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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819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廖政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819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洋正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6652號),本院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公訴意旨如附件。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林洋正所涉刑法第280條、第277條第1項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林和忍已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在卷可稽,依上揭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狀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819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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