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77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779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謝文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8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文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謝文斌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