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梗圖roger666
國考生94沒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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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jiminswife009
憲法法庭第一場言詞辯論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TjRcoge3aqY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跟到憲法法庭的直播 這場看下來發現原住民委員會方的律師表現很好噎 以下是我的一些想法: 原住民認同的外在表現不應該只有姓名,在原漢家庭裡從父姓或母姓也應該不會只有身份認同這個單一的考量,系爭規定硬把兩者關聯起來,標準是明確了,但我覺得還是很難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 我個人認為啦,概念上應該是「身份=個人認同」一組,「補助優惠=血統」一組,今天會出現問題就是因為系爭規定硬要把身份認同和補助優惠綁在一起,「你是原住民,所以你可以享受優待;你可以享受優待,所以你是原住民」。最好是可以這樣分啦,長久以來也一直有污名化的問題,這是最應該檢討改進的地方,希望大法官作出回應。 另外,原漢混血本身就是一種身份認同,系爭規定以及這場言詞辯論幾乎都僵持在原漢二選一的框架裡。我不禁思考,法律上真有必要把原漢分到一清二楚、互不相容的地步,才有辦法保障原住民族嗎? 系爭規定的立法目的也挺有趣,原民會說的三個裡面只有第三個我勉強可以get到,另外兩個我覺得在系爭規定下都是限縮而非貫徹。我猜當初訂這條就是單純的不想因為原漢通婚使法律上原住民的數量爆增而已。 性別平等方面,從母姓約三分之二是在促進實質平等的論述,我覺得很怪。因為理想中的平等應該是從父姓從母姓各半,現況的三分之二恰恰證明原住民身份的種種優惠與系爭規定結合已形成從母姓較為有利的差別待遇。 不知道各位怎麼看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201170114.aspx 也附上新聞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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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ss009mary
中國法律 vs 台灣法律用詞

最近在唸中國的法律 發現一個台灣法規都要寫都很文謅謅欸 中國法律相較之下顯得白話到有點好笑 以下直接舉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 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沒錯,直接用「的」 : XXX的 OOO的 相比之下: 中華民國刑法 第 74 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 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我們大部分都會用「之」而不是「的」 還有「得」 、「不得」 「應」等等 我知道香港相關法律 會用「不得」 但一樣也不會用「之」取代「的」 好奇為什麼會這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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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考corrine
司律爭點班、解題班選擇問題請益

大家好🙇🏻‍♀️ 原本因家中經濟狀況沒有到很好,所以想先自讀司法官考試的科目,讀了2個月後覺得自己關於刑法、民訴抓爭點的能力真的不夠好,實際寫題目也卡卡的,因此還是決定報補習班,昨天就上網爬了一下開課資訊。 有查到許多知名補習班都有開設針對不同科目爭點的背景緣由、學說實務進行深入解析的爭點班,但也有那種教你如何提升寫作輸出能力的解題班,選擇超多,但礙於經濟因素考量,不太可能都報。 我自己其實對寫申論滿沒信心的,因此目前比較傾向報解題班,但爭點班的內容我自己感覺誒很需要...補充我抓爭點的不足。想請問大家,這種狀況夏要怎麼選擇呢?還是說其實有方法能夠同時精進這兩種能力? 真的好難選啊 希望版上的大大能給小女子一些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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梗圖frankchen887
Do the right thing ~~

https://i.imgur.com/eaHwRRZ.jpg 最近深有所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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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lawhero
#詢問 王澤鑑民法總則

