有玩麻將,輸錢時如果沒有現金給他,就要開支票或本票」、「翁男要錢很兇悍,請黑道,這些年來我輸了7000多萬元,在那邊打牌有自殺的,我知道一個,但我聽說有三個,我痛恨自己輸那麼多錢」。 另名牌友證稱:「翁男叫我們去賭,叫得很密集,如果今天我有事情不想去玩,他會一直問是什麼事情,一定要講清楚,不然電話就一直催一直催,催到我們去玩。」、「一個禮拜我都去3、4天,之前是每個人帶張空白支票去玩,賭完當場開票,後來因為我輸太多,支票退票,沒有支票就開本票。」、「我在那邊玩了30幾年,輸了將近2億元,張男也玩了30幾年,跟我們一起玩的有的自殺,有的跑路。」 法官依據相關事證,認定張男因為賭博輸錢而簽本票給翁男,依據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421號判決要旨,賭博是法令禁止的行為,因賭博所產生的債務關係,翁男沒有請求權可言,因此一審判決張男簽的1260萬元本票,債權不存在,翁男的繼承人不得依本票向張男討債。可上訴。 真有錢... 有2億可以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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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356denny
大法官現在是憲法意義上的法官嗎??

以前大法官不被承認是憲法意義的法官 因為他不執行真正的審判任務 不過現在釋憲制度廢止 變成大法庭制度 把訴訟攻防引進 所以一定程度上 大法官已在執行審判任務 所以 酸民是不是該承認大法官是憲法意義的法官了? 有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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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情01111111111111
背後捅一刀卻不能構成誹謗罪

https://i.imgur.com/yb3Gnpl.jpeg https://i.imgur.com/cZki0au.jpeg 先說 這是微關法律的心情文,因為實在不知道要去哪裡訴說,只能來這裡取暖😢 前言,我現在22歲,我男友35歲,我們目前交往半年,相處可說是融洽,但總是有一個坎卡在我心裡。 我男友大約在與我交往一兩個月時,還主動去找他前女友,雖然現在沒有了,但我覺得很疙瘩,據男友口中陳述他只是單純想敘舊,關心她。 我男友與她前女友交往已是2012年之事,但畢竟我男友只有交往過三任我是第三任,他前女友是他交往最久的一任約莫兩年。 我並非想使用我的精神疾患來合理化我的行為,但我確實有重度憂鬱症併發幻聽,躁鬱症,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最主要是沒有藥可以醫治的人格,我有邊緣型人格障礙。 邊緣型人格障礙,最大的表徵就是,極度沒有安全感,而且非常極度害怕被拋棄,也會一直想像他人拋棄自己,目前每個禮拜都有跟心理師心理治療。 順帶一題,我男友當時跟他前女友交往時極度高調,總是在臉書發放閃文,“第三個月囉,我們要一起加油”等等之類之文章話語,且與她同居在我男友家,甚至介紹她給我男友家人認識,而如今過了快10年他遇見我,他什麼都沒有表態,只說想低調,所以不公開,但他不否認,對外如有人問起還是表達他有我這個女朋友,至於為什麼不介紹他家人使我認識,據他的說法是,當時他帶前女友回家,被他爸媽討厭,同樣的事他不想重蹈覆轍,這也使我心裡感到很不是平衡跟滋味。 有一日我與男友交談之中,談到是否能跟他前女友說有我的存在,他當下一直不想這麼做,但我很沒有安全感,所以他做了告訴他前女友,有我這件事,這是2021/10/2之事,會記憶猶新是因為那天我男友也跟我分手了(我們是後來復合一直在一起的)他告訴了他前女友說有我之事後,他前女友惱怒覺得我想讓她成為小三的位置,但我的本意沒有這樣,她卻跟我男友生氣的說,如果我有什麼問題直接加他line找她,我也被激怒,所以加他line,最後卻被她在背後捅一刀。 法律疑慮是讓我最覺得氣憤之重點,她把我跟她line對話PO到臉書上,並且標注我男友,看到的截圖是沒有標我男友的,因為我已經請我男友在臉書撤銷了,然1.沒有截到我line的名字,2.有我的頭貼,3.她這麼公開我們的對話紀錄還諷刺我,我遭到她朋友們的公審,4.他最後一句“妳沒有安全感,憑甚麼找我討”種種使我判斷可以構成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然我去詢問一位東吳法律系畢業的哥哥(他現已是律師),是否構成,他一直要我思考誹謗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並且認為這不構成,因為很難定義“沒安全感”這些字眼是否是貶義詞彙,並且告訴我只有截到我的頭貼並非直接認定是誰(沒有截到名字),所以實在難以構成,我再詢問我哥哥,要如何在法律上教訓她,哥哥只告訴我能用310條而已,別無他法,且若真提告,如是不起訴處分,會使她更得意甚至PO在臉書上,對我不利更會影響我的心情。 我一直覺得非常氣憤,為什麼,這樣的人我卻不能使用法律制裁她,眼錚錚的看著她與她朋友種種的言語諷刺看了實在不快,且所有看過我男友前女友照片的人都說她比我漂亮等等,我自卑感非常之重,所以我一直放不下,並且覺得她的行為真是過分至極,但我卻沒有任何方法能警告她,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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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vvlaw24
為韓國檢察官的桌上名牌是漢字?

