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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歧視(正式調查)規則(Cap. 480A)

性別歧視(正式調查)規則(Cap. 480A)

Cap. 480A・共 16 條

資料截至 2026年7月4日・閱讀官方原文 ↗

釋義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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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委員會已根據本條例第67條,將其關於一項正式調查的職能或權力轉授,則在本規則中提述委員會,即提述已獲轉授有關職能或權力的人。

通知的送達方式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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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規則中,提述某人獲送達通知,即提述以下列方式,將該通知送達該人 —— (a) 將該通知面交該人; (b) 以普通郵遞方式將該通知寄往該人最後為人所知的居所或業務地點; (c) 如該人是團體(不論其屬法人團體或並非法人團體),則於其註冊辦事處或主要辦事處將該通知交付其秘書或高級人員,或以普通郵遞方式將該通知寄往該辦事處送交其秘書或高級人員;或 (d) 如該人由律師代為行事,則將該通知送交該律師供送達文件的地址,或以普通郵遞方式將該通知寄往該地址。

(a)

將該通知面交該人;

(b)

以普通郵遞方式將該通知寄往該人最後為人所知的居所或業務地點;

(c)

如該人是團體(不論其屬法人團體或並非法人團體),則於其註冊辦事處或主要辦事處將該通知交付其秘書或高級人員,或以普通郵遞方式將該通知寄往該辦事處送交其秘書或高級人員;或

(d)

如該人由律師代為行事,則將該通知送交該律師供送達文件的地址,或以普通郵遞方式將該通知寄往該地址。

進行正式調查的通知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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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根據本條例第71條,委員會須就正式調查的進行 —— (a) 向調查的調查範圍所點名的人給予通知;或 (b) (如調查範圍經修改)向經修改的調查範圍所點名的人給予通知, 則送達該人的通知,須列出調查範圍。

(a)

向調查的調查範圍所點名的人給予通知;或

(b)

(如調查範圍經修改)向經修改的調查範圍所點名的人給予通知,

關於提交或提供資料或出示文件的規定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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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委員會根據本條例第72(1)條,規定某人提交書面資料、以口頭提供資料或出示文件,則送達該人的通知,須符合附表1所列格式,或符合按情況作出所需的變通或更改的具有相類效果的格式。

執行通知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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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施行本條例第77(2)條而送達某人的執行通知,須符合附表2所列格式,或符合按情況作出所需的變通或更改的具有相類效果的格式。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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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480章)第72(1)條送達) 致︰A.B.,地址為[ ] 2. 第1(a)段所描述的資料,須按以下規定提交(指明有關資料須在何時以及以何方式和形式提交)。 日期︰.年.月.日 本通知由[委員會發出][(註明獲轉授職能的人的姓名)發出,委員會已根據條例第67(1)條,將其在條例第72(1)條下的職能轉授給他]。 [本通知的送達已根據條例第72(2)(a)條獲得書面批准。] [在顧及該項調查範圍及條例第72(2)(b)/79條的條文後,本通知的送達無須得到政務司司長同意。][委員會] [獲轉授職能的人] 附表 調查範圍 ‧ ‧ ‧ ‧ ‧ ‧ ‧ ‧ ‧ ‧

附表1

(a)

[提交以下資料(在下面描述有關資料)——]

(b)

[於(註明日期時間),親臨(註明地點),並[提供關於以下事宜的口頭資料]/[提供關於以下事宜的口頭證供,以及出示關於以下事宜並由你所管有或控制的所有文件](指明有關事宜)——]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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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480章)第77條發出) 致︰A.B.,地址為[ ] 鑑於在進行正式調查的過程中,平等機會委員會(“委員會”)已信納你當時正在/曾經作出《性別歧視條例》(第480章)(“條例”)第77(2)條所適用的一項/多於一項作為,即(註明有關作為的詳情) ——‧ ‧ ‧ ‧ ‧ 因此,在不影響你在條例或任何其他條例的其他責任下,現根據條例第77(2)條,規定你不得作出任何[根據(註明條例有關部或條文的提述)屬違法的歧視性作為][根據(註明條例有關部或條文的提述),屬違法的騷擾作為][違反條例第42條的作為][參照條例第3/4部,屬違反條例第43/44/45條的作為]。 如因遵從上述規定而涉及改變你的處事實務或其他安排,則現根據條例第77(2)條,進一步規定你[按本通知指明的方式]通知委員會,表示你已經實行該等改變及該等改變為何[,以及採取下列步驟,以將該等資料提供予其他有關人士(指明須予採取的步驟)]。 [現根據條例第77(3)條,進一步規定你[按本通知指明的方式,]向委員會提交下列資料,以便委員會核實本通知已獲遵從(在下面描述有關資料) ——] [你須根據本通知提交予委員會的資料,須按以下規定提供(指明該資料或屬某項特定類別的資料須在何時以及以何方式和形式提交)——] 日期︰.年.月.日 [委員會] [獲轉授職能的人]

同類法例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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