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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47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葉明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47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曾錫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年度執聲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錫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曾錫源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268號、102年度訴字第135、2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10月、10月,並經定應執行刑2年6月;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2年度訴更字第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並經定應執行刑1年3月,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且吸毒案件有成癮性,宜定適當之時間,令其入監與毒品隔離,以促其戒除心癮,定執行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明松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雅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47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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