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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1194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方佳蓮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1194號

原告
蔡佩蓁
被告
薛長榮
訴訟代理人
葉銘進律師
被告
許文玉
被告
許文隆
被告
謝佳達
被告
世津育明
被告
薛條源
被告
黃金葉(即薛朝宗承受訴訟人)
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薛永豐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0弄0號
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薛志麟(即薛杉雄承受訴訟人)
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薛佐承(即薛杉雄承受訴訟人)
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薛精竣(即薛杉雄承受訴訟人)
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薛慈涵(即薛杉雄承受訴訟人)
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3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薛永豐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0弄0號
被告
薛文溪 住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
被告
薛文益 住同上
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徐德勝律師
被告
郭秀娥(即郭昭男承受訴訟人)
被告
郭秀惠(即郭昭男承受訴訟人)
被告
郭秀美(即郭昭男承受訴訟人)
被告
郭昭輝(已歿)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被告
薛元傑(兼謝施淑貞承當訴訟人)
被告
薛清祿(已歿)
被告
1
被告
薛明璋(即薛藤樹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許家進(已歿)
被告
薛金城(已歿)
被告
許李來春(已歿)
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許家崇 住同上
被告
許朝榮 住高雄市○○區○○街00巷00弄0號
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薛永豐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0弄0號
被告
薛博元(已歿)
被告
薛博尹 住同上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被告
薛宇廷(即薛郭足額之承當訴訟人)
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鴻駿律師
被告
薛家鈞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薛朝信  住高雄市○○區○○街0巷0號
住高雄市○○區○○路0000號6樓
住高雄市○○區○○○○街0巷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0弄00號
住基隆市○○區○○街000○0號5樓
居高雄市○○區○○路00巷00弄00號
薛杉輝  住高雄市○○區○○○○街00號12樓之
居高雄市○○區○○路00號15樓
居高雄市○○區○○街00巷0號之1
薛杉寅  住高雄市○○區○○街00號7樓
薛杉旗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0弄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0巷00弄0○
0號3樓
薛杉昭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0弄0號
居高雄市○○區○○街00號7樓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之16
住高雄市○○區○○街0○0號
住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
郭昭雄  住高雄市○○區○○○街00巷0號
居高雄市○○區○○街0號
薛富雄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薛海龍  住高雄市○○區○○街00號
薛賢修  籍設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桃園市八德區戶政事務所)
薛麗紋  住南投縣○○市○○○路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
住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
住高雄市○○區○○街00號
薛清華  住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
薛博夫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6樓之
居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
居臺北市○○區○○街00巷0號3樓
薛藤惠  住高雄市○○區○○街00巷00弄0號
住高雄市○○區○○路0號7樓之3
居高雄市○○區○○路000號
薛藤林  住高雄市○○區○○街00巷00弄0號
薛藤榮  住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
薛正輝  住高雄市○○區○○路00號5樓之2
居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
薛智峰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13樓
居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
曾崑民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住高雄市○○區○○街00巷00弄0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陳健賢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4樓
陳健正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薛鴻榮  住高雄市○○區○○街00號2樓
住高雄市○○區○○街00巷00弄0號
薛世暉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薛行㨗  住高雄市○○區○○○巷0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0號
薛仲亨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居高雄市○○區○○○街0號
薛郭勸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0弄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0號3樓之1
住高雄市○○區○○街000巷00號
林紀華  住高雄市○○區○○街00號
居高雄市○○區○○街00號4樓
薛博文  住高雄市○○區○○街00號
居高雄市○○○路0號12樓之1
薛智中  住臺北市○○區○○○街000號8樓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0號
居臺北市○○區○○○街000號15樓
陳薛孋嬌 住高雄市○○區○○○○路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號
戴于超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居高雄市○○區○○○○街00巷0號
戴志修  住高雄市○○區○○○○街00巷0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居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

           居高雄市○○區○○○○街00號12樓之

            1

      蔡易甫(已歿)

           住高雄市○○區○○街000號3樓之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次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應為之聲明或陳述;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4 款、第436 條第2 項、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足本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305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 元後,尚應補繳19,305元。又被告薛清祿已於民國105 年11月15日死亡、被告蔡易甫已於106 年6月23日死亡、被告薛博元已於107 年2 月16日死亡、被告薛金城已於107 年7 月7 日死亡、被告許李來春已於108 年8月17日死亡、被告許家進已於109 年3 月25日死亡、被告郭昭輝已於109 年5 月12日死亡,有其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惟原告未查報其等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姓名、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年籍資料、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亦未陳報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年籍資料及正確訴之聲明(含各被告應有部分比例附表),致本院無從特定被告人別,更遑論確認被告當事人能力及寄發開庭通知之處所。經本院於109 年9 月1 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到院閱卷並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分別於109 年9 月3 日、109 年9 月8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為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橋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可佐,揆諸首揭規定,原告起訴難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橋頭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1194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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