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請教裝修案場位於總樓層12樓的12樓 目前裝修中,未變更任何格局,前屋主有將主臥室外陽台用鋁窗當作室內使用 漏水位置在主臥室陽台,為12樓住戶專有部分 已經請廠商查出頂樓漏水點為公用區域 1頂樓地板防水層年久失效,下雨會漏 2外牆柱子滲水進來,下雨會漏 有收場刊費,也報價在十萬內可以解決 但管委會各窗口都對我們新住戶和施工廠商冷淡不出面 認為是我們要自己處理 從回報管委會來回洽談到現在也將近一個月 好不容易才約到一位副主委願意協商處理 目前準備好以下相關條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36條管委會修繕執行 10條 共用部分 修繕 用共同基金 11條 十萬以下應該不算重大修繕?一樣要開會決議嗎? 廠商場刊費能向管委會請款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