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54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30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魏志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30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智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17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智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吳智勝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吳智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 │ │偵查年度 │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 ││ │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及案號 ├──┬─────┬────┼──┬─────┬────┤ ││號│ │(主刑部分)│ │ │法院│案 號 │判決日期│法院│案 號│確定日期│備 註 │├─┼───┼──────┼─────┼─────┼──┼─────┼────┼──┼─────┼────┼────┤│1 │毒品危│有期徒刑10月│100年7月16│彰化地檢10│臺灣│101年度訴 │101年10 │臺灣│101年度訴 │101年11 │彰化地檢││ │害防制│。 │日 │1年度撤緩 │彰化│字第1048號│月30日 │彰化│字第1048號│月26日 │101年度 ││ │條例 │ │ │毒偵字第13│地方│ │ │地方│ │ │執字第54││ │ │ │ │6號 │法院│ │ │法院│ │ │83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毒品危│有期徒刑7月 │101年5月6 │彰化地檢10│臺灣│101年度訴 │101年10 │臺灣│101年度上 │101年12 │彰化地檢││ │害防制│。 │日 │1年度毒偵 │彰化│字第814號 │月3日 │高等│訴字第1917│月24日 │102年度 ││ │條例 │ │ │字第855號 │地方│ │ │法院│號 │ │執字第26││ │ │ │ │ │法院│ │ │臺中│ │ │0號 ││ │ │ │ │ │ │ │ │分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魏志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30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