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5年度橋訴字第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橋訴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孫國祥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唐怡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6 年6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民事事件之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就第一審本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14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並於同年月19日送達,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橋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