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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4年度原潮簡字第9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曾吉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原潮簡字第9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即反訴原告
石明雄 住屏東縣○○鄉○○村○○巷0 鄰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儷諠因104 年原潮簡字第9 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就本反訴部分均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08,24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潮州簡易庭104年度原潮簡字第9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