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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簡字第538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呂憲雄

原告
陳宥任
被告
陳正祥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13年度司促字第1647號支付命令准許,嗣被告於民國113年3月22日合法提出異議,則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原告起訴未據其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同年6月4日發函予原告,命原告於該函文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900元,而該函文已於同年6月7日送達原告本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參,惟原告並未遵期補繳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則參諸上揭法條規定,本件原告起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潮州簡易庭113年度潮簡字第538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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