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開新分頁 ↗本局核准設立一特別暫記帳,稱為未編配物料暫記帳(簡稱該暫記帳);
未編配物料暫記帳(Cap. 2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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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核准設立一特別暫記帳,稱為未編配物料暫記帳(簡稱該暫記帳);
該暫記帳須供政府用以購買暫時存倉以待日後售予或發給政府部門或其他團體的物料(在本決議中稱為未編配物料);
該暫記帳由財政司司長管理,但他可將管理權轉授其他公職人員;
在符合第(5)條的規限下,庫務署署長及經其以書面授權的公職人員可以公帑支付購買未編配物料所需的款項;
根據第(4)條支付的總金額在財政司司長指明的任何期間內,不得超逾其所決定的限額;
在任何時候,該暫記帳的負債總額均不得超逾$200,000,000.00或財政司司長所決定的較低金額。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