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多利亞港(第一期)水質管制區的宣布
第1條
開新分頁 ↗為施行本條例,現宣布附表內所描述的香港境內部分為水質管制區,稱為維多利亞港(第一期)水質管制區。
水污染管制(維多利亞港(第一期)水質管制區)令(Cap. 358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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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多利亞港(第一期)水質管制區的宣布
為施行本條例,現宣布附表內所描述的香港境內部分為水質管制區,稱為維多利亞港(第一期)水質管制區。
在規劃環境地政司於1994年9月27日簽署、存放於土地註冊處、註明 VHP1WCZ 1 及 VHP1WCZ 2 及比例為1:20 000的2張地圖上,描述為“維多利亞港(第一期)水質管制區”並以灰邊為界的香港範圍。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