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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hsuanchun23
家與金錢的糾紛

家人不共住、食物管制。 家人拿刀威脅趕出家門。 進入廚房有人拿刀挾持。 有人使喚我做家事, 做完就被趕出家門。 是否有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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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情vivi6
請問外遇官司

請問外遇的官司有打2個月這麼久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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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king674780
債權本源皆為扶養,若以其它名義後,是否就能推翻?

1、扶養請求權,屬一身專屬權,不得讓與。 2、那扶養代墊費是否屬一身專屬權呢? 判決後債權是否可以讓與? 兩者來源皆為「扶養費」,但後者又因判決後性質有所改變。 同樣未給付扶養費的前提,扶養費未給付沒事,扶養代墊費的產生,加上債權讓與,被告欠外面一屁股債? 若扶養代墊費能夠讓與,那父母先行跟所有親戚借錢,在跟親戚互相串證,以扶養代墊為名義來提告。 (不要說不可能,因為事情就發生在我身上) 在法律上,肯定說、否定說兩種說法又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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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bb997008
跟騷法過了!

https://udn.com/news/story/7314/5902361 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的法案,將騷擾行為定義為「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同時也明訂八大跟騷樣態,分別是:監視、觀察、跟蹤特定人行蹤;以盯梢、守候、尾隨特定人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的言語或動作;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進行干擾;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這次修法朝野最大爭點在於,在確認犯嫌是否有八大樣態前,是否加諸「與性或性別有關」前提。在野黨、民團質疑,限縮在性與性別,無法全面保護被跟騷者,且實務上將造成被害人難以舉證,主張刪除。民進黨團則認為,應聚焦高危險案件。最後,在野黨提案遭民進黨團人數優勢否決。 此外,表決也通過,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狀為之;行為人經警察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為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另保護令有效期間最長為二年,自核發時起生效。 法條有明文限縮於「與性或性別有關的8大類行為」,那徵信社跟狗仔好像不包括在範圍內耶 然後就是舉證問題了(不知道實際執行上會不會遇到什麼困難) 想知道大家對跟騷法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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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bettykuo
北市女遭鄰攻擊濺血險被挖眼!

台北市中山區一名王姓女子,10月15日在社區大樓搭電梯時,好意提醒同乘電梯的陳姓女鄰居把口罩戴好,不料出電梯後竟遭到陳女持刀攻擊、手指挖眼,她將傷口及染血衣服的照片貼上臉書「爆料公社」,引發熱議。 好意提醒鄰居戴好口罩、竟遭持刀攻擊 王姓女子在貼文中寫道,15日當天她在住家社區大樓搭電梯下樓,住樓下的陳姓女子也進到這部電梯來。當她看到陳女口罩沒戴好,好意出言提醒,此時陳女竟然在電梯裡翻找包包。 王女才覺得納悶,沒想到陳女一出電梯,竟從包包裡拿出美工刀,邊罵三字經邊動手,不僅拿刀劃傷她,還伸出手指要挖她的眼睛。現場其他人看到王女遭到攻擊,連忙報警,台北市中山警分局迅速派員到場制伏陳女,王女則被送往馬偕醫院急救。 經醫院治療後,王女被驗出臉部擦傷、撕裂傷、右側手臂、小腿擦傷,左側大腿擦傷及撕裂傷、左耳擦傷,她在縫完傷口、包紮後離院,對於攻擊事件仍餘悸猶存,因此向陳女提出殺人未遂告訴,警方當天將陳女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 檢方當天交保引發被害人不滿、北市今將嫌犯強制送醫 不過,地檢署訊問後,檢察官認為陳女沒有羈押必要,諭令1萬元交保,而陳女竟以「身上錢不夠」與檢察官討價還價,最後以2000元交保,檢察官並請警方加強巡邏查訪。 王女對檢方的處置深感不滿,在「爆料公社」發布她受害的照片,寫道:「當日地檢署就交保放人,台灣要再死人才會被重視嗎?」 這則事件經過媒體披露之後,北市警方今(18日)表示,衛生局上午已派員到陳女住家查訪、評估,派出所員警也一同到場協助處理。經評估後須強制送醫,已於今日由救護員協助將陳女送至北投國軍醫院。 https://tw.news.yahoo.com/北市女遭鄰攻擊濺血險被挖眼-她不滿嫌犯當天交保怒爆料-警-今已強制送醫-0901005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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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pinkypinky
可以隨身帶什麼防身工具 不違法的!!

有什麼東西可以隨身攜帶 自保用的 警察攔檢到也不違法的? 雨傘 鑰匙之類的 看到精神病殺人都不用被關 真的要防身 不然太危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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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板ilovelaws
專有名詞疑問

請教:像社維法32條的免予執行是不需執行的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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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板joshliao
刑法附帶民事訴訟狀實務上操作

我告別人過失傷害罪,我要什麼時候才能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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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板kyleliu1000
轉傳確診者的資料會有刑責嗎?

因為學校最近有人確診...有聽說有人在查到底是誰,這樣會有刑事責任嗎? (因為個資法裡面非公務機關使用個人資料的規定裡,第六款說「維護公共利益」則可以使用。) 可是又覺得這樣蠻不妥的,畢竟患者自己也很無奈,想知道查找或轉傳確診者資料會不會有刑事責任。 也希望大家盡量不要這樣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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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板macbook2
言論自由與社會秩序的維護?

各位法律人好,第一次發文請多多包涵! 長輩常常很愛在賴上轉發一些不實訊息。 告訴他們亂傳謠言會觸法,也轉貼相關新聞給他們看了,結果被回說:現在執政黨就是文字獄啦,只能講他們想聽的話,跟大陸有什麼兩樣?! 小弟不才,一時間竟無法辯駁,言論自由跟維持社會秩序之間,到底該怎麼衡量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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