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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財產權利)條例(Cap. 185)

外籍人士(財產權利)條例(Cap. 185)

Cap. 185・共 5 條

資料截至 2026年7月4日・閱讀官方原文 ↗

詳題

本條例旨在免除有關外籍人士在香港持有與移轉財產的權利的疑問。

弁言

preamble

外籍人士持有與移轉不動產的權利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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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外籍人士均可合法地並藉此項宣布而有權以批予、轉易、租賃、轉讓、遺贈或其他方式取得、獲取、持有與管有位於香港的任何土地或其他不動產,以及向任何其他人售賣、移轉、轉讓或遺贈前文所述的土地或其他財產,其程度的全面性及有效性,在一切用意及目的方面,以及其權利、補救、豁免及特權均猶如該外籍人士是在香港居住的中國公民一樣。

外籍人士的批予等的認可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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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項由任何上述外籍人士作出或進行或與他一同作出或進行的上述批予、轉易、租賃、轉讓、遺贈、售賣、移轉或其他作為,在法律上均當作有效及有作用,猶如是由任何中國公民作出或進行或與他一同作出或進行的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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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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