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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考kts860927
求讀書計畫分享

有人有讀書計畫表可以分享的嗎,好難排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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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ammyyiwai
未成年已婚

我想詢問一下 未成年女子已婚 可以貸款嘛 因為我查過好多都沒有人和我問的問題一樣 我也非常的好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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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i2824277
頭皮照片會不會有肖像權問題?

工作的店家是頭皮養護需要拍攝客人Before and after 照片,請問像只有拍到頭皮完全沒有任何五官的照片,是否需要請客人簽訂肖像權同意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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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k5815039
詐欺相關問題(我是告訴人)

大家好,下禮拜要去開庭,因為我是第一次處理這種事,不知道有沒有需要特別注意些什麼?(基本的我知道,如要帶身分證) 案發大致過程:某人稱投資飲料店要當老闆為由,甚至附上已經在請員工截圖等方式(Line),施用詐術詐取近五十萬。最後通通拿去賭博輸一屁股。 物證:有跟他母親手機通話提到賭博一事,母親也說根本無飲料店一事/有他高中同學提到他賭博一事(Line) 另外想問問大家,覺得此案成立的機率高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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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yhcmlc2
關於民訴再審的爭點(§501 II④)

小弟目前正在讀許政大的磚頭書,其中關於再審要件的部分有一段落在討論再審書狀未表明再審理由,事後補提的問題。 書內有提及的部分(p.21-38): 1. 再審不附理由依通說不屬書狀程式有所欠缺(註),故應直接駁回,毋庸命補正。 2.早期實務見解認為在法院做出裁判之前補提,縱其補提時已逾30日期間仍為合法。惟該見解已遭廢棄不再援用。 就上面的內容,僅有討論逾期補提理由或是法院是否應先命補正之問題,對於在期限內補提的效果沒有說明,故想請各位前輩先進指點: 1.若於法院裁定駁回後,但仍未逾30日期間時補提理由,法律效果如何? 2.若再審書狀未附理由,但原告再於30日內、法院裁判前補提,此時法律效果如何? 註:如果有大大知道哪些要件屬於書狀程式有所欠缺、?為何通說認為不附理由認為非屬程式有所欠缺?如果它(未附理由)不屬於書狀程式有所欠缺,那它是什麼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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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考mimigo1314
求調整作息

我是一名第一次參加報考無經驗的國考生, 我發現在夜晚時我比較讀的下書, 可能是過去的作息常熬夜的關係, 這樣導致我就會晚起, 即便我想調整也無法一時改過來, 比如我刻意早起因為睡眠不足想藉由如此會早睡硬調整,結果導致我書也沒讀好⋯一直嗑睡 過幾天又故態復萌, 最後變得有點沮喪 想請問大家有沒有什麼方法可以給我意見? 還有早起是不是要搭配午覺才不會下午沒精神了? 希望可以讓生活規律 讀書作息更穩定。謝謝🙏 祝福大家金榜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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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考melody891030
法律位階原則?

最近剛開始補公職,在學法學緒論,老師上到地方自治法規,就跳到地方制度法開始上,我突然有點混亂,上網查也是眾說紛紜,越看越不懂,教材也沒有提到 地方制度法第30條: 1.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2.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3.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地方制度法第31條: 3.自律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上級自治法規牴觸者,無效。 Q1:看到阿摩上有大神這樣說位階排序,請問是正確的嗎? 憲法>緊急命令>法律>法規命令>地方自治條例>地方自治規則>行政規則>委辦規則>自律規則 Q2:如果Q1是對的話,請問為什麼行政規則比地方自治規則、地方自治條例的位階還低? Q3:請問法條裡的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是指法規命令嗎? Q4:請問法條裡的中央法規是指法、律、條例、通則,也就是法律的定名嗎? Q5:請問法條裡的中央法令是指命令(法規命令+行政規則+緊急命令)嗎? Q6:如果Q4是對的,為什麼地方制度法第31條:3.自律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上級自治法規牴觸者,無效。要重複強調一樣的事情兩次? 懇請聰明的法律人解答,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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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a4455613
我有民法的問題想詢問大家🙏

大家好,我有民法的問題想詢問大家🙏 以下: https://i.imgur.com/pUen4iK.png  謝謝你們!! 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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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cielo009
刑法競合疑義

各位好,有個刑法問題想請教大家: 倘若甲竊取他人機車的目的是作為搶劫銀行,但後來甲竊車後因故未搶劫,依管見認為,甲成立竊盜既遂罪及強盜預備犯,但若是這兩罪的競合,應該論想像競合嗎?因為強盜預備犯的法定刑比竊盜還低,沒理由讓328第五項吸收竊盜既遂,但若論想像競合又會覺得兩罪侵害的是財產法益,如果今天甲是成立強盜既遂,應該是吸收竊盜罪吧!沒理由因為成立預備犯而跟竊盜想像競合,以上是我的問題,還煩請大家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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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king674780
債權本源皆為扶養,若以其它名義後,是否就能推翻?

1、扶養請求權,屬一身專屬權,不得讓與。 2、那扶養代墊費是否屬一身專屬權呢? 判決後債權是否可以讓與? 兩者來源皆為「扶養費」,但後者又因判決後性質有所改變。 同樣未給付扶養費的前提,扶養費未給付沒事,扶養代墊費的產生,加上債權讓與,被告欠外面一屁股債? 若扶養代墊費能夠讓與,那父母先行跟所有親戚借錢,在跟親戚互相串證,以扶養代墊為名義來提告。 (不要說不可能,因為事情就發生在我身上) 在法律上,肯定說、否定說兩種說法又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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