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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7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林于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訴字第70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顥譯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毒偵字第1070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並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文

張顥譯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壹點伍伍公克)及其包裝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肆捌公克)及其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安非他命玻璃吸食器壹支、塑膠斜管叁支及葡萄糖壹包(毛重壹點壹肆公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張顥譯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裁定以93年度台裁字第12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93年10月4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以93年度中偵字第3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8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另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85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103年1月1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張顥譯猶未戒斷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3年8月6日下午4、5時許,在彰化縣員林鎮亞泰旅館內,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在玻璃球內燒烤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3年8月7日凌晨1時20分許,在彰化縣埔心鄉義民村忠義北路夜店碳烤前,為警攔檢盤查,發現其為毒品通緝犯,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1.55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約0.48公克),及預備施用之安非他命玻璃吸食器1支、塑膠斜管3支,以及稀釋海洛因用之葡萄糖1包(毛重1.14公克),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可待因及嗎啡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張顥譯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二)彰化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證單、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03年8月26日尿液檢驗報告、彰化警察局溪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一級、二級毒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3年9月2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各1份、毒品檢驗測試照片1張、扣案物品照片4張、現場蒐證照片2張各1份。

(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埔心分駐所103年10月6日職務報告。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五、本件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院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且符合前述得上訴之特別規定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于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70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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