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6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字第1051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朱政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交簡字第105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江孟宏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103年度交簡字第1051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規定,準用前揭上訴逾期而駁回之規定,故上訴人若逾10日之上訴不變期間而提起上訴,其上訴權已經喪失,原審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院103年度交簡字第1051號簡易判決已於民國103年5月13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江孟宏之住所,並由其母江朱秀嬌簽收,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是上訴人至遲應於103年5月26日提起上訴(經加計2日之在途期間後,上訴期間之末日應為103年5月25日,然該日為星期日,依刑事訴訟法第65條而適用民法第122條之規定,應以次日即103年5月26日為上訴期間之末日),惟上訴人遲至103年5月29日始提起本件上訴,有上訴狀上所蓋之本院收文章在卷可憑,顯已逾法定上訴期間,揆諸首開規定,上訴人本件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屬無從補正,自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朱政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字第1051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罰單破解實戰這門課逐條講交通違規的舉發、申訴與救濟流程。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