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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37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魏志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37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郭文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文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郭文明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僅記載主刑部分),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暨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附表:受刑人郭文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 │ │偵查年度 │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 ││ │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及案號 ├──┬─────┬────┼──┬─────┬────┤ ││號│ │(主刑部分)│ │ │法院│案 號 │判決日期│法院│案 號│確定日期│備 註 │├─┼───┼──────┼─────┼─────┼──┼─────┼────┼──┼─────┼────┼────┤│1 │毒品危│有期徒刑6月 │102年9月12│彰化地檢10│臺灣│102年度簡 │102年11 │臺灣│102年度簡 │102年11 │彰化地檢││ │害防制│,如易科罰金│日 │2年度毒偵 │彰化│字第1824號│月7日 │彰化│字第1824號│月29日 │102年度 ││ │條例 │,以新臺幣1 │ │字第1454號│地方│ │ │地方│ │ │執字第58││ │ │千元折算1日 │ │ │法院│ │ │法院│ │ │04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毒品危│有期徒刑6月 │102年5月9 │彰化地檢10│臺灣│102年度簡 │102年11 │臺灣│102年度簡 │102年12 │彰化地檢││ │害防制│,如易科罰金│日 │2年度毒偵 │彰化│字第1891號│月29日 │彰化│字第1891號│月24日 │103年度 ││ │條例 │,以新臺幣1 │ │字第1066、│地方│ │ │地方│ │ │執字第33││ │ │千元折算1日 │ │1328號 │法院│ │ │法院│ │ │7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毒品危│有期徒刑6月 │102年7月22│彰化地檢10│臺灣│102年度簡 │102年11 │臺灣│102年度簡 │102年12 │彰化地檢││ │害防制│,如易科罰金│日 │2年度毒偵 │彰化│字第1891號│月29日 │彰化│字第1891號│月24日 │103年度 ││ │條例 │,以新臺幣1 │ │字第1066、│地方│ │ │地方│ │ │執字第33││ │ │千元折算1日 │ │1328號 │法院│ │ │法院│ │ │7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註:編號2、3為本院102年度簡字第1891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 │└─────────────────────────────────────────────────────────┘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魏志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廖建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37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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