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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5年度橋訴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盧怡秀陳奕帆楊博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橋訴字第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孫國祥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唐怡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6 年6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民事事件之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就第一審本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14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並於同年月19日送達,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橋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怡秀

法 官 陳奕帆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 記 官 葉彥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橋頭簡易庭105年度橋訴字第1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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