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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695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葉明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695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程上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2年度執聲字第8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程上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程上育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2年度訴緝字第18、19、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5次,並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②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8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明松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蕭雅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695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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