小弟目前大一,使用的書是陳聰富民法總則,面對即將來臨的寒假, 爬文看到許多前輩都說王澤鑑民總必讀, 特此詢問一下各位前輩都是在大一就讀完王澤鑑民總還是準備國考時再讀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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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1200daily
法官踩被害家屬底線 王秉華隨機殺孝子死刑改無期徒刑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6043910 林姓騎士在新店路邊等姊姊,無端被和妻子吵架、想洩憤的男子王秉華以料理刀從身後刺死,一審認為他極惡劣而判死刑。王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律師團提醒合議庭要審視他的生命歷程,且王「未達最嚴重犯行」又有憂鬱症,不應判死;林的姊姊質疑審判程序是減刑SOP,無法接受繳稅養這些作奸犯科的人。高院今改判無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死者胞姊在言詞辯論庭上激動地說,家人都是善良的人,要求「王的律師」和「法官」不要踩他們的底線、為了王該不該判死在這邊「砍價」。她說,大家都盡力想把日子過好,但今天是誰不給誰機會?她告訴王「給你機會投胎」。 2020年3月13日晚間,王秉華與妻子(去年3月離婚)在新北市新店區IKEA購物後,想邀妻子去娘家附近吃晚餐,王的妻子不願意,夫妻兩人坐在車內口角爭執。王與妻子爭執不下,突然拿起放在車內的料理刀走下車,刺向路旁坐在機車上停等姊姊下班的林姓男子,且「捅好捅滿」一刀畢命。 一審時,王聲稱和妻子吵架後「腦袋一片空白」,因前方有身穿螢光色雨衣的機車騎士,就衝下車持刀刺他,但沒有殺人犯意。王認為自己是自首,因為殺人後第1通電話是打給林姓友人,友人叫他報警,第2通電話打給母親,母親也要他報警,於是撥打110等警察趕來,再向警察表示自己精神有問題。 因一審處死刑,王上訴。高院去年12月15日審理時,王的辯護律師林俊宏則認為一般人吵架不會殺人,而王犯案可證明有間歇性暴怒障礙症,比起其他案件,王不是犯「最嚴重之罪」不應處死。律師陳曉婷則要大家了解王秉華的「生命歷程」,指王家庭不健全,王因沒受幫助而濫用酒精、大麻;她說,王讀書時「當過小老師」,不全然是壞學生。 林父生了3個女兒後又再拚出男丁傳香火,他說兒子很孝順,除當兵外都在他身邊學木工,發生悲劇後家裡的工具都不知道要如何處理,「家庭都破碎了」。林父還說,阿公疼孫,兒子被殺後,健朗的老父親6個月後抑鬱而終,他1年內失去兩個至親,希望司法還他公道。 林母哭著求法官將「殺人魔」判死,希望法官是大家的最後一道防線,讓大家有安全的居住環境。而林的姊姊陳述意見時劈頭就問王「你知道我弟弟叫什麼名字嗎?」批依照對方律師的標準「我就中了3、4項」,大斥「誰沒有暴怒症?誰沒失眠?產後憂鬱症也算吧!」無法接受繳稅養這些作奸犯科的人。 https://video.udn.com/news/1227754 高院當天傳鑑定證人、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醫師楊立光說明。楊說,王秉華在第一次心理衡鑑時未通過測驗,因為他放大自己精神症狀,直到第二次才好好回答。楊認為王具反社會人格特質,青少年、工作時就衝動,但不是精神障礙,王將自己的症狀講得比較嚴重。 公訴檢察官廖先志也提示王秉華遭羈押後和妻子的對話,王向妻子表示自己是隨機殺人又有精神病證明「這是加分」。更離譜的是,王在看守所內還霸凌其他所友,因為「無聊」而將廚餘硬塞到別人的嘴裡。為了博取同情,王還自導自演稱有收容人要打他。 死刑越來越難判了... 好難想像被害家屬的心情...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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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asdf09223
捍衛自己權益的時刻到了!

各位好 相信這邊大多數人都吃過罰單! 無論是警察攔下的紅單抑或是被用路人舉發的違規事件, 看著一張張照片,你是否曾對這些「違規行為」毫無頭緒或印象呢? 尤其是通常收到罰單時,都已經離違規事件發生好一段時間了 很容易就忘記自己是不是如同被舉發的內容一樣呢? 而且通常覺得不合理,想提出申訴又得跑一大圈流程,浪費不少時間精力,最終結果又不一定盡如人意。 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上目前有一個名為「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檢附QR碼影片佐證」的議題,主要目的是希望舉發交通違規的事件通知單上能檢附QR碼掃描影片,便於大家判斷是否如同舉發內容一樣,而不需要再另外前往舉發單位或監理所查證。 如果各位也有相同的看法或困擾,歡迎點擊連結進行「附議」,讓這個提議能順利被看見 若有其他想法的夥伴,也歡迎在連結中留言討論~ https://join.gov.tw/idea/detail/c75a0dfd-5739-4257-85ed-f18ad50a937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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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pinkypinky
法律人的學習好物分享 - 文具篇

