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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341號

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黃齡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341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雅翠

      吳明郎

      趙正吉

      蕭勉松

      尤江水

      許美玲

      林麗娟

      粘秀枝

      劉金月

      黃真琦

      黃添登

      宋秀親

      王綵琳

      許育騰

      陳正利

      葉江波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犯妨害投票案件(101年度選偵字第9、11、

18、3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82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現金新臺幣貳萬陸仟元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雅翠等人犯投票受賄罪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選偵字第9、11、18、32號為緩起訴處分,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再議,維持原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現金,係被告等人犯投票受賄罪所收受之賄款,業據其等供承在卷,堪認為被告等人所有,並為犯罪所得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1 年以上3 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第1 項、第259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王雅翠等人犯投票受賄罪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事證明確,被告等自白犯行,而於民國101年3月15日以101年度選偵字第9、11、18、32號緩起訴處分,並定緩起訴期間1年,於101年4月2日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01年4月2日至102年4月1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現金分屬被告王雅翠等人所有且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等供承明確,且有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是檢察官之聲請,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齡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交付之│ 交付時間 │        交付地點          │收受之│賄款金額│是否坦承及│
│號│人    │          │                          │人    │(新臺幣│繳回賄款  │
│  │      │          │                          │      │,下同)│          │
├─┼───┼─────┼─────────────┼───┼────┼─────┤
│1 │鄭聰志│101年1月11│彰化縣鹿港鎮○○路○段679號│王雅翠│1,000元 │坦承並繳回│
│  │      │日晚上9時 │8樓(王雅翠住處)         │      │        │賄款      │
│  │      │許        │                          │      │        │          │
├─┤      ├─────┼─────────────┼───┼────┼─────┤
│2 │      │同日晚上8 │彰化縣鹿港鎮○○路○段677號│吳明郎│1,000元 │同上      │
│  │      │時許      │8樓(吳明郎住處)         │      │        │          │
├─┤      ├─────┼─────────────┼───┼────┼─────┤
│3 │      │同日晚上7 │彰化縣鹿港鎮○○路○段679號│趙正吉│1,000元 │同上      │
│  │      │時許      │7樓(趙正吉住處)         │      │        │          │
├─┤      ├─────┼─────────────┼───┼────┼─────┤
│4 │      │同日晚上7 │彰化縣鹿港鎮○○路○段677號│蕭勉松│2,000元 │同上      │
│  │      │時許      │3樓(蕭勉松住處)         │      │        │          │
├─┤      ├─────┼─────────────┼───┼────┼─────┤
│5 │      │101年1月12│彰化縣鹿港鎮○○路○段679號│尤江水│2,500元 │同上      │
│  │      │日上午7時 │4樓(尤江水住處)         │      │        │          │
│  │      │許        │                          │      │        │          │
└─┴───┴─────┴─────────────┴───┴────┴─────┘
附表二
┌─┬───┬─────┬─────────────┬───┬────┬─────┬──────┐
│編│交付之│ 交付時間 │        交付地點          │收受之│賄款金額│是否坦承及│   附註     │
│號│人    │          │                          │人    │        │繳回賄款  │            │
├─┼───┼─────┼─────────────┼───┼────┼─────┼──────┤
│1 │林月霞│101年1月11│彰化縣鹿港鎮○○里○○○街│許美玲│2,000元 │坦承並繳回│林月霞透過與│
│  │林麗娟│日晚上8時 │16號5樓(許美玲住處)     │      │        │賄款      │其有犯意聯絡│
│  │      │許        │                          │      │        │          │之林麗娟交付│
│  │      │          │                          │      │        │          │賄款予許美玲│
├─┼───┼─────┼─────────────┼───┼────┼─────┼──────┤
│2 │林月霞│101年1月11│彰化縣鹿港鎮○○里○○○街│林麗娟│2,500元 │同上      │由林麗娟不知│
│  │      │日晚上8時 │16號7樓(林麗娟住處)     │      │        │          │情之夫鄭宗華│
│  │      │許        │                          │      │        │          │收受賄款後轉│
│  │      │          │                          │      │        │          │交予林麗娟  │
├─┤      ├─────┼─────────────┼───┼────┼─────┼──────┤
│3 │      │101年1月11│彰化縣鹿港鎮○○里○○○街│粘秀枝│2,000元 │同上      │            │
│  │      │日晚上8時 │14號2樓(粘秀枝住處)     │      │        │          │            │
│  │      │許        │                          │      │        │          │            │
├─┤      ├─────┼─────────────┼───┼────┼─────┼──────┤
│4 │      │101年1月11│彰化縣鹿港鎮○○里○○○街│劉金月│2,000元 │同上      │            │
│  │      │日晚上7時 │20號6樓(劉金月住處)     │黃真琦│        │          │            │
│  │      │、8時許   │                          │      │        │          │            │
└─┴───┴─────┴─────────────┴───┴────┴─────┴──────┘
附表三
┌─┬───┬─────┬─────────────┬───┬────┬─────┐
│編│交付之│ 交付時間 │        交付地點          │收受之│賄款金額│是否坦承及│
│號│人    │          │                          │人    │        │繳回賄款  │
├─┼───┼─────┼─────────────┼───┼────┼─────┤
│1 │陳德榮│101年1月10│彰化縣鹿港鎮○○里○○○街│黃添登│2,000元 │坦承並繳回│
│  │      │日某時    │35號3樓(黃添登住處)     │      │        │賄款      │
├─┤      ├─────┼─────────────┼───┼────┼─────┤
│2 │      │101年1月11│彰化縣鹿港鎮○○里○○○街│王綵琳│2,000元 │同上      │
│  │      │或12日某時│30號3樓(陳德榮住處)     │      │        │          │
├─┤      ├─────┼─────────────┼───┼────┼─────┤
│3 │      │101年1月13│彰化縣鹿港鎮○○里○○○街│宋秀親│500元   │同上      │
│  │      │日晚上9時 │32號(宋秀親住處)        │      │        │          │
│  │      │許        │                          │      │        │          │
├─┤      ├─────┼─────────────┼───┼────┼─────┤
│4 │      │101年1月11│彰化縣鹿港鎮○○里○○○街│許育騰│2,500元 │同上      │
│  │      │日某時    │30號3樓(陳德榮住處)     │      │        │          │
├─┤      ├─────┼─────────────┼───┼────┼─────┤
│5 │      │101年1月10│彰化縣鹿港鎮○○里○○○街│陳正利│1,000元 │同上      │
│  │      │日晚上7時 │34號8樓(陳正利住處)     │      │        │          │
│  │      │許        │                          │      │        │          │
├─┤      ├─────┼─────────────┼───┼────┼─────┤
│6 │      │101年1月12│彰化縣鹿港鎮○○里○○○街│葉江波│2,000元 │同上      │
│  │      │日夜間    │32號5樓(葉江波住處)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341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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