大家新年快樂 如題 最近幾天在追韓劇漢摩拉比小姐 發現一件有趣的事 就是韓國檢察官辦公室桌上的牌子 都是中文漢字呢... 好奇為什麼會這樣 怎麼不是用韓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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梗圖aszx11088
學會了嗎?

https://i.imgur.com/0YrfgEV.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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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hugochan1109
Line收回訊息屬於意思表示的撤回嗎?

如題 剛開始唸意思表示而已 想請問這邊的法律人是否有人可以為我解惑呢? 因為收回不會是撤銷 撤銷只發生在意思表示生效之後 而且如果要撤銷的話必須先有一個撤銷權 但如果是撤回這個選項也很奇怪 因為撤回不是只能發生在意思表示生效前嗎? 傳了訊息不就代表意思表示已然生效(與對方有沒有已讀無關) 又收回話就是發生在意思表示生效之後?? 越來越奇怪了 我好亂啊~ 所以收回訊息不屬於撤回也不屬於撤銷 這樣的推論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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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tomtien1996
大家的法典都怎麼畫記?

大家安安,這邊想詢問大家的法典都怎麼畫記? 我自己是僅是紅筆圈關鍵字,然後特別常用的法條黏小書籤,但是體系架構都會寫在另一個筆記本。 歡迎交流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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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1200daily
苗院爭議法官嗆送少年去「捅屁眼」 法評會建議免除職務

https://i.imgur.com/HzpE44C.jpg 苗栗地院少家庭法官周靜妮,因開庭時命少年自打耳光約23下、整年曠職314小時等,苗院去年兩度向法官評鑑委員會具狀請求個案評鑑。法評會決議,將她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建議免除法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法評會調查,2019年間,周女審理少年保護案時,當庭命少年自己掌嘴5下,說「不夠大,再大,用力點,把他打紅」、「再來右邊、左邊、左邊」、「你跪下來跟爸爸道歉」、「你再磕3個頭」。 她還對少年說,「爸爸媽媽如果說要帶你去訪貧,或去禮佛的時候,你要跟著去,你知道嗎?你沒跟去的話,我就跟法官說,把你收容起來,讓你去少觀所跟人家捅屁眼。」 周女遭評鑑後,還透過少年調查官要求少年寫信,澄清她的「審判過程與結果沒有任何不恰當之處」,讓她給媒體採訪、拍攝。 周女也曾要求書記官、法助調閱、影印自己所有自律案件的全部卷宗,其「公器私用」情事遭揭發後,又要求書記官與法助寫自白書供自己答辯。 2019年她手上的十餘件案子,有逾期裁定收容、以不當方法迫使當事人和解、適用法條錯誤、未經合法通知亦未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機會、訴外裁判、片面與一方當事人接觸及造假判決等各種問題;2020年7月至2021年3月8日止,周女開庭303件,無故取消達49件;統計2020年1月21日至2021年3月15日止,曠職日達68次,總時數353小時,單就2020年曠職時數高達314小時。 法評會認為,周女命少年掌摑、下跪、以言語恫嚇、性羞辱少年、以權勢逼迫少年為自己撰寫陳述書、對媒體揭露少年隱私、以權勢逼迫書記官、法官助理為自己調印自律案件卷證資料、以差假批核脅迫法官助理撰寫自白書、在承辦的各案件中有諸多如判決當然違背法令、逾期裁定收容、造假判決等重大違反法定程序或強行規定的違誤、為處理私務或無故恣意取消庭期,還在2020年單一年度曠職高達314小時而達一次記二大過並免職的標準等情事,屬嚴重違背法官倫理規範、各項法律規定和法定程序作為,不再適任法官。 法評會指,周女坐領公帑高薪卻心存以私害公的態度任職,不僅不適任法官,也不應擔任公務員其他任何職務,因此建議免除法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https://www.nownews.com/news/5702532 我整個傻眼 比較好奇為何這種人當初能夠當上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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