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3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039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施啟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5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施啟明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二、查受刑人施啟明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數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僅記載主刑部分),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施啟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 │ │偵查年度 │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 ││ │罪 名│宣 告 刑│犯罪日期 │及案號 ├──┬─────┬────┼──┬─────┬────┤ ││號│ │ │ │ │法院│案 號 │判決日期│法院│案 號│確定日期│備 註 │├─┼───┼────┼─────┼─────┼──┼─────┼────┼──┼─────┼────┼────┤│1 │施用第│有期徒刑│101年1月7 │彰化地檢 │臺灣│101年度簡 │101年3月│臺灣│101年度簡 │101年4月│彰化地檢││ │二級毒│5月,如 │日 │101年度毒 │彰化│字第509號 │20日 │彰化│字第509號 │10日 │101年度 ││ │品 │易科罰金│ │偵字第89號│地方│ │ │地方│ │ │執字第 ││ │ │,以新台│ │ │法院│ │ │法院│ │ │1895號 ││ │ │幣1千元 │ │ │ │ │ │ │ │ │ ││ │ │折算1日 │ │ │ │ │ │ │ │ │ │├─┼───┼────┼─────┼─────┼──┼─────┼────┼──┼─────┼────┼────┤│2 │施用第│有期徒刑│100年11月 │彰化地檢 │臺灣│101年度簡 │101年5月│臺灣│101年度簡 │101年6月│彰化地檢││ │二級毒│4月,如 │16日或其前│101年度毒 │彰化│易字第819 │21日 │彰化│易字第819 │12日 │101年度 ││ │品 │易科罰金│4日內某時 │偵字第508 │地方│號 │ │地方│號 │ │執字第 ││ │ │,以新台│ │號 │法院│ │ │法院│ │ │2816號 ││ │ │幣1千元 │ │ │ │ │ │ │ │ │ ││ │ │折算1日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