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3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37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郭文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文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郭文明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僅記載主刑部分),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暨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附表:受刑人郭文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 │ │偵查年度 │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 ││ │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及案號 ├──┬─────┬────┼──┬─────┬────┤ ││號│ │(主刑部分)│ │ │法院│案 號 │判決日期│法院│案 號│確定日期│備 註 │├─┼───┼──────┼─────┼─────┼──┼─────┼────┼──┼─────┼────┼────┤│1 │毒品危│有期徒刑6月 │102年9月12│彰化地檢10│臺灣│102年度簡 │102年11 │臺灣│102年度簡 │102年11 │彰化地檢││ │害防制│,如易科罰金│日 │2年度毒偵 │彰化│字第1824號│月7日 │彰化│字第1824號│月29日 │102年度 ││ │條例 │,以新臺幣1 │ │字第1454號│地方│ │ │地方│ │ │執字第58││ │ │千元折算1日 │ │ │法院│ │ │法院│ │ │04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毒品危│有期徒刑6月 │102年5月9 │彰化地檢10│臺灣│102年度簡 │102年11 │臺灣│102年度簡 │102年12 │彰化地檢││ │害防制│,如易科罰金│日 │2年度毒偵 │彰化│字第1891號│月29日 │彰化│字第1891號│月24日 │103年度 ││ │條例 │,以新臺幣1 │ │字第1066、│地方│ │ │地方│ │ │執字第33││ │ │千元折算1日 │ │1328號 │法院│ │ │法院│ │ │7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毒品危│有期徒刑6月 │102年7月22│彰化地檢10│臺灣│102年度簡 │102年11 │臺灣│102年度簡 │102年12 │彰化地檢││ │害防制│,如易科罰金│日 │2年度毒偵 │彰化│字第1891號│月29日 │彰化│字第1891號│月24日 │103年度 ││ │條例 │,以新臺幣1 │ │字第1066、│地方│ │ │地方│ │ │執字第33││ │ │千元折算1日 │ │1328號 │法院│ │ │法院│ │ │7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註:編號2、3為本院102年度簡字第1891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