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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曾經的受害者對小玉網紅換臉事件的想法

心情2021-10-19@501zz
昨天看到這個新聞後,還是掉下眼淚
我也曾是受害者,過去遇到了不好的人
將交往中偷拍的影片上傳到網路上
在接受了長達3年多的心理治療與家人陪伴後才慢慢回復正常

「那樣的痛不像跌倒挫傷,經歷一段時間後就會自然癒合,相反的,它就像懸在痂上的一根刺,每當想起那段回憶,傷口就會再度被劃開。」

當時做心理諮商的時候,遇到一個跟我有相同經歷的女生,她的這些句話讓我時至今日都印象深刻
想告訴各位的是,一支影片是真的能夠毀掉一個人
最恐怖的是,那種影片現在甚至只要「累積足夠多當事人照片跟影片」就可以被製作出來

我雖然不是公眾人物
完全能夠理解那種感覺,3年多來
無時無刻都在擔心自己的影片會不會被身邊人看過甚至被陌生人轉發
根本沒辦法專心工作、學習,甚至跟朋友間正常的人際交流的感到恐懼
即使只看過一次影片,每一幀卻會死死印在腦中
只能靠安眠藥睡著
情況最糟的時候甚至一度有輕身的打算(錯誤示範,請勿模仿)
到現在都還沒辦法與伴侶進行那方面的行為

我來告訴各位散佈影片的對方得到了什麼刑責
20萬罰金、民事賠償22萬,完全不用被關
對,造成我一生都無法抹滅的傷痛,3年多無法正常工作與學習,受害者只得到22萬的民事賠償
把賠償的部分列出來,不是想為自己抱屈
而是真心希望大家都能夠正視這個問題

附上相關的現行法條:

刑法第315條之1: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刑法第319條:
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罪,須告訴乃論。

刑法第 235 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這邊引用呂秋遠律師貼文:「如果網路性暴力、性霸凌,竟然可以輕輕放下,搭配這個社會許多人對於女性的偏見,例如『就是因為她平常的行為不檢點,才讓人家有機會』之類的論調,台灣距離性別平等的目標,可能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畢竟,今天我們不發聲,明天事情就會在我們身上發生。」

沒有人應該要為「自己不同意或根本沒做過」的行為買單
很幸運的,我遇到現在的男友
現在慢慢走出來了,已經能夠正常的工作生活

希望台灣能夠盡快立定相關法律
也願這個世界上不要再有人跟我有一樣的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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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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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辛苦了
2021-1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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