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2 分鐘讀完全文 4,08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28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黃麗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28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榮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榮奇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劉榮奇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及第8項聲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劉榮奇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上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劉榮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 1 │ 2 │ 3 │├─────────┼────────┼────────┼────────┤│罪名 │商標法 │商標法 │商標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00年4月15日 │99年12月間某日 │101年3月3日 ││ │ │至100年2月18日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署100年 │南投地檢署100年 │嘉義地檢署101年 ││年度案號 │度偵字第16173號 │度偵字第895號 │度偵字第3063號 ││ │ │ │ │├────┬────┼────────┼────────┼────────┤│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最 後 │案號 │100年度中智簡字 │100年度埔智簡字 │101年度智簡字第 ││ │ │第99號 │第4號 │25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1年2月3日 │101年4月23日 │101年7月30日 │├────┼────┼────────┼────────┼────────┤│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確定判決│案號 │100年度中智簡字 │100年度埔智簡字 │101年度智簡字第 ││ │ │第99號 │第4號 │25號 ││ ├────┼────────┼────────┼────────┤│ │判決 │ │ │ ││ │確定日期│101年3月29日 │101年5月31日 │101年8月29日 │└────┴────┴────────┴────────┴────────┘┌─────────┬────────┬────────┬────────┐│編號 │ 4 │ │ │├─────────┼────────┼────────┼────────┤│罪名 │商標法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 │ │├─────────┼────────┼────────┼────────┤│犯罪日期 │101年1月24日至 │ │ ││ │101年1月26日 │ │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署101年 │ │ ││年度案號 │度偵字第7000號 │ │ ││ │ │ │ │├────┬────┼────────┼────────┼────────┤│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最 後 │案號 │101年度智簡字第 │ │ ││ │ │34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1年12月17日 │ │ │├────┼────┼────────┼────────┼────────┤│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確定判決│案號 │101年度智簡字第 │ │ ││ │ │34號 │ │ ││ ├────┼────────┼────────┼────────┤│ │判決 │ │ │ ││ │確定日期│102年2月19日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麗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28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