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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712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黃玉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712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詹煌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84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煌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被告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均係以所定之應執行刑全部執行完畢為斷。其在定應執行刑之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是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該罪宣告之刑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298 號判決亦同此見解。又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查受刑人詹煌吉因犯賭博及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案件所處之刑,雖於民國101 年9月2 日徒刑執行完畢,惟因尚未與附表編號2 所示案件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揆諸上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附表編號1 所示案件所處之刑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仍應與附表編號2 所示案件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玉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712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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