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租了一間套房,簽約時房東並未到場以下有幾點想問一下是否可以對房東提出告訴! 第一,簽約時房東並未到場,而租屋契約書的只寫半年,代簽的人說房東為了方便管理所有租客契約先寫半年 第二,房東說為了方便管理租客,就把繳租日訂於每月的一號這樣合理嗎?11/23號簽約繳付租金及押金2個月,12/1馬上要付房租這樣合理嗎? 第三,房客有跟房東說明無法繳租原因也有跟房東說何時繳清,然而房東不理會每天一直催租ㄧ直問何時要繳租,甚至私自斷房客的水電,房東卻賴房客電氣使用不當導致套房跳電問題,要求房東復電,房東硬要房客等好幾天才能處理並要求房客要付維修費500,請問這樣可以提告嗎? 第四,房東的行為房客可以要求退租嗎?房客欠一個月房東私自斷房客的水電,請問這樣可以提告嗎?
某市政府建管單位按違章建築拆遷辦法,依法核定A所有座落於某巷83號老舊危樓為違建,並公告拆除期限。 拆除單位之工務局,指派交由大隊長甲於某日前往指揮執行對於A宅之拆除任務,未料,因拆除文件列印略有模糊,致甲誤將83號看成33號之B宅,由於B宅因全家移民,現無人居住,拆除公務迅速完成,33號之B宅遭夷為平地。 試問依法院實務及學說見解,甲之刑責可能為何? 這題該如何架構
題目:甲擔任 A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B 區清潔隊隊員,負責駕駛資源回收車。行 為當日,甲駕駛資源回收車搭載同區清潔隊隊員乙進行資源回收,在收 集完起點的資源回收物之後,甲即駕車搭載乙前往下一個預定的回收地 點。依清潔隊工作安全相關規定,收集資源回收物品時,除車廂以外不 得載人,收集資源回收物完畢後,清潔隊員應進入資源回收車廂內乘坐, 且於車輛行駛期間不得站立於車後踏板上。乙為便宜行事,乃循其與甲 歷來工作之慣行,不進入車內卻攀附站立後車廂後方之車後踏板上,並 且大聲叫甲快點開車,不然會來不及。甲雖從後照鏡看到乙攀附站立於 後車廂後方踏板上,但仍將車輛駛向下一預定地點。途中於狹窄路段會車及轉彎時,乙因車輛晃動與離心力影響,從所站踏板上跌落,頭部嚴 重撞擊地面,雖經送醫,仍因顱內出血不治死亡。試問:依照我國現行 刑法規定,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25 分) (一)、甲駕車甩落乙的行為,不構成刑法276條過失致死罪。 主觀上,甲對於乙立於車輛後方踏板上,有可能被甩下去而死亡的事實有預見可能性,確信其不會發生,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是為有認識過失。客觀上,甲轉彎甩落乙是其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條件關係。有疑問者在於,甲是否具有客觀可歸責性? 管見認為,依清潔隊工作安全相關規定,除車廂外不得載人,雖為行政法相關規定,但根據規範保護目的理論,該規定意在保護清潔人員生命身體相關法益。 甲雖看見乙站立於後方踏板上,卻並未制止,而是選擇發車前往下個地點,屬於製造法不容許之風險。惟乙是出自本身意志立於風險過高之場所,應依被害人與有責任,為本身行為負責。 且依一般社會生活觀念,回收車車速通常不會太快,與乙的死亡不具有常態關聯性,不可歸責於甲。故甲無須為乙死亡負過失責任。 感謝各位大佬🙏
沒什麼 只是想發個廢文給還不知道的同學們一聲福利
得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是什么意思?是說法官判的刑期我可以去繳3萬元以此抵消我的刑期嗎?因不懂還請知道的大大幫解答一下謝謝
男友載我在十字路口上發生車禍,雙方無酒駕也不算違規,附近沒有什麼表示算是小路,唯一只能透過路面字判斷為幹支道,對方路權比較大,但沒有什麼傷勢但機車估得很高,我方機車沒什麼事的哀傷的好重,影響正常工作,想要提告對方也等同於男友也要被叫上法庭,以責任為我方7對方3,想詢問乘客的勝訴率高嗎?怕因為路權較小而敗訴。
請問一下 關於 [不動產持分買賣的問題] 甲、乙持分總占60% 丙持分40% 甲、乙與A訂立買賣契約,並在契約簽訂前告知丙將出賣不動產,丙同意。 簽訂契約當日,甲、乙已簽訂買賣契約,丙則無故不出席,且沒有通知拒絕交易,至甲、乙簽訂了買賣契約。 契約內容違約賠償部份為3個月期至,如無法產生移轉登記、點交完成,將賠償1350萬 這時候依照土地法34條-1行使出賣不動產 並書面通知丙有優先承購權。 如果這個時候丙提出優先承購權購買,甲、乙需承擔與A訂立之契約內容的違約部份嗎? 還是就原契約內容,只是買受人變為丙?
未成年提告需要監護人同意或陪同嗎
我在空中大學修學分,如果想考律師,要如何去準備呢
請問大四時各位法律人備考都在哪讀書? 有人是通勤上學嗎?通勤的話大概都是什麼時候及在哪讀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