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4年度原潮簡字第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原潮簡字第9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石明雄 住屏東縣○○鄉○○村○○巷0 鄰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儷諠因104 年原潮簡字第9 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就本反訴部分均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08,24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