又是我~感謝大家對上篇文章的喜愛,這次繼續來分享我個人覺得很好用的文具給大家參考,還是一樣,如果你也有很推的好物是被我遺漏的,歡迎在留言區補充喔~~ 原子筆:UNI SXN-1000 🌕🌕🌕🌕🌘/🌑🌑🌑🌑🌑 https://i.imgur.com/XDjy8F8.jpg 這隻就是ptt、dcard 許多學長姐狂推的國考神筆,雖然真的貴,使用下來的實際心得是貴有貴的道理,拿這支筆來練申論的確解決了手酸(我是真心推薦要考司律的都去買)、手汗太多寫字筆會滑掉等問題,而且可以替換的筆芯很多! 當然後是要小抱怨一下缺點,筆身是全金屬髮絲紋的,好看是好看,但也讓整支筆的重量比一般筆重上不少,大概連續寫超過一小時後就可以明顯感覺出重量在壓迫書寫速度,有點可惜... 2. 自動鉛筆:UNI M5617GG 🌕🌕🌕🌕🌖/🌑🌑🌑🌑🌑 https://i.imgur.com/01yArN8.jpg 這隻跟前面 SXN-1000 有異曲同工之妙,握的部分都是果凍膠材質,整個很減壓又不會滑掉,個人愛這隻大於 SXN-1000,因為它不是全金屬的,所以重量適中,女生也不會覺得太重手很酸,整個就是神筆中的神筆~~找不出什麼缺點,硬要說的話就是果凍膠容易年橡皮擦屑跟灰塵吧... 3.標重點:達課 LW-1041 彩虹旋轉蠟筆 🌕🌕🌕🌕🌗/🌑🌑🌑🌑🌑 https://i.imgur.com/nT2zKJt.jpg 我個人划重點習慣用粉臘筆取代螢光筆,因為相對來說顏色沒那麼刺眼、不會出現年久褪色的狀況,而且因為不會沒水,所以汰換率比螢光筆低很多,一年換個2隻就很夠用了! 小缺點:如果大面積畫重點會出現臘的屑屑(有點像橡皮擦屑),清理上比較麻煩,還有螺旋部分有時候會遇到不良品,遇到轉出來就收不回去的悲劇(真的殘念T T) 4. 立可帶:SDI 手牌 ECT-105 雙主修兩用修正帶 🌕🌕🌕🌕🌖/🌑🌑🌑🌑🌑 https://i.imgur.com/UvKRQfa.jpg 立可帶這個東西的品質大概是今天介紹的所有文具中體感最明顯的,品質差的力可帶很容易就會有圖塗不均勻、被筆尖戳破或者滾輪不順等問題,遇到一次就很阿雜。這個立可帶是我在親身用了 PLUS、SDI iPUSH、Tombow 等多個文具大廠的立可帶後,覺得最好用且穩定性最高的,備考的兩年多來,從來、沒有、故障過!真的是一次都沒有,傑克這真是太神奇了,如果你也正在為立可帶所苦,拜託就它了,直接敗下去吧! 5. 活頁筆記本:KOKUYO Campus 26 孔 360 度活頁夾(B5) 🌕🌕🌕🌕/🌑🌑🌑🌑🌑 https://i.imgur.com/5dA4NRR.jpg 個人覺得 B5 比 A4 好用、選擇更多,還方便攜帶,這個活頁夾主打360度完全反折,對於有默背習慣的考生來說很友好。紙質厚實,即使原子筆突然大爆水也不會透過紙張(別問我是怎麼知道的,那是一個比悲傷更悲傷的故事),一本可以用很久,你放的紙量超過90頁都沒問題,推推!也是一個沒什麼缺點的產品,硬講一個的話就是活頁夾打開的時候會發出一個奇怪的聲音,在圖書館或自習室打開的時候會有點吵(但一般人也不會一直打開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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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1200daily
針孔偷拍未成年外甥女洗澡 水電工判無罪!法官搬國語辭典解釋

北市從事水電工洪姓人夫,利用家中三代同堂,竟在浴廁裝設針孔攝影機,偷拍數月,經檢視記憶卡後,發現7張記憶卡不僅有小姨子被偷拍,連岳父、女兒等8人裸露畫面全入鏡,洪男遭判處徒刑5月,易科罰金30萬,至於偷拍未成年外甥女部分,法官認外甥女沐浴中,並非滿足性慾而為,難認有構成猥褻行為,故判無罪。 2019年12月4日,洪男妻子抬頭看廁所天花板,驚見攝影器材並打開檢視,赫然發現多段影像有妹妹及她小孩裸露性器官畫面、繼續查看,令人瞠目結舌的畫面竟映入眼簾,沒想到丈夫連岳父及自己小孩、家教等共8人都入鏡,多達7張記憶卡。她立刻將丈夫誇張行徑說出,偷拍犯行才因此曝光,妻子也因此離婚。 洪男則被依妨害秘密罪、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罪起訴,但其妻、岳父等與他和解並撤回告訴,而小姨子則向法官表示,「我沒想請求任何賠償,雖然與姊夫和解了,但也絕對不會原諒他。」 洪男因此被依妨害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5月,易科罰金30萬。 由於未成年外甥女、外甥也遭偷拍,洪男被依涉犯《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起訴,而法院審理期間,他們具狀撤告,但該法屬公訴罪因此無法撤回。 士林地方法院法官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而「猥褻行為」是必須滿足性慾,但參照《國語辭典》,沐浴是用水除身上汙垢,是人類的一種個人衛生活動,不分老少、性別,幾乎每天都會洗澡,以維持身體乾淨,包括上廁所,也都是維持生活的基本行為,因此難以認定沐浴、如廁屬「猥褻行為」,故認洪男偷拍行為,與構成要件不符,故判無罪。 因此,檢察官則認,如果偷拍者的癖好就是專門拍攝兒童或少年沐浴、如廁,而終其目的就是為了滿足自己性慾,那如果根據法官所解釋的,則失去對保護懵懂無知的兒童、少年目的,等收到判決後,將研議是否上訴。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20117/2171144.htm 依據兒少性剝削防治條例第二條及36條 拍攝製造未成年人之「猥褻或性交行為」 本案法官認為洗澡是中性私密行為僅成立刑315-1妨害秘密 而不該當兒少性剝削第36條之構成要件 爭點就在於「猥褻定義及洗澡是否猥褻?」 想問各位看法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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