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69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695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程上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2年度執聲字第8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程上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程上育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2年度訴緝字第18、19、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5次,並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②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8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