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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1200daily
激戰15歲少女「害懷孕」!法官489字勸他:勿因性慾硬擠牢獄

從事物流業的詹姓男子2020年間與15歲小女友交往期間,三度與對方發生關係,因而讓小女友懷孕。對此,基隆地院審理後依法將詹男判刑10月,緩刑3年,並於判決書寫下489字勸告文,內容提到「因一時性慾衝動並硬擠進獄牢世界,苦了自己,為難了別人,最後搞的遍體鱗傷的還是自己,自己何必害人害自己呢?」「色字頭上一把刀」等語。 判決指出,詹男2019年4月間與國中畢業不久的小女友開始交往,並於隔年5月、6月間,與對方於住家、宜蘭羅東民宿內發生關係。直到小女友懷孕,其母得知報警提告,全案曝光。 審理期間,詹男坦承犯行,並表示案發時女友15歲、國三畢業不久,因女友母親表示不要再跟女友聯絡,所以至今他都沒聯繫對方;另外,他也希望能跟對方談和解,以分期付款方式,給付8萬元賠償金,「我很後悔,我不會再犯」。 法官勘驗相關事證,確認詹男犯行,考量其與女友媽媽達成和解,且女友表示不願提告,因此審酌後,依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將詹男判刑10月,緩刑3年,期間交付保護管束,並且支付賠償金額。 另外,法官也在判決書中以489字勸告詹男,「凡事不要只考慮自己,亦要為對方考慮,且自己真心誠意善待他人,自己不履邪徑,不欺暗室,勿見她色美,起心私之,作為無益,懷挾外心,口是心非,否則,因一時性慾衝動並硬擠進獄牢世界,苦了自己,為難了別人,最後搞的遍體鱗傷的還是自己,自己何必害人害自己呢?」 法官接著說道「因此,自己想通了一些事,才發現自己所在乎的事是那麼可笑,自己不要結交損友,宜親近有德,遠避凶人,惡念不存,行善福報,善惡兩途,禍福攸分,一切唯心自召,夫心起於善,善雖未為,禍已不存,或心起於惡,惡雖未為,福已不存,因此,正邪善惡完全繫在自己這念心之當下抉擇,好的頭腦智慧用在不好的地方,是很可惜、遺憾,職是,自己宜改色慾惡念心,不要一再想色慾慣性宿習抉擇硬擠入牢獄的世界,苦了自己,為難了別人,自己何必如此害自己呢?」 法官也提到,「因此,自己莫輕色慾小惡,以為無殃,水滴雖微,漸盈大器,色癮惡習,歷久不亡,小過不改,積足滅身,且防色癮慾如防逆水之舟,才歇手便向下流,是色字頭上一把刀,自己當下一念貪色癮慾之塞智為昏、變恩為仇、染潔為污,壞了自己的身心健康,更不要在生命盡頭往回看時,來不及救自己,才後悔,為時則晚,因此,自己善思反省,早日改過從善,就從現在當下一念心正善抉擇不違法犯紀之力行,自己不害人害己,應學一技之長,心甘情願改過,履行誠實信用,保護自己亦係保護大家,則日日平安喜樂,永不嫌晚。」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20123/2175871.htm 翻譯:男森要好好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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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tomtien1996
流浪犬收容所的發現人有懸賞請求權嗎?

100律 甲見乙登報協尋愛犬廣告:「尋獲本人遺失愛犬(如照片)者,給予新臺幣 2 萬元酬謝。」因正值假期,甲乃四處尋找,終在某流浪犬收容所找到該犬。甲對乙是否有報酬請求權? (A)甲完成廣告所定行為時,已取得報酬請求權 (B)甲無報酬請求權 (C)甲雖已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仍須得乙之同意,方取得報酬請求權 (D)甲已完成廣告所定行為,尚須對乙為承諾之表示,方取得報酬請求權 【答案】A 【疑問】我選B,原因是:我認為有懸賞請求權的人應該是該流浪犬收容所的發現人,而不是甲。按民法§164𝐈𝐈,該發現人應該才有優先請求權,甲並非第一位尋獲者,所以應無請求權。想請問為什麼答案是A? 感謝大家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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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考110988ghu
有聽過不當司法官直接當律師的嗎?

