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73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730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柏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9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柏源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柏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茲受刑人請求應依刑法第50 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度臺抗字第367號判例可資參照;再最高法院91年度臺非字第32號裁定復認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原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後為重,否則與法律之內部界限有悖,亦屬違法。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又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聲請定應執行刑,亦有受刑人於104年9月17日聲請書正本附卷可參,茲檢察官據以聲請定本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刑,曾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562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在案,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1年之範圍。至於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雖經本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但因受刑人已選擇捨棄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刑期優惠,聲請與附表編號2、3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有上揭聲請書可參,依此,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陳柏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 │ │偵查年度 │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 ││ │罪 名│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及案號 ├──┬─────┬────┼──┬─────┬────┤ ││號│ │ │ │ │法院│案 號 │判決日期│法院│案 號│確定日期│備 註 │├─┼───┼────┼────────┼─────┼──┼─────┼────┼──┼─────┼────┼────┤│1 │毒品危│有期徒刑│101年9月17日 │彰化地檢10│臺灣│102年度簡 │102年5月│臺灣│102年度簡 │102年7月│彰化地檢││ │害防制│4月,如 │ │2年度少連 │彰化│字第900號 │31日 │彰化│字第900號 │1日 │102年度 ││ │條例 │易科罰金│ │偵字第18號│地方│ │ │地方│ │ │執字第 ││ │ │,以新臺│ │ │法院│ │ │法院│ │ │3162號 ││ │ │幣壹仟元│ │ │ │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 │ │ │ │├─┼───┼────┼────────┼─────┼──┼─────┼────┼──┼─────┼────┼────┤│2 │藥事法│有期徒刑│101年12月29日 │彰化地檢10│臺灣│102年度訴 │102年6月│臺灣│102年度訴 │102年7月│彰化地檢││ │ │5月。 │ │2年度少連 │彰化│字第562號 │18日 │彰化│字第562號 │10日 │102年度 ││ │ │ │ │偵字第30號│地方│ │ │地方│ │ │執字第 ││ │ │ │ │ │法院│ │ │法院│ │ │3425號 │├─┼───┼────┼────────┼─────┼──┼─────┼────┼──┼─────┼────┼────┤│3 │藥事法│有期徒刑│101年12月30日 │彰化地檢10│臺灣│102年度訴 │102年6月│臺灣│102年度訴 │102年7月│彰化地檢││ │ │5月。 │ │2年度少連 │彰化│字第562號 │18日 │彰化│字第562號 │10日 │102年度 ││ │ │ │ │偵字第30號│地方│ │ │地方│ │ │執字第 ││ │ │ │ │ │法院│ │ │法院│ │ │342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