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

特權及豁免權(紅十字國際委員會)條例(Cap. 402)

特權及豁免權(紅十字國際委員會)條例(Cap. 402)

Cap. 402・共 18 條

資料截至 2026年7月4日・閱讀官方原文 ↗

詳題

本條例授予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和該會的代表在香港享有的特權和豁免權,以及為有關事宜,作出規定。

簡稱

第1條

開新分頁 ↗

本條例可引稱為《特權及豁免權(紅十字國際委員會)條例》。

釋義

第2條

開新分頁 ↗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代表 (delegate)指紅十字國際委員會派駐香港地區代表辦事處的成員; 委員會 (committee)指紅十字國際委員會。

特權和豁免權

第3條

開新分頁 ↗

(1) 委員會享有附表1所列的特權和豁免權。 (2) 每位代表享有附表2所列的特權和豁免權。

證據

第4條

開新分頁 ↗

如對某人是否享有本條例以下的特權和豁免權產生疑問時,則以政務司司長所發的證明書對該疑問所說明的事實為確證。

附表1 — 委員會的特權和豁免權

第1條

開新分頁 ↗

委員會在執行公務時辦理或不辦理任何事情,均免受起訴和免涉訴訟。

第3條

開新分頁 ↗

委員會佔用作辦事處及作代表住所的房產免繳稅項和差餉,但這項豁免不影響其他人因這些房產而須繳付稅項或差餉的責任。

第4條

開新分頁 ↗

委員會直接輸入物品,供在香港作公務用途或供轉運出口,或直接輸入本身的刊物,均免繳關稅和其他稅項,但須符合海關關長為保障稅收而可能定立的條件。

第5條

開新分頁 ↗

委員會直接輸入或輸出物品作公務用途,以及直接輸入或輸出本身的刊物,不受禁止或限制。

附表2 — 代表的特權和豁免權

第1條

開新分頁 ↗

(1) 代表在執行公務時辦理或不辦理任何事情,均免受起訴和免涉訴訟。 (2) 凡在香港因交通意外而引致第三者循民事程序索償時,第(1)節即不適用。

第1條

開新分頁 ↗

代表在執行公務時辦理或不辦理任何事情,均免受起訴和免涉訴訟。

第2條

開新分頁 ↗

凡在香港因交通意外而引致第三者循民事程序索償時,第(1)節即不適用。

同類法例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條文目錄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