最近跟學長姐聊天 聽到一個蠻讓我意外的消息 學長說他們那屆有一個人司法官、律師考試都通過 但最後選擇當律師不當司法官 不知道各位身邊有沒有上司法官 但直接選當律師的朋友? 突然好好奇為什麼會做出這個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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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zeroember00
跟騷法未分項款

請幫忙更新,謝謝 https://i.imgur.com/WZ0KGAX.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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梗圖roger666
國考生94沒人權😭😭

https://i.imgur.com/eAU3zhw.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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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jiminswife009
憲法法庭第一場言詞辯論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TjRcoge3aqY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跟到憲法法庭的直播 這場看下來發現原住民委員會方的律師表現很好噎 以下是我的一些想法: 原住民認同的外在表現不應該只有姓名,在原漢家庭裡從父姓或母姓也應該不會只有身份認同這個單一的考量,系爭規定硬把兩者關聯起來,標準是明確了,但我覺得還是很難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 我個人認為啦,概念上應該是「身份=個人認同」一組,「補助優惠=血統」一組,今天會出現問題就是因為系爭規定硬要把身份認同和補助優惠綁在一起,「你是原住民,所以你可以享受優待;你可以享受優待,所以你是原住民」。最好是可以這樣分啦,長久以來也一直有污名化的問題,這是最應該檢討改進的地方,希望大法官作出回應。 另外,原漢混血本身就是一種身份認同,系爭規定以及這場言詞辯論幾乎都僵持在原漢二選一的框架裡。我不禁思考,法律上真有必要把原漢分到一清二楚、互不相容的地步,才有辦法保障原住民族嗎? 系爭規定的立法目的也挺有趣,原民會說的三個裡面只有第三個我勉強可以get到,另外兩個我覺得在系爭規定下都是限縮而非貫徹。我猜當初訂這條就是單純的不想因為原漢通婚使法律上原住民的數量爆增而已。 性別平等方面,從母姓約三分之二是在促進實質平等的論述,我覺得很怪。因為理想中的平等應該是從父姓從母姓各半,現況的三分之二恰恰證明原住民身份的種種優惠與系爭規定結合已形成從母姓較為有利的差別待遇。 不知道各位怎麼看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201170114.aspx 也附上新聞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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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ss009mary
中國法律 vs 台灣法律用詞

最近在唸中國的法律 發現一個台灣法規都要寫都很文謅謅欸 中國法律相較之下顯得白話到有點好笑 以下直接舉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 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沒錯,直接用「的」 : XXX的 OOO的 相比之下: 中華民國刑法 第 74 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 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我們大部分都會用「之」而不是「的」 還有「得」 、「不得」 「應」等等 我知道香港相關法律 會用「不得」 但一樣也不會用「之」取代「的」 好奇為什麼會這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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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考corrine
司律爭點班、解題班選擇問題請益

大家好🙇🏻‍♀️ 原本因家中經濟狀況沒有到很好,所以想先自讀司法官考試的科目,讀了2個月後覺得自己關於刑法、民訴抓爭點的能力真的不夠好,實際寫題目也卡卡的,因此還是決定報補習班,昨天就上網爬了一下開課資訊。 有查到許多知名補習班都有開設針對不同科目爭點的背景緣由、學說實務進行深入解析的爭點班,但也有那種教你如何提升寫作輸出能力的解題班,選擇超多,但礙於經濟因素考量,不太可能都報。 我自己其實對寫申論滿沒信心的,因此目前比較傾向報解題班,但爭點班的內容我自己感覺誒很需要...補充我抓爭點的不足。想請問大家,這種狀況夏要怎麼選擇呢?還是說其實有方法能夠同時精進這兩種能力? 真的好難選啊 希望版上的大大能給小女子一些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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梗圖frankchen887
Do the right thing ~~

https://i.imgur.com/eaHwRRZ.jpg 最近深有所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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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lawhero
#詢問 王澤鑑民法總則

小弟目前大一,使用的書是陳聰富民法總則,面對即將來臨的寒假, 爬文看到許多前輩都說王澤鑑民總必讀, 特此詢問一下各位前輩都是在大一就讀完王澤鑑民總還是準備國考時再讀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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