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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808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歐家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808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逸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毒偵字第985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陳逸賢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合計貳點零零柒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貳支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部分更正為「於103 年7 月24日某時,在臺中市某處,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吸食器內,以火燒烤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證據部分補充「網路聊天室擷圖、LINE對話紀錄擷圖、扣案物照片、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所犯法條部分刪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玻璃球2 個」之記載均更正為「吸食器2 支」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歐家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3年度毒偵字第985號
    被      告  陳逸賢  男  3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街00號
                        居桃園縣中壢市○○路000巷0號
                        居桃園縣中壢市○○街00號1樓之8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
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逸賢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
    地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
    國97年5月2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中地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96年度毒偵字第6535號、97年度毒偵字第590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復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施用毒
    品,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351號判處有期徒
    刑3月確定,與他案合併執行,於101年1月22日執行完畢。
    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中地院以100年度訴字第3234號判
    處有期徒刑7月、4月、4月確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臺中地院以100年度易字第3777
    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案經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以101年度上易字第628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再因施用毒
    品案件,經臺中地院以101年度中簡字第2015號判處有期徒
    刑4月確定;嗣入監接續執行,於103年1月23日假釋出監付
    保護管束,於103年3月8日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悔改,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於103年7月25日或其前4日內某時點,在不詳處所,以不
    明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3年7月
    25日19時許,在彰化縣員林鎮○○街00號前為警盤查查獲,
    並扣得其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送驗淨重
    2.0136公克)、吸食甲基安非他命用玻璃球2個等物,經採
    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陳逸賢矢口否認上開犯行,辯稱:伊最後1次施用
    毒品,是於103年6月底7月初云云。然查,被告到案後為警
    所採尿液經送檢驗,呈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此有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及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
    研究科技中心出具之尿液檢驗報告各1紙附卷可稽,另參以
    查獲時當場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送驗淨重
    2.0136公克)、吸食甲基安非他命用玻璃球2個等物觀之,
    足認被告於103年7月25日或其前4日內某時點,確有施用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犯行無訛,其上揭犯嫌應堪認
    定。
二、按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為犯罪行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條定有處罰明文。故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者,依前揭規定本
    應科以刑罰。惟基於刑事政策,對合於一定條件之施用者,
    則依同條例第20條、第23條之規定,施以觀察、勒戒及強制
    戒治之保安處分。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92年7月9日修正公
    布,自93年1月9日施行,其中第20條、第23條將施用毒品之
    刑事處遇程序,區分為「初犯」及「5年內再犯」、「5年後
    再犯」。依其立法理由之說明:「初犯」,經觀察、勒戒或
    強制戒治後,應為不起訴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經觀察、
    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者,因其
    再犯率甚高,原實施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既已無法收其
    實效,爰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至於經觀察、勒戒或強
    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後再犯」者,前所實施之觀
    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足以遮斷其施用毒品之毒癮,為期自
    新及協助其斷除毒癮,仍適用「初犯」規定,先經觀察、勒
    戒或強制戒治之程序。從而依修正後之規定,僅限於「初犯
    」及「5年後再犯」2種情形,始應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
    治程序。倘被告於5年內已再犯,經依法追訴處罰,縱其第3
    次(或第3次以上)再度施用毒品之時間,在初犯經觀察、
    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5年以後,已不合於「5年後再
    犯」之規定,且因已於「5年內再犯」,顯見其再犯率甚高
    ,原實施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即應依
    該條例第10條處罰。至於第3次(或第3次以上)施用毒品之
    時間,是否宜有期間限制?以多久為適宜?則分屬刑事政策
    、專門醫學之範圍,非審判機關所能決定,有待循立法途徑
    解決。以上有最高法院97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及98年
    度台非字第17號判決足供參照。本案中,被告於97年5月2日
    ,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因
    施用毒品,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有矯正簡表、刑案資料查
    註紀錄表及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各1份在卷為憑,參諸
    上揭實務見解,本件自應逕行起訴。
三、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及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嫌,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
    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
    有矯正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於前案執行完
    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
    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2包(驗後淨重2.0071公克),請依同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吸食甲基安非他命用
    玻璃球2個,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規定,宣告
    沒收。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檢  察  官  陳  茂  榮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吳  婉  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808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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