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2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28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榮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榮奇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劉榮奇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及第8項聲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劉榮奇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上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劉榮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 1 │ 2 │ 3 │├─────────┼────────┼────────┼────────┤│罪名 │商標法 │商標法 │商標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00年4月15日 │99年12月間某日 │101年3月3日 ││ │ │至100年2月18日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署100年 │南投地檢署100年 │嘉義地檢署101年 ││年度案號 │度偵字第16173號 │度偵字第895號 │度偵字第3063號 ││ │ │ │ │├────┬────┼────────┼────────┼────────┤│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最 後 │案號 │100年度中智簡字 │100年度埔智簡字 │101年度智簡字第 ││ │ │第99號 │第4號 │25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1年2月3日 │101年4月23日 │101年7月30日 │├────┼────┼────────┼────────┼────────┤│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確定判決│案號 │100年度中智簡字 │100年度埔智簡字 │101年度智簡字第 ││ │ │第99號 │第4號 │25號 ││ ├────┼────────┼────────┼────────┤│ │判決 │ │ │ ││ │確定日期│101年3月29日 │101年5月31日 │101年8月29日 │└────┴────┴────────┴────────┴────────┘┌─────────┬────────┬────────┬────────┐│編號 │ 4 │ │ │├─────────┼────────┼────────┼────────┤│罪名 │商標法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 │ │├─────────┼────────┼────────┼────────┤│犯罪日期 │101年1月24日至 │ │ ││ │101年1月26日 │ │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署101年 │ │ ││年度案號 │度偵字第7000號 │ │ ││ │ │ │ │├────┬────┼────────┼────────┼────────┤│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最 後 │案號 │101年度智簡字第 │ │ ││ │ │34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1年12月17日 │ │ │├────┼────┼────────┼────────┼────────┤│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確定判決│案號 │101年度智簡字第 │ │ ││ │ │34號 │ │ ││ ├────┼────────┼────────┼────────┤│ │判決 │ │ │ ││ │確定日期│102年2月19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