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81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819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洋正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6652號),本院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公訴意旨如附件。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林洋正所涉刑法第280條、第277條第1項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林和忍已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在卷可稽,依